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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物业行政处罚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1-12-18 10:59

2021年7月23日10时30分,永宁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高伟( 14200203405)、李峰(14200504437) 、田瑞(14200404438),在永宁县宁和广场北侧步行街西入口巡查时,发现流动书摊,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流动书摊负责人提供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现场负责人杨平利提供了营业执照为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802MA730THMX9)。提供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平凉市崆峒区柳湖书店(出版物许可证甘新出发零字620821011),营业执照与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均为复印件无公章,现场负责人也无法提供书摊进货清单。执法人员要求现场负责人杨平利提供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现场负责人杨平利无法提供。

当事人杨平利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行为嫌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

根据以上事实,当事人杨平利在无《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流动销售书籍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7月23日,本行政机关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文综罚告字(2021] 011号)的形式,做出了“没收出版物”的拟处罚决定,并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拟处理意见和相关权力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杨平利。接到告知书后,当事人杨平利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1年7月29日,本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了“没收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1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文综罚字(2021)011号) 的形式,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裁量理由以及处罚决定和相关权力等事项依法送达,告知当事人杨平利。截止到2021年7月29日,当事人杨平利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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