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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9〕26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11-11 10:57

宁夏昊丰物流有限公司:

地址:永宁县杨和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沈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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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0日21时左右,巡查发现你公司驾驶员王建忠驾驶车牌号为陕J17349的四桥罐车在宁夏伊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侧的停车厂内随意倾倒污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环听告字〔2019〕24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永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宁和分社

户名: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002431500025-00100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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