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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2019〕24号)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发布日期:2019-11-11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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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中央大道西侧三号楼

法定代表人:陆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1MA76E6U84J

2019年7月19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未向关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就已经开工建社。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永环告字〔2019〕22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或申辩。但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永宁县农村信用联社宁和分社

户名:永宁县环境保护局        账号:5002431500025-00100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永宁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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