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11640121010100128C/2022-00018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水务局 成文日期:2022-02-21
责任部门:永宁县水务局 发布日期:2022-02-23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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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十九届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永宁县农村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永宁县范围内下列水资源使用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自来水且纳入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管网区域内的村镇住户及企事业单位;

(二)使用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且纳入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管网区域内的村镇住户及企事业单位;

(三)经依法批准的其他水资源使用者,将产生的污水纳入集中收集处理管网的;

(四)污水处理设施正在建设、未使用的,待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凡向永宁县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站)及集中收集处理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收取按照城市和农村标准予以区分。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以下方式按月收取:

使用永宁县南部水厂、闽宁水厂、政台水厂、黄羊滩、玉泉营供水站供水的村镇住户及企事业单位,由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按用水量的80%计入自来水费一并代收,代收服务费按5‰的标准支付给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使用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自来水的村镇住户及企事业单位,由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将按用水量的80%计入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代收服务费按5‰的标准支付给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水资源使用者,将产生的污水纳入集中收集处理管网的,由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按缴纳水资源费的80%代收污水处理费,代收服务费按5‰的标准支付给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由永宁县康源农村供水服务有限公司、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代征的,与水费收缴实行一张票据。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计征和减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执行。除国家、自治区、市县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银川市及永宁县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县住建局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下一年污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县住建局、城乡公共服务中心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应加强对涉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水出水水质情况的监管,确保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5年3月31日止。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