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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委各部委、人民团体、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扶持工业实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十四届县委2019年第10次常委会会议、十八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永宁县委办公室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永宁县扶持工业实体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扶持永宁县工业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提高县域经济发展质量,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围绕装备制造、装饰材料、葡萄酒、新能源等产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每年根据统计部门年报结果,对企业年产值增速达到6%,且当年实现产值1—3亿元、3—5亿元、5—10亿元、10—30亿元、30—50亿元、5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争创百强企业。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首次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首次评为“宁夏1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鼓励企业税收迈上新台阶。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的县本级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以上(含),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以此类推,税收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增加1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培育中小企业纳规入库。扶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对年度新增纳规入库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第一年兑现5万元,第二年产值保持正增长的,再兑现5万元。
五、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步伐。对实施国家、自治区、银川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配套补助。被评为国家、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产值增速达到6%,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首次被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且年度产值增速达到6%,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自治区标杆企业和行业“隐形冠军”的企业,且年度产值增速达到6%,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自治区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等各类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积极开展行业对标升级,被自治区认定达到国内行业标杆企业水平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工业企业在全国各类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年内在新三板、科创板成功实现挂牌交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成功实现挂牌交易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七、加大新建、续建工业项目扶持力度。对新建、续建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的,且投资强度达到标准并按计划建成投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企业新上项目被列为自治区重点项目,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内容和投资额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八、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对当年建设当年投产运营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节能减排技改项目),且当年完成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20万元。
九、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凡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节水、环境保护先进或示范企业,且当年产值增速达到6%,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入围工信部水效领跑者名单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当年国家或者自治区、银川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手续齐全并如期完成任务的工业企业,给予国家或者自治区、银川市奖励资金20%的配套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当年未被行政部门处罚的,对企业新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企业新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十一、附则
本办法只奖励在永宁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管理机构健全、持续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因中央及区市各级政策调整,造成我县扶持政策与上级有关政策冲突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办法与我县其他企业奖励扶持政策有冲突的,依据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奖励条款与自治区、银川市奖励政策奖励条款重复的,可以重复奖励。自治区、银川市奖励政策奖励条款与本办法奖励条款重复,并需要永宁县财政配套资金的,计入本奖励补足为止,不再重复奖励。自本办法发布实行之日,同时《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永政发[2012]115号)、《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企业生产规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永党发[2013]34号)、《永宁县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办法》(永政发[2013]38号)、《中共永宁县委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加快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永党发[2015]37号)一律废止。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6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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