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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永财(采)裁决〔2024〕6 号
时间:2024-12-04 来源:永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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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宁夏昊世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JIX95F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捷报家园2-2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林

被投诉人1永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住所地:永宁县杨和街230号

法定代表人:赵元元

被投诉人2:恒晟源(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玺云台小区北区54号楼2单元2001室

法定代表人梁春前

相关供应商:宁夏小鹿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杨和镇杨和三期32-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涛

投诉人宁夏昊世通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永宁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西侧集中办公区职工食堂食材配送选定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D640121-20241023103251496”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22日收到该投诉材料,并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同时向投诉人之外的被投诉人、代理机构、供应商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要求其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经审查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称:

中标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的电子章盖在了标的名称处,而在投标单位(盖章)处未盖电子公章

经我局认真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证明材料,现审理查明:宁夏小鹿优选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当前页盖有电子公章和法人章。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宁财(采)发〔2019〕65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十一)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永宁县财政局        

2024年1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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