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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自然行处字〔2020〕8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20-10-12 11:11

张克勤: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对你非法开采砂石资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8月18日夜间11时分左右未经批准,擅自在永宁县沿山农牧区、中粮长城葡萄酒(宁夏)有限公司宗地内开采砂石资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取证照片;

2、询问笔录;

3、拉运砂石资源大车司机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未提出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

二、对你处以10000元的罚款;

限你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建设银行宁夏永宁支行,收款单位: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帐号:64001171836059666666-0053,项目名称:自然资源罚没收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宁县人民行政复议委员会或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期满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永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下发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刘波          

电  话:8766003        

地  址:永宁县杨和大街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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