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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商请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人社函〔2021〕175号)收悉。为保障我区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考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发〔2021〕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区部分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调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等7项考试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上缴国家的考试考务费、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以及需要配备的专业设备和消耗的相关材料等费用,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21年11月15日起执行,原相应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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