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申请材料 |
法定办结时间 |
承诺办结时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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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认 |
行政许可 |
县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修订)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建设单位提供抗震设防要求。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三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200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规范进行选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在项目选址或者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
1、抗震设防要求确认书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立项(备案)批复文件; 3、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4、建设工程场地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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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属于行政权力的,事项名称应与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两个清单”保持一致。
2事项类型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其他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依次填写。
3行使层级分别按区、市、县,区、市,区、县,自治区级,市级,县级6中情况填写。
4申请材料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包括填写表格和样表。
5备注栏内填写是否为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可容缺办理、“不见面”办理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