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121-100/2020-0009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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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
名 称: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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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办法》已经永宁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制度,提高审核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永宁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和附加等;
(三)上级补助(含国债补助、转贷)的各项基本建设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含土地转让)、经营权所得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政府运用融资方式形成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条 招标控制价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是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审核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审核的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早编制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20日向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送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确保审批服务管理局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完成审核。
审批服务管理局未出具审核结果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 政府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进行控制价审核。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报送项目资料,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接收和审查项目资料,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接收。
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进行控制价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供下列资料,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一)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建设方案的批复1份(复印件);
(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的相关文件1份(原件);
(三)招标单位编制的规范的工程招标控制价文本及工程量清单各2份,同时必须提供电子版本;
(四)招标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2份(原件);
(五)工程类别确认书1份(原件);
(六)经图审中心审核通过的图纸原件及图审报告1份;
(七)其他资料,包括设计答疑、情况说明等(视情况而定)。
编制单位编制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封面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编制单位名称和编制日期,并加盖招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编制单位执业印章及造价员从业印章、注册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专用章,并由造价员本人签字。
第十一条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的完整资料后,根据工作实际和项目情况,应及时开展工程项目审核工作。
控制价审核项目50万元(含)-1000万元的审核时限定为3-5个工作日;1000万元(含)以上的审核时限定为5-7个工作日;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特别重大或紧急的事项,按审核部门与中介公司约定的时间完成。以上时限均以应提供资料最终完备时间为起始日。
第十二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费具体取费标准,参照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以下五个档次执行:
(一)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工程总造价2‰计取;
(二)工程总造价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工程总造价1.8‰计取;
(三)工程总造价5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的按工程总造价1.6‰计取;
(四)工程总造价8000-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工程总造价1.2‰计取;
(五)工程总造价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总造价0.9‰计取。
以上各计费标准根据工程完成复杂程度可上浮0.2‰;对于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支付费用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0.2‰。
以上审核费用计算基础为报审值。
第三章 审核的依据和内容
第十三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应根据下列依据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被审核单位提供的项目批复、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
(三)被审核单位提供的经图审中心审核通过的图纸;
(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考市场价及按暂估价计入;
(五)工程类别确认书;
(六)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编制说明是否完整,采用材差是否合理;
(二)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特征描述、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图纸相符合;
(三)综合单价确定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四)措施项目内容和计算是否结合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依据现行的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中的措施清单项目,结合拟建工程的常规施工组织文件编制;
(五)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是否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相关依据编制,具体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必要,具体数额是否客观、合理;
(六)规费和税金是否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工程招标控制价审核实行准入制度。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工程施工图纸未按规定履行审查程序,未取得审查合格报告;
(二)招标控制价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工程费用5%以上;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资质不符。
第十六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编制金额、工程量严重失实的,由县审批服务管理局报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给予处罚,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其不得再在县域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审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至2025年6月1日。国家、自治区若有新法规和办法规定,本办法与其不一致的,应依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