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管理局、财政审计局:
为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积极推动我区全装修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进一步提升住宅质量品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
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 〔2018〕 )14号)精神,鼓励引导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全装修商品住宅,进一步提升商品住宅全装修应用比例,促进住宅建设绿色发展,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住宅全装修是指符合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住宅功能空间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并达到住宅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经评审通过的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兑现奖励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的申报组织、评审核定和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承担申报项目的技术审查。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单位向当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推荐。
第七条 项目每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31日。当年8月31日前竣工项目当年申报,当年9月1日后竣工项目可在次年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质量、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市场和纳税信誉良好。
(二)申报项目为2018年12月1日之后竣工验收合格、开发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全装修住宅比例占总开发量50%以上,且符合宁夏《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DB64/T688-2011)相关要求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宁夏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申报表一式三份(式样附后)。
(二)宁夏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式样附后)。
(三)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装订成册,并附加目录,在项目评审时向专家组汇报。
第十条 评审现场需提供建筑设计、装修设计、施工等图纸(经图审机构施工图审查合格)及分项、分部、分户工程的竣工验收记录等材料。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对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组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审阅资料、提问质询、现场检查、评审打分的方式进行,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组从自治区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咨询专家库中抽取5-7名建筑设计、结构、水电、施工、装修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评审内容
(一)《宁夏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申请表》《宁夏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申报书》等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二)项目的实施情况。
1.设计。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并作为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装修工程施工图应与主体工程施工图同步完成,两个施工图应紧密衔接,满足土建与装修一体化要求。
2.施工。墙面铺装、楼地面、吊顶、内门窗、细部、防水、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采暖及空调、电气安装、智能化安装等各分部工程除应满足《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DB64/T688-2011)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等相关要求。
3.验收。商品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应符合《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DB64/T688-2011)相关要求,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规定,装修工程防火验收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规定。装修工程质量不应低于样板间标准。
第十五条 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网站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审定,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的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当年评审结果,次年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支持,不得重复享受。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评审通过。
(一)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在自治区公共信息信用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的。
(三)申报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申报的。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项目评审的,一经查出,将依法撤销评审结果,收回奖励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