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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为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宁建函〔2024〕1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相关精神,经2024年10月28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确定永宁县胜利供销社五渠分销店为永宁县第一批历史建筑,现予公布。
自然资源、文旅体广、住建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历史建筑进行挂牌保护和测绘建档,并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宣传,增强全社会保护历史建筑的意识。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做好历史建筑的展示监管工作。在企业转产、改制或者拍卖、置换资产等过程中,应当纳入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充分发挥历史建筑在我县历史文化保护中的积极作用。
附件:永宁县历史建筑名录(第一批)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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