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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93X0/2023-00004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永宁县财政局
  • 转载自自治区财政厅
  • 有效
  • 2022年10月26日
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来源:永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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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三、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公告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特此公告。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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