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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4-00180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4-09-04
责任部门:永宁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24-09-04
名 称:永宁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永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永宁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永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永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落实控烟履约责任,保障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宁县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含电子烟,下同)的新办以及重新申领。

第四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定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制订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定、优化布局、均衡发展、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模式

第六条以永宁县政府行政区划的街道、乡镇为单位,划分合理布局单元。

第七条各合理布局单元根据永宁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等因素,应用数学模型测算单元零售点合理数量,现有零售点数量高于合理数量的103%为饱和区,现有零售点数量位于合理数量的97%-103%区间内为稳定区,现有零售点数量低于合理数量的97%为发展区。

第八条各合理布局单元按照以下标准,实行不同的申办零售许可证策略:

(一)饱和区不再增设零售点;

(二)稳定区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自本规定公布实施之日起实行登记排号;

(三)发展区按照本规定零售点设置条件进行布局。实际零售点数量达到合理数量的97%以上转为稳定区,按照稳定区的申办策略实施布局。

第九条申请人在稳定区申请办证的,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号,可办理新办业务时,发证机关以排号的先后顺序,通过预留联系方式或客户端依次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办理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办证申请材料,存在以下情形的,原排号失效,并由下一位申请人递补申请:

(一)逾期未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

(二)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其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通知办理的;

(三)申请信息中的经营者、经营主体、经营地址等与排号时登记信息不符的;

(四)经核查不符合零售点设置条件的;

(五)因申请人原因导致排号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  饱和区、稳定区、发展区的划分及其合理数量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每12个月进行测算并对外公布。发展区转为稳定区、排号顺序等信息应及时编制更新并对外公布,以便公众实时查询。

第三章 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满足第二章规定的基础上,还应符合零售点设置条件。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应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城市、乡镇的街道零售点设置应满足与最近持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的条件。

第十六条 居民小区内,住户5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设置1个零售点。居民小区外参照所属街道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村设置零售点按照其所辖队(组、自然村)的数量设定,每个队(组、自然村)设置1个零售点。行政村村部所在的队(组)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八条 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住宿的商业综合体及相对封闭的各类综合市场、工业园、产业园、物流园、集散中心等内部,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固定门面总数的1%,固定门面总数100个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内,师生人数在2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4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的,设置2个零售点;6000人以上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 矿区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布局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一条封闭的企业厂区在其生活区内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用工人数在5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第二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高铁站、汽车站内部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第二十四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场所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五条 驻军部队按照满足内部消费需求的原则,每个营区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六条 旅游景区申请的,每个相对分离的商业区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七条 娱乐服务类申请的,其经营场所内部设置1个零售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酒店、宾馆等住宿场所申请的,床位数量在200张以上,有相对独立的实际商品对外展卖场所;

(二)餐厅、酒楼、KTV、酒吧等餐饮娱乐场所申请的,经营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第二十八条 加油(气)站、充电站设有专门便利店,且有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开陈列专柜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同一地点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和加油(气)站、充电站的,按照分别办证的原则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办申请,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备案后,可不受本规定单元划分和间距的限制进行布局:

(一)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农村区域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商场);

(二)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证件),年满18周岁二级以上残疾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公安)遗属等,初次申请的;

(三)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通知等证明材料,在客观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变更到辖区内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三十条新建或尚未设置零售点的居民小区、各类市场、园区、商业综合体、交通枢纽、大专院校等空白点区域,经发证机关集体讨论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2个月内,可不受本规定饱和区、稳定区规划数量的限制,参照本规定第三章“零售点设置条件”中对应区域、场所条件进行布局。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燃气燃料、油品油料、化工产品、装修材料、农药化肥等;

(二)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中心点50米范围内的(含50米);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经营场所位于居民小区物业办公楼内部、储藏间、门卫室、保安室、传达室、地下室、仓库、车棚、车库、库房等;

(十)位于住宅楼、临街商铺等二楼以上,办公楼、公寓楼和写字楼内部的经营场所,首层沿街营业房和娱乐服务类场所除外;

(十一)无人值守的自动零售商店(采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十二)市政规划已标示的待拆迁建筑、危房;

(十三)流动摊点(车、棚)、简易搭盖、临时建筑、活动板房、违章建筑、集装箱屋、电话亭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施工工地除外;

(十四)尚在内部装修或未形成商品售卖条件,无法识别零售业态的经营场所;

(十五)经营场所所在区域采取封闭式管理,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自主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

(十六)申请办证的经营场所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经营场所无砖、钢、混等材料完全隔断,或有门、窗等构造相通,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十七)政府、行业明文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十八)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游艺场所、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电竞酒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及各类对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咨询的机构及其场所;

(十九)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馆、植物园、动物园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内部;

(二十) 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如五金建材、家电家具、美容美发、废品回收、农畜养殖等;

(二十一)农家乐、户外烧烤、度假村等场所;

(二十二)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执行;

(二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遇上级政策、规定调整的,按上级规定标准执行。原2022年12月12日施行的《永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永烟专〔202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永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1:《永宁县烟草专卖局关于〈永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解释说明》

附件2:《永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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