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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委2023年第5次常委会议和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永宁县委员会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0日
永宁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发〔2022〕18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的原则,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摆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积极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人口结构逐步优化。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备,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适应,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完善,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全面推进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部门(单位)要综合考虑我县人口发展形式、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平稳落地。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融媒体中心,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各成员单位)
2.取消生育处罚制约规定。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先、评优和干部提职任用,以及推荐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选举和政协委员等不再进行计划生育审核。加强政策调整前后的工作衔接,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教体局、公安局、卫健局、人社局、各乡镇(街道))
3.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健康永宁建设,关注“一老一小”群体,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融合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健康服务体系。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状况,科学谋划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加强基层服务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增强养老托育功能,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县域均衡布局。推进服务管理改革,落实生育登记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局)
4.加强人口监测预警评估。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建设,健全覆盖我县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点和人口信息采集手段。推进生育登记、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居民健康档案等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作,促进人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建立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卫健局、公安局、民政局、医保局)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5.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开展母婴安全提升行动,落实母婴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实现县域内有1所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优化医疗机构妇产科、儿科资源配置,建设高品质、普惠性产科床位。定期开展妇幼健康监测和质量控制,强化产科和新生儿科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网络建设,提升全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确保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稳定在低水平。(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发改局、财政局、医保局)
6.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加强宣传教育、健康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为准备生育的家庭提供全程的医疗保健服务。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实施出生缺陷救治项目,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康复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局、民政局、残联)
7.提高生殖健康服务水平。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模式,落实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做好适龄人群避孕、备孕服务,减少非意愿妊娠。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规范管理,合理控制剖宫产手术,保护适龄妇女生殖能力。(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8.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坚持儿童优先发展理念,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提升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估,促进儿童体格、生理、心理、社会适应能力全面发展。规范儿童疫苗接种,加强儿童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心理行为异常等常见病和白血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防治。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将新生儿医疗费用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医保局)
(三)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9.完善支持政策体系。扎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任务的落实,强化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利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税收等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登记备案等规定要求。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规划。(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发改局、教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局、财政局、税务局)
10.拓宽服务供给渠道。做好托育服务项目谋划、储备、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规划建设县级妇幼保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坚持托幼一体化发展方向,支持幼儿园在满足常住人口幼儿入园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现有场地或适当改造、扩充园所,延伸开展托育服务,招收2至3岁幼儿服务。加大政府投入,支持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职工子女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中支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教体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总工会)
11.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成员单位要承担起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托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依法打击侵害婴幼儿人身权益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卫健局、市监局、消防救援大队)
(四)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12.落实生育支持制度。全面落实产假、配偶护理假、哺乳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共同育儿假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推动职工生育保护,加大对产假、陪护假、哺乳假、生育保险等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提高二孩及三孩生育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出不低于1500元,三孩不低于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二孩及三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在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5%。将分娩镇痛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做好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和新生儿参保工作(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卫健局、医保局、财政局、妇联、总工会)
13.落实养育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国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支持生育优惠政策。对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职工托育点所发生费用可按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其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结合住房所需、房价上涨、家庭收入等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
14.落实教育均衡举措。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安全发展,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学前三年户籍幼儿入园率达到100%以上,普惠率达到92%,公办园在园幼儿比列达到60%。落实教育“双减”政策,改进校内教学质量和教育评价。提高普惠性民办园生均补助标准,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政策,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提高办园质量和保教水平。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家庭教育支出。(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发改局、财政局)
15.保障平等就业权益。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中断就业或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培训等公共服务。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强化生育津贴平衡政府、企业、个人生育成本的功能,逐步做大做强生育保障制度。(责任单位:县人社局、总工会、妇联)
(五)加强政策调整有效衔接
16.落实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不超过7天的父母护理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加强立法,保障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局、总工会、妇联)
17.完善帮扶保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并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缓解养老照料压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医保局)
18.健全扶助关怀机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落实居家社区定期探访制度,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托养服务。持续开展“暖心行动”、“暖心家园”,为特殊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倡导全社会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定期巡防制度,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就医绿色通道“三个全覆盖”等政策措施,扎牢织密帮扶安全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卫健局、医保局、工会、妇联、残联、各乡镇、街道)
三、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纳入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国策意识,加强对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组织领导,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乡镇(街道)要明确负责人口家庭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夯实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工作基础。
(二)增强工作合力。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作用,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教育引导广大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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