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05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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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08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2-08 |
名 称: |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永宁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宁政发〔2023〕35号),结合永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区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主线,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乡村全面振兴样板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贡献永宁力量。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永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并提出建议;根据统一安排,代表永宁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县长、常务副县长处理永宁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县长离宁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在此期间也不在宁,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贡献永宁力量。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局长负责制。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八条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工作要求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要决策政策、重要工作事项、重要会议活动、重要风险隐患、重要文件讲话、宣传舆情等及时向自治区、银川市政府和县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办好民生实事,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十条 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履行行政职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实行政府常务会议之前、重大决策之前学规学法和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完善决策事项目录,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第十二条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提高创造性执行的能力,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促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第十三条 坚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坚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完善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系工作机制,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办理永宁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定期报告和通报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永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单位)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永宁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单位)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对全国性会议、区市会议等部署的重点工作,要主动跨前一步,能够及时落实的事项,先行抓好落实;对官方网站及人民日报等权威渠道公开发布的国务院及各部委以及区市的文件,要按程序第一时间办理并开展工作。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永宁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永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永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向区市党委、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学习贯彻县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审议需提请县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审议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
(六)审议县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分析研究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审议县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管、保障改善民生、风险防范化解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2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类项目立项事项;审议政府类项目工程变更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变更事项;审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预算追加事项;
(九)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批准革命烈士称号;
(十)审议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一)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二)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到3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提出,由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单位)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会议材料范式报审。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议题分管副县长或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则上不列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落实材料范式有关要求,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县长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严格落实新闻报道的相关工作要求,新闻稿按程序报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县长主持召开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组织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
副县长受县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议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县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除专题研究财政事宜的专题会议外,其他专题会议原则上不研究财政资金安排事宜。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县长核签,呈县长审定签发。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全面落实“七个严格”、“七个不得”等严肃会风会纪要求,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并向政府办公室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召开的工作会议,实行会议计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单位)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单位)会议除外。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召开全县性会议和举行重要活动,主办部门(单位)应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全县性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展、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县长确定,重点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区市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工作要求,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坚决制止文件倒流、变相突破、多头报文等情况。
拟提请县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单位)为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的,应依照县委有关规定,先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第三十条 各部门(单位)报送的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一条 对各部门(单位)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单位)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对部门(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单位)(单位)的分管副县长应牵头加强协调。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三十二条 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向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县长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职责权限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事务性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重要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报县长审定后签署。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按照县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程序签发。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合法性审查。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得向乡镇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乡镇提出指令性要求。
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
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乡镇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各部门(单位)原则上只向县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单位)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的文件,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政府各项工作的决策、部署、执行和评价,都要自觉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县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细化工作任务,压实主体责任,完善推进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属于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多位副县长的重点工作,明确一位副县长牵头,相关副县长配合,重大事项报县长审定。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区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从严控制永宁县层面督查检查,及时开展督查、提出建议、通报工作、报告情况,强化督查结果运用,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
(一)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
(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国家部委和区市政府及各厅(局)安排的重要工作或者下发的公文、签订的责任书等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政策措施;
(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七)“主席信箱”、“人民网地方留言板”、“互联网+督查”等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纪律建设,增强规矩意识,提升行政质效,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若干意见,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制度,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加强和规范调查研究工作办法》,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若干措施》,认真执行“十不发文”、“十不开会”要求。常态化开展集中办公、联合办公、现场办公、视频办公,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自治区、银川市具体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县委统一管理的事项等,必须向自治区、银川市政府和县委请示报告。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工作中的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上级部署的任务、出台的文件、下发的通报通知和重要信息,以及在我县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要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区市党委、区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的决定,不得有与之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银川市的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
要严格落实工作交接要求,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或岗位变化时,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要将本单位重点工作,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巡视巡察、督查考核、遗留问题、未结事项等重要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县人民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岗位变化时,要实事求是、全面细致向继任者交接重点工作,确保工作无缝衔接不断档。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照领导同志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离宁外出,按照有关规定提前5天经市政府、市委同意后向自治区党委请假,同意后向自治区政府报备。副县长离宁外出,须提前3天向县委和县政府请假。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宁外出,须提前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向县委和县政府请假,批准方可离宁,并向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全面落实习惯“过紧日子”要求,从严控制区外培训、区外调研考察、因公出国(境)和财政支持类节会等活动,表彰奖励、会议场所布置等严格执行中央有关规定。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凡国家及自治区、银川市以及县人民政府正在酝酿的、尚未决定的或不能对外公开的决策、政策信息等,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资源能源等方面重要数据信息,部门(单位)在汇报工作或上报材料时要按照密件管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或对外发布,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责任,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强化信息报告的时效性和主动性,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发扬“不到长城非好汉”的革命精神,激发“走好新时代长征路”的奋斗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实干精神,倡导“严细深实勤俭廉+快”的工作作风和“十个抓落实”工作方法,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搞违规项目、隐性债务,不搞统计造假、数据造假,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单位)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3年3月3日永宁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永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永政发〔2023〕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