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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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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永宁县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事项目录(12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定依据

承诺时限

所属部门

1

现役军人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在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也可向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集体户申报出生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2

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3

华侨人员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由本人提供由外事办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的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即办件

公安局

4

国外出生子女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未满5周岁的子女,凭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回国使用的护照及子女入境旅行证、父母的结婚证明等(前述证明的文字为非中文的,还应当由本人提供由外事办委托具有资质机构的翻译件),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住在国外连续合法居留满5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即办件

公安局

5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条  非婚生育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非婚生育说明(为无户人员申请落户的监护人所在居(村)委会的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可到父母一方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6

父母离异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7

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三十二条  婴儿(包括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
    (二)父亲或者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无法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凭亲子鉴定报告及社区、村委会证明,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
    (三)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8

农村地区分户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稳定住所内的、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一个家庭分居数处且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分别立户。
针对农村分户立户明确如下:
(一)提供分别居住的房屋所有权等相关合法凭证的同户人,可予以单独立户;涉及征地拆迁等相关事宜的,依据当地政府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子女已结婚成家,且有单独合法稳定住所,可以予以单独立户。
(三)对30周岁以上尚未结婚的人要求分户的,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凡符合单独生活条件的,可以予以分户。需提供的材料是:
1、村委会提供单独生活证明。
2、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

即办件

公安局

9

执业律师信息查询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要求查询有关公民户口登记信息的,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立案通知书(应提供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向相关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市、县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

即办件

公安局

10

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户口迁移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文。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九十三条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区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区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因故退学、开除学籍或者肄业的,凭学校批准文件或者相关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即办件

公安局

11

公民参军入伍户口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四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家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在批准入伍之日起半年内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第六十五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公安机关发现服现役公民未注销户口的,调查核实后,经告知应征公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直接注销其户口。

即办件

公安局

12

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户口迁入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2015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8号)
(五)  合理放宽银川市城区落户条件。在银川市城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凡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
2、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经营满两年,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务工满两年的。
3、按照国家规定在当地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各地可根据本地级市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签订劳动合同户口迁入条款办理此项业务)

即办件

公安局

13

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户口登记恢复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  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九条  农村地区因婚嫁等原因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14

学生就业户口迁移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宁政发〔2003〕50号)
第一条  (一)凡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已应聘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含民营、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工作,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可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九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被我区单位录(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三)单位介绍信或聘用合同;
(四)户口迁移证。
第九十五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没有工作单位的,愿意在我区城镇落户的,可凭毕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居住地县级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或居住地派出所集体户入户。

即办件

公安局

15

单位集体户立户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四)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即办件

公安局

16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二条  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即办件

公安局

17

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九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学生集体户口,未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落实工作单位但不符合工作地户口准入条件的,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时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
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即办件

公安局

18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非私自收养已办理收养登记的)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
第六条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排除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本办法施行后,对公民不符合《收养法》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的,应主动将弃婴或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即办件

公安局

19

公民添加曾用名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派出所审核办理)。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申请变更现有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力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证。
(六)曾在公安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有据可查的,可添加曾用名。
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即办件

公安局

20

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行政确认

【部门法规】公安部等十二部门于2016年8月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公安厅  2017年3月21日印发《宁夏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需要公安机关出具公民个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情形:
(一)因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行业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条件,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因出国(境)、诉讼需要,公民本人提出申请的;(三)因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需要,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四)因服兵役、入党、招警(含警察院校招生)、招录公务员、从事航空招飞特殊职业等政审考察需要,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的;(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需要出具证明的情形。
虽无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但公民确有正当事由,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视情出具,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定。
除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不受理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提出的申请,以及公民针对他人提出的申请。

即办件

公安局

21

户口登记籍贯更正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五十八条  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一般填写婴儿祖父的经常居住地;不能确定祖父居住地的,一般随父亲籍贯确定。籍贯,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第五十九条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户口簿登记项目进行逐项核对,有错误的,当场要求更正;确认无误的,由户主或本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即办件

公安局

22

随军家属户口迁移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八十九条  因部队家属随军申请户口迁移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手续;
    (二)军官证;
    (三)家属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结婚证;

即办件

公安局

23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七条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24

开具户内亲属关系证明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即办件

公安局

25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六条  被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
  区内之前因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由本人持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在原户口注销地已不具备落户条件、要求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释放(含假释)证明、注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结婚证等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亲属所在单位或居(村)委会情况证明、稳定住所及生活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报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即办件

公安局

26

公民性别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九十六条  公民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副项变更可在派出所直接办理,主项变更需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性别、民族成份变更需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一百零九条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申请变更性别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未成年人还应提供其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国内三级医院出具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27

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即办件

公安局

28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八十四条
(三)父母投靠子女。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人合法稳定住所。

即办件

公安局

29

个体工商户户口迁入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八十八条  因投资原因迁移户口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即办件

公安局

30

开具户口登记主项变更更正证明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即办件

公安局

31

其他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十三条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派出所设置的社区集体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5个工作日

公安局

32

户口登记文化程度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33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香港澳门定居资格)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八条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定居国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即办件

公安局

34

户口登记兵役状况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章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35

户口登记婚姻状况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在国内结婚或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二)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加盖自治区外办翻译部门公章的国外《结婚证》或《离婚证》翻译件;
(三)在港澳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四)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即办件

公安局

36

户口登记服务处所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身高、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本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37

合法稳定住所户口迁移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八十七条  凡依法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租住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出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全额发票、贷款手续(购买的商品住房已交赋使用方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租房的出具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房管部门出具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凡依法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租住房屋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出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贷款手续;租房的出具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书;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即办件

公安局

38

退伍、转业及离退休军人落户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复员、转业的军人,应当由本人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员证或转业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补录)户口登记。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部队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个工作日

公安局

39

夫妻投靠落户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八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且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一)夫妻投靠。符合以下情形,且被投靠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填写申请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即办件

公安局

40

公民姓名变更(已满18周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力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即办件

公安局

41

港、澳、台胞恢复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五条  公民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现回国(入境)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稳定住所、单位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恢复户口,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
    (二)户口注销证明或原始户籍登记;
    (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具有华侨身份的不适用此条规定。

5个工作日

公安局

42

出国(出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登记(取得台湾定居资格)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八条  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国外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护照、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定居国外(港澳)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即办件

公安局

43

收养子女户口落户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  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四条  公民依法收养未申报出生登记的无户人员,监护人或收养人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收养登记证》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条  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人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四十一条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司法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44

户口簿遗失补发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户主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证件遗失和补发,公安机关凭户主申请和户主身份证或户主书面委托书及委托人和户主的身份证,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核实后,给予补发,并登记补打时间(告知群众半年内不再补发)。
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

即办件

公安局

45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批准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  《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五十二条  获准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入籍通知书,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46

国(境)外死亡公民注销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即办件

公安局

47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补录户口登记(私自收养未办理收养登记的)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  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六条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未办理户口登记的人员,应凭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警务室民警的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在公安打拐系统中进行比对报告、抽取血样进行DNA检测结果,排除拐卖、失踪儿童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方可办理落户手续。本办法施行后,对公民不符合《收养法》私自收养子女(弃婴、孤儿)的,应主动将弃婴或孤儿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公安派出所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48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户口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民政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民发〔2015〕92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管理办法》(  宁政办发〔2016〕158号)
第十二条  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公安机关在三个月内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无法甄别身份的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人员,经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申请,可在公安派出所为监护单位设置的集体户上为申请的流浪乞讨人员办理落户手续。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49

户口登记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若需进行民族变更,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民族事务部门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意见,逐级上报审批办理。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50

户口登记出生日期更正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零六条  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户口登记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按本规定更正出生日期。
(一)未满18周岁的,持《出生证》、《接种卡》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更改户口主要项目申请表》后逐级报批。如发现《出生证》、《接种卡》是补办的,须同时提供住院生产或接种记录复印材料,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签署意见,报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二)已满18周岁的,如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予以办理,或只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填写《更改户口主要项目申请表》经二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三)对于已有社会经历的人变更年龄的,确应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的,经过核实后,予以变更。对于不能提供充足的变更理由,时间跨度大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四)已办理过跨省迁移的,原则上不予办理更改区内迁移,由原户籍地公安机关提供原始户籍档案资料的,可以予以变更。
(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年龄存在明显逻辑错误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变更。
另在对申请出生日期更正的,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原始出生证明材料、原始户籍登记资料等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后,经派出所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予以更正。
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正出生日期的,按照《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办理。

即办件

公安局

51

学生升学户口迁移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九十一条  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生,下同),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集体户口。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被宗教院校录取的新生,一般不予办理户口迁移。

即办件

公安局

52

户口迁移审批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即办件

公安局

53

公民死亡户口注销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十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委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还应当缴销其居民户口簿,并开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

即办件

公安局

54

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户口迁入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八十六条  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文件及单位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文件;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即办件

公安局

55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户口迁移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二十条  户口准迁证、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换发,并注明开具日期。补发、换发前,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持证人落户情况,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等材料

1个工作日

公安局

56

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公民户口恢复登记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七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57

转业、退休军人家属和未婚子女随迁落户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复员、转业的军人,应当由本人凭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复员证或转业证、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补录)户口登记。服现役的公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本人应当凭部队或者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58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八十四条  符合以下情形,且被投靠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户口迁移:      (二)子女投靠父母。未婚子女(各地可结合实际调整范围),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填写申请表,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城镇投靠农村除外)。

即办件

公安局

59

公民姓名变更(未满18周岁)

行政确认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一百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
(一)十六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即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
(二)年满十六周岁的人,要变更现有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以一次为限,经派出所审批后,才可给予更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四)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人,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力的人员,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五)姓名在更改后,仍应将原名作为曾用名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保留,以备日后查考。
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到场协商确认一致,才可变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如其监护人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即办件

公安局

60

社会公开招聘考试、选调生户口迁入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规范性文件】《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第八十六条  因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公务员录用等原因迁移户口的公民,申领户口准迁事宜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文件及单位证明;
    (二)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即办件

公安局

61

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62

居住证申领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24号)
第三章  第十三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含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5个工作日

公安局

63

丢失异地补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镇;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64

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文。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即办件

公安局

65

有效期满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文。
【规范性文件】2017年4月宁夏公安厅下发的《宁夏全面启动全国异地补办换领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通知》
一、受理范围全国所有省份
二、受理适用对象。在我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各省户籍人员居住半年以上并在辖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可在各县区设置的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具体如下:
1、已领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居住证,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的;
2、已在中卫市、固原市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并居住半年以上(居住地派出所开具的居住半年以上登记证明);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待《宁夏居住证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居住证。
三、异地受理的业务范围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业务。
四、异地受理需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持本人在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及居民户口簿或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66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个工作日

公安局

67

出租房屋登记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及出租房屋信息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自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或者公安派出所。

即办件

公安局

68

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二章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69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2、规范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程序。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登记表》。公安机关应当核验公民的身份信息,核实的应当当场受理。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3、提供挂失信息核查服务。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维护和信息更新,通过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和全国人口信息社会应用平台,为社会各用证部门和单位提供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核查服务。
4、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督促和指导相关用证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居民身份证核查责任,严防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问题发生。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即办件

公安局

70

居住证补领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24号)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丢失的,原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补领手续。

5个工作日

公安局

71

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行政确认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二、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即办件

公安局

72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主席令第51号)
第一章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73

损坏异地换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文。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74

居住登记信息注销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2017年3月自治区政府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证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24号)
第二章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变更登记。

即办件

公安局

75

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0个工作日

公安局

76

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定期领取待遇资格申报(仅限城乡居民)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5个工作日

人社局

77

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公共服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

10个工作日

人社局

78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公共服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三十二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村(居)协办员应于每月初将上月死亡人员名单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上报至县社保机构。县社保机构对死亡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死亡人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对死亡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关系注销。

即办件

人社局

79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准给付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2018年主席令25号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修订)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15个工作日

人社局

80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2019年修正)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第四条 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申请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生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录入基本信息。特殊人群参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应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单位协办人(各类学校或教育部门指定机构的专、兼职协管人员)统一进行参保人员信息收集、初审、记录、汇总和上报,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登记信息录入电子表格文件,携带登记资料与登记信息电子文件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第六条 新生儿缴纳当年度医保费用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落地参保业务按照《宁夏新生儿落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执行。

即办件

医保局

8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六条: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

15个工作日

人社局

82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即办件

人社局

83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灵活就业)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2年发布)第十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即办件

人社局

84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统筹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宁社保发〔2015〕22号)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及时到参保地的民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1),经审核后办理登记信息变更。

即办件

医保局

85

城乡居民特殊人员申报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即办件

人社局

86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行政法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第九条: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力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第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即办件

人社局

87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全文。
《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全文。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全文。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一条: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社保机构于其服刑期满后的次月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即办件

人社局

88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格认证防止养老保险待遇冒领工作的通知》(宁社保发〔2012〕35号)
一、认证范围:各市县社保局在册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经社保局审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费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代发养老金的企业退休教师全部列入资格认证范围。
二、认证要求及重点:各市县社保局要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列入年度重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每年属地居住人员待遇领取认证率必须达到100%,异地居住认证率达到90%以上。在实行严格年审的基础上,重点核查退职、60年代精减、享受遗属生活费和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

即办件

人社局

89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死亡待遇申报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部门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15个工作日

人社局

90

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核)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
第四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应当收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210号)

5个工作日

卫健局

91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发布,201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0个工作日

卫健局

92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

行政给付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

5个工作日

卫健局

93

生育登记服务(一、二、三孩生育登记)

公共服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130号)
第五条  实行生育服务证制度。对准备生育夫妻实行生育登记或审批,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第八条  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按生育登记(审批)权限,一、二孩生育由乡(镇、街道)审核盖章后生效,三孩生育由县(市、区)审批盖章后生效,各级医疗、社保机构按权限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提高审核层级。

5个工作日

卫健局

9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10个工作日

卫健局

95

对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共服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  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  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五)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  。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  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就业见习补贴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  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  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  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  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10个工作日

人社局

96

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5个工作日

人社局

97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公益岗位申请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第七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村“两委”后勤保障服务人员、乡村居民公共配送服务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催缴等工作)、乡村护林员、河(渠)道维护员、环境道路保洁员、乡村“老饭桌”服务员、移民社区服务人员、乡村电商综合服务人员、乡村学校安全员等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劳动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45个工作日

人社局

98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公共服务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  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  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  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一、大力促进就  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  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  及贴息等政策。

10个工作日

人社局

99

城镇公益性岗位申请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发〔2020〕4号
第六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岗位、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1.社会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劳动力统计调查员以及为城镇和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交通协管、市政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托管养老等服务的岗位;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和景区、景点、公共场所的保洁、城市绿化维护等岗位。2.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县(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保养、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45个工作日

人社局

100

《就业创业证》申领

公共服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六十一条: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  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  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  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  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  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  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  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

5个工作日

人社局

101

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5个工作日

人社局

102

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3个工作日

人社局

10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  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  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规范性文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四十条: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  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  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  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  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  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0个工作日

人社局

104

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审核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力。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40号)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妇联牵头组织实施的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农村妇女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办理。

20个工作日

妇联

105

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  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
(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  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  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三、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  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核验。

5个工作日

人社局

106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救助金给付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宁民规发201814号)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最高审批额度由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确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和核查等工作。

1个工作日

民政局

10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

10个工作日

民政局

108

特困人员认定、救助供养金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修订) 第十一条 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第二款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0个工作日

民政局

109

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8号)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户籍(居住证)在宁夏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二)救助内容  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5个工作日

残联

110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 2019修订)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4号)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永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0〕64号)

10个工作日

民政局

111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19〕66号)

一、明确孤儿养育津贴保障范围  (一)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二)社会散居孤儿;(三)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二、孤儿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审批的程序,实行二级审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一)机构养育儿童发放程序:由儿童福利机构汇总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属民政部门统一提出申请,经所属民政部门审批后,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查;(二)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程序:1.申请。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2.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得设置公示环节3.确认。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材料及查验结论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发放《儿童福利证》。4.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享受孤儿养育津贴人员名单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于审批次月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孤儿养育津贴。5.终止。村(居)民委员会每月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一次,对享受孤儿养育津贴儿童进行探视巡访,了解生活、学习等各方面情况。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本人或其监护人、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发放程序:人或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10个工作日

民政局

112

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宁夏贫困精神残疾人救助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4〕22号)
第五条  救助程序。救助对象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出具定点医院风险评估证明、病史、户口簿、身份证等,经村(社区)居委会核实符合条件者,报县(市、区)残联审定后到定点医院治疗。

10个工作日

残联

113

宁夏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申请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扶持政策  (七)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八)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九)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十)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十一)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6个工作日

残联

114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永宁县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0〕64号)

第四、工作内容及责任分工

(二)理顺权责关系,明确责任主体。

1.民政局负责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制定本县城乡低保相关政策;做好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做好业务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程序;点击完成系统总月结;依据各乡镇(街道)提交的次月低保对象花名册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会同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对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使用进行监管;负责全县城乡低保工作的报表汇总统计工作。

2.乡(镇)、团结西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城乡低保受理、审核确认。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审核确认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做好城乡低保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包括受理申请、组织入户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发起核对及审核确认、系统录入、月结确认、公示监督(民主评议结果、审核确认结果以及城乡低保对象长期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近亲属备案、动态管理以及每月25日前提交次月低保对象花名册报送民政局低保中心备案并做好报表填报工作。

10个工作日

民政局

115

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延续申请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
一是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二是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三是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四是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五是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就业。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残联  发展和改革委  民政厅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宁残联发〔2019〕7号)号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需到就业创业所在地县级残联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填写《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一)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首次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首次创业的,应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四)灵活就业的需提供就业所在地村(社区)的证明。资(6-12月份)的凭证

6个工作日

残联

116

残疾人证核发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10个工作日

残联

117

宁夏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首次申请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一)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6个工作日

残联

118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46号

残疾人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10个工作日

民政局

119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项目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的精神,经报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从2009年开始(即自成品油税费改革实施起)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规范性文件】《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函〔2011〕121号)。 2011年,财政部根据汽油价格波动情况,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由200元/年调整为260元/年。

7个工作日

残联

120

老年人福利补贴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第二款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10个工作日

民政局

121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第一条一款,对部分参战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数据统计,做好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中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发放生活补助;对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进行核查认定,组织体检、数据统计,落实相关抚恤补助待遇。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一条规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规定,从2011年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1个工作日

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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