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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流程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0-09-04 17:56



一、提出申请

1.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附证据清单(要根据具体的诉求事项有针对性的提供有效证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银行流水、社会保险缴费清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复印件一套。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1-3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申请人提交证据要求事项。

二、仲裁委登记受理

1.案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撤诉

1.视同撤诉。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2.和解撤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意见,可申请撤诉,向仲裁委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由仲裁委向当事人出具撤诉决定书。

四、调解

1.庭前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延期开庭。仲裁庭对庭前未达成调解一致意见的案件安排开庭处理,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开庭审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事项:(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依据以上要求回避事项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组成员回避申请,经仲裁庭核实后,作出相应回复。

五、裁决

仲裁庭在开庭审理后,对案件作出裁决,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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