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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06-04
来源 永宁县住建局 解读单位 永宁县住建局

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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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在总结各地监理报告工作试点经验基础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2.监理月报

3.监理专报

4.监理急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

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监管责任,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作用,有效制止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监理报告制度。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监理报告的期限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止。

第六条 监理报告分为监理月报、监理专报、监理急报。

(一)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按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定期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月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及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等情况。

(二)监理专报是针对参建各方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制止无效时,项目监理机构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监理报告。

(三)监理急报是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监理机构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如不及时制止,隐患可能导致发生事故时,项目监理机构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监理报告。

第七条 监理月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月施工形象简要说明;

(二)本月监理指令发出及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三)本月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第八条 监理专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制止无效时:

1.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而擅自开工;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以及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获批准而擅自施工;

3.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4.在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5.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6.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7.要求施工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8.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

9.工程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

(二)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又制止无效时:

1.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与中标人员不符,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或没有到岗、不能履职;

2.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有关国家、行业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方案施工的;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专家论证审查的,未经专家论证审查就擅自施工,或未按专家论证审查方案进行施工;

4.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

5.检验批、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字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隐蔽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见证取样,未按规定将试样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7.对施工中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落实;

8.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

9.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筑起重机械未经检测、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或无安拆方案;

10.未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要求;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及时进行整改。

(三)发现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时:

1.勘察、设计文件无责任人签字或签章不齐全;

2.不参加地基验槽、基础工程验收;

3.不参加图纸会审、不参加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以及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

(四)发现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时:

1.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

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九条 监理急报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场存在严重影响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质

量隐患;

(二)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 监理报告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监理月报每月26号至30号上报;监理专报自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时间算起3日内上报;监理急报可采取电话、短信、微信、平台推送等方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3日内按第十条要求补充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履行其首要责任,督促、协调监理单位做好监理报告工作,落实监理报告制度。

对于阻挠或干预监理履行报告制度,或拖延监理上报的,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监理报告的时效性、真实性负责,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落实监理报告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审核监理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监理单位上报的监理报告中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的相符性进行核实,对未认真履行监理报告职责,存在知情不报或报告内容弄虚作假的,应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等规定,进行信用记分处理。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通申诉复议渠道,申诉复议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监理单位对行政监督处罚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在规定申诉期内提出书面申诉。如对申诉后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监理单位可向自治区住建厅建筑管理处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理报告处置机制,指定专职部门、专人处理监理报告事项,应对监理专报的各主体责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督促落实;对监理急报应立即派人到达现场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参建责任主体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对于施工现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质量安全问题,监理单位以专报、急报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了相应监理措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免责。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报告相关责任人、受理人玩忽职守、推诿、不作为、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理报告制度试行办法》(宁建发〔2017〕30号)中未明确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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