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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8842/2022-00034
  •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12号
  •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 转载自自治区发改委
  • 有效
  • 2022年04月11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12号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来源: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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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收费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研究,现就重新规范后的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规范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其中,取消无损探伤收费标准中的焊缝打磨收费标准;降低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合并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收费项目。

二、全区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法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应执行本通知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通知中的监督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按照现行特种设备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检测,遵循诚信和方便企业原则,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并及时出具客观、公正的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必须获得相应资格审查认可,在授权的范围内按分工开展检验,对同一被检单位,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开展工作,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擅自超范围检验检测并收费。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收费的情形有:开展上级部门下达抽检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任务;不按国家规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和技术标准检验;不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的。以上几种情况下,受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受检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在受检前和受检过程中做好准备和辅助工作。

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结束后,必须将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明细列表,并经受检单位签字认可后方可收费。

七、对中小学、幼儿园及养老院、残疾人社会福利性事业单位(企业)、特困企业开展的检验检测,减半收费。

八、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法定检验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缴入自治区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及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新增的法定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由收费单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备案,行一年后,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按程序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115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1754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1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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