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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640121-100/2018-4401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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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7-11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名 称: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67号)要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产权保护要求不符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现将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重点
一是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
二是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
三是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三、清理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四、清理方式
(一)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林业局、水务局、农业开发综合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6日印发的《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修改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永政发〔2017〕170号)和政府公众网公开发布的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栏目明细,认真组织梳理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县人民政府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形成清理目录,依据《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并于2018年7月25日前提出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县人民政府涉及产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意见,统一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意见后,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本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有涉及清理重点的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意见,经单位会议集体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并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完成清理工作任务。要将涉及产权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纳入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8018005。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产权”定义的解释说明
一、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要求,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二、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三、无形财产权包括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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