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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6-04
来源 永宁县住建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住建局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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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为科学推进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确保实现中央和自治区确定的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总体目标中住房安全有保障的目标,切实改善贫困群众居住条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脱贫攻坚部署和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严格落实既定扶贫政策标准,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和各类贫困群体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心实施,扎实有序推进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切实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提高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落实县级主责。坚持省级统筹、市级支持、县级主体工作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财政、民政、扶贫、残联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实施精准管理。坚持全过程精准管理,严格贫困户认定、危窑危房鉴定、改造对象审核、信息公开公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检查和竣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农户档案管理等有关政策和标准,确保改造对象精准、工作措施精准、档案齐全规范。

分类推进改造。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采取原址翻建一批、加固改造一批、移民搬迁一批、公租扩面一批、周转安置一批、补偿退出一批“六个一批”方式,因户施策,加快解决贫困群众住房安全问题。

坚持现行标准。尽力而行,量力而为,既不降低现行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也不擅自拔高建设标准,确保改造既符合农户经济条件又满足使用需求,不增加贫困户经济负担。

保持政策连续。坚持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原则,继续执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调动农民积极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贫困户危窑危房应改尽改。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发动群众自觉自愿实施危窑危房改造,充分发挥农户资金投入和组织建设的主体作用,并鼓励投工投劳和互帮互助,确保危窑危房改造顺利推进。

主要目标。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4类重点对象”危窑危房改造,倾斜支持“五县一片”深度贫困地区改造工作,确保到2020年完成5.3万户存量危窑危房改造任务,让贫困群众全部住上安全房。支持推动其他户危窑危房改造,努力消除农村住房不安全因素。探索支持农村贫困群体危窑危房改造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农村贫困群体住房保障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和标准。坚持先确认贫困类型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民政部门认定的极度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其他贫困户人员,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残联与民政部门认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名册,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确定的鉴定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逐户开展鉴定,也可以结合实际由县级住建部门制定简明易行的危窑危房鉴定程序进行鉴定,出具《农村房屋鉴定表(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作为认定农户住房是否安全的依据和凭证。其中,对认定为C级、D级危房和危窑的,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分别根据不同类型贫困户,确认危窑危房改造对象,并依据规划和农户意愿,按照“六个一批”思路,因户施策,提出改造方式建议,组织动员改造,保证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精准、改造方式精准。

(二)建立危窑危房台帐并精准管理。落实危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要求,依据贫困户类型信息、房屋鉴定结果和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结果,逐户建立危窑危房改造档案,并将申请、审核、公示材料和改造协议等一并存档。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改造农户档案信息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形成电子台账,并将危窑危房到户台帐按要求逐级汇总上报。每年确定的“4类重点对象”及极度贫困户、其他贫困户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必须在建立的台账范围之内,改造一户、销档一户。危窑危房改造完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工程实施和监督、补助资金发放、竣工验收等材料存入农户档案,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销档。

(三)落实改造基本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按照解决住房不安全问题、满足抗震安全基本要求、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要求,引导农户尽力而行、量力而为,建设符合标准和自身条件的安全住房,既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吊高胃口,也防止降低安全要求,避免因盲目攀比加重农户经济负担。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新建房屋面积:原则上1-3人户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对于需要政府兜底保障的极度贫困户,原则上按36平方米、或视人口数量适当增加面积进行设计改造。要合理设计改造方案,改造面积较小或人口近期增加的,可为将来扩建预留接口,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要。改造的房屋原则上厕所、厨房等要独立设置,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同时为改善人居环境、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卫生习惯等打好基础。对鉴定为C级的危房及危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C级危房及窑洞修缮加固改造工作的通知》(宁建(村)发〔2017〕10号)要求,可因地制宜开展维修加固或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的重点应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

(四)结合实际选择适宜改造方式和技术。根据自然环境、房屋类型、个人条件、发展意愿,按照原址翻建一批、加固改造一批、移民搬迁一批、公租扩面一批、周转安置一批、补偿退出一批“六个一批”的思路,分类施策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问题。改造新建农房以农户自建为主,对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农户,可采用统建方式。积极探索成本经济、结构安全、功能基本齐全的危房改造方式和技术,结合传统民居保护,倡导和鼓励更多农户采取农房加固改造、现代生土农房等改良型传统民居建造方式进行危窑危房改造,降低农户建房负担。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五)优先保障重点对象实施改造。坚持改造政策向“五县一片”深度贫困地区、其他县(市、区)贫困乡村和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4类重点对象”倾斜,优先纳入计划、兑现补助资金,保质保量完成改造任务。对于以前享受过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改造,现住房经鉴定属于危窑危房且是贫困户的,县(市、区)可自行制定政策,多渠道筹集和整合资金,支持进行危窑危房改造,并建好改造档案;对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贫困户的危窑危房,可结合城市棚户区改造等政策,多渠道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对于住房属危窑危房但家庭经济情况相对较好的非贫困农户,积极动员其自行实施房屋改造;对于长期闲置危窑危房且户主在其它地方有安全住房的,鼓励县(市、区)制定政策,通过农房及宅基地有偿转让或退出、确认农房及宅基地权属后拆除等多种方式,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宅基地进行利用;对于有安全住房还在危窑危房居住的,综合采取措施动员其搬至安全房居住;原则上实施改造后的危窑危房要进行拆除,安全住房面积较小等特殊改造户,也可视危窑危房危险程度、劳动生产需要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作为杂物间等临时使用,但决不允许住人;对于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计划村庄内的危窑危房,原则上不列入原址改造范围,但要在搬迁过渡期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户住房安全问题。

(六)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36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通知》(宁建发〔2017〕41号)既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并优先保障4类重点对象(含极度贫困户)资金补助,坚决防止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等问题。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加大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套取骗取、重复申领补助资金等有关间题。

(七)加强危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公示。落实县级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主体责任。要通过公示栏、网络平台等,严格执行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改造对象、补助标准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村、乡(镇)、县(市、区)三级公开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作并免费发放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等,同时利用信息化等手段扩大宣传,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

三、工作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农村危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建设主体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农户自建的,要将危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点告知农户。对修缮加固改造的房屋,应有技术人员对加固方案、加固材料、施工方案及施工操作队伍进行把关审查,确保修缮加固施工过程安全以及加固后的房屋达到安全标准。改革危窑危房改造验收方式方法,改造工程竣工后,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建房备案书》,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复查,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督导组进行核查,也可以结合实际在落实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的同时采取便捷方式将以上验收和复核环节灵活组合进行,确保危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农户档案信息管理。自治区负责对系统内农户档案信息进行审核管理,县(市、区)及乡(镇)负责制作录入留存农户档案信息。每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危窑危房改造情况对各县(市、区)留存、录入农户档案信息情况进行抽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乡(镇)危窑危房改造档案进行审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制作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执行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在完成纸质档案建立基础上,指定专人组织乡镇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真实有效,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三)继续深入开展作风专项治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403号)、自治区纪委《关于在全区2018年至2020年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宁纪发〔2017〕12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危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宁建(村)发〔2018〕2号)要求,重点围绕贪污挪用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群众强烈反感、对象认定不准、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危窑危房改造质量不达标5方面问题,持续推进农村危窑危房改造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同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各级反映、以及检查发现基层造假套取挪用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资金、村干部索要好处费等问题,要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坚决做到发现一起、移交一起、查处一起。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

(四)严格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其住房在选址、基础、主体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建筑材料等方面应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确保做到“住房安全有保障”。住房鉴定为A级、B级的,以鉴定机构出具的《农村房屋鉴定表(危窑危房改造认定表)》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依据。住房鉴定为C级、D级的,按“六个一批”方式实施改造后,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督促建设方提交《建房备案书》,进行备案复查认定住房安全性,并确认盖章,作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认定依据;复查认定为非安全住房的,要求整改,直至达到住房安全要求后予以确认。对于利用既有住房通过补偿退出等方式实施危窑危房改造的,可对既有住房进行鉴定或要求提供可证明既有住房安全性的规范文书予以确认。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合作。自治区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危窑危房改造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发改、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分工协作推动有关工作落实,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改造。县(市、区)对本级危窑危房改造工作负主体责任,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协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统筹调度。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协调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作,全力以赴按时完成改造任务。

(二)加大投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保障。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严格落实《关于调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通知》(宁建发〔2017〕41号),及时兑现拨付补助资金,并优先保障深度贫困地区和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对象。县(市、区)要多渠道筹集和整合资金,按照明确的危窑危房改造户类型和不低于自治区既定补助标准的要求,加大改造投入支持力度,及时足额兑现补助资金,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窑危房改造,切实保障广大农村群众住房安全。

(三)注重实效,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督查激励自治区将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9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激励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村〔2016〕289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宁建发〔2014〕212号),全面实施农村危窑危房改造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危窑危房改造资金的重点因素,加大绩效评价和督查结果的正向激励。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危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设定清晰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促进农村危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政策要求落实。

(四)畅通渠道,加强危窑危房改造信息收集和宣传。各县(市、区)要加大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作进度及相关信息收集报送力度,定期上报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信息。对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发现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的农村危房改造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相关情况。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和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 1.宁夏危窑危房改造基本工作流程及入档资料规范

2.《宁夏农村房屋鉴定表(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表)》及鉴定说明

3.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建房备案书

4.宁夏“六个一批”危窑危房改造方式说明

附件1

宁夏危窑危房改造基本工作流程

及入档资料规范

一、身份确认,由相关部门提供贫困户类型名单。

二、房屋鉴定及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由第三方机构或县级住建部门对房屋进行鉴定并填写《宁夏农村房屋鉴定表(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房屋鉴定”部分内容,鉴定为A级、B级的把鉴定表作为认定“住房安全有保障”的依据;鉴定为C级、D级的,填写“对象认定”部分内容,把所填表格作为房屋鉴定和危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的依据。

三、改造申请评议审核公示,按照“农户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县级住建部门审批”的程序,逐步填写完成《危窑危房改造申请表》,并附乡村公示单。

四、用地和规划许可,由农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按照原址翻建、异地选址新建等不同规定要求,报乡镇人民政府乃至县级进行用地和规划许可审批,并出具意见。

五、签订有关协议,农户与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签订改造协议,农户与施工方签定施工协议。

六、指导监督实施,县乡住建部门和机构跟踪入户指导、提供技术服务,填写质量监督表。

七、验收备案复查,改造工程竣工后,农户自建房屋的,与施工方对工程进行自验,提交《建房备案书》,县级住建部门进行备案并组织人员现场复查,确认改造工程质量和住房安全性并盖章,作为“住房安全有保障”的依据,自治区危窑危房改造督导组核查。统建或按其他方式实施改造的,视工程规模按上述程序或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进行验收备案,出具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材料,作为确认“住房安全有保障”的依据。备案复核存在问题的,要求整改,达到要求后予以确认。

八、兑现补助资金,验收备案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将补助资金足额兑现改造户,将兑付凭证装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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