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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0/2017-47867 文  号 永建发〔2017〕346号 生成日期 2017-11-15
发布机构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住建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永宁县住建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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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宁县住建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永宁县建筑领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2、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指挥部

  成立永宁县住建局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组长由白崇东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各有关站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二)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涛同志兼任。具体负责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室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

3.1  监测预报

环保、气象部门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及时掌握、分析和预测空气污染物浓度变化和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及时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 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规定并结合实际,将重污染天气分级规定为以下四档:

预计未来2天,全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达到200<AQI≤3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Ⅳ级(蓝色预警)。

预计未来3天,全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200<AQI≤300标准,或1天全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300<AQI≤5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Ⅲ级(黄色预警)。

预计未来3天,全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达到300<AQI≤5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Ⅱ级(橙色预警)。

预计未来1天,全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AQI>500标准时,重污染天气级别为Ⅰ级(红色预警)。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预计发生Ⅳ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Ⅲ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Ⅱ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Ⅰ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根据预警信息,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永宁县人民政府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同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银川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4 预警行动

我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四、分级响应

  4.1Ⅳ级响应措施

  (1)向各工地驻守人员、开发企业负责人、施工企业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

  (2)现场围挡与大门。施工现场应封闭施工,符合安全、牢固、美观、亮化的要求。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和1.8米之相应规定。施工现场大门口应美观清洁,设立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和工程项目名称。在建工程主体必须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表面美观整洁、不破损、不污染,正立面要悬挂施工安全、文明管理标识标牌。

  3)施工场地硬化。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设置合理并采用混凝土进行硬化,其他区域平整后使用碎石覆盖。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土。施工现场土方必须进行覆盖,其他裸露的地面必须采取绿化、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绿化和喷水降尘管理。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喷水降尘设施,遇到干燥季节和大风天气时,要安排专人定时喷水降尘,保持路面清洁湿润。

  (4)车辆冲洗设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出入口处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污水沉淀池,对驶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严禁施工车辆将场内的泥土和污水带出场外污染县城道路。

  (5)材料堆放。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应按规定要求分类堆放,设置标牌,并稳定牢固、整齐有序。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必须入库入罐存放。砂浆搅拌机等机械设备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使用密目网进行有效围挡,最大限度地减少粉尘污染。

  (6)建筑垃圾、土方、渣土清运。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的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高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覆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拆除外脚手架时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7)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按下列标准完善扬尘控制措施:

  ①砂石材料的储存料仓四周(含进料口)、骨料传输带等部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全封闭,露天临时堆放材料应进行遮盖处理。

  ②混凝土搅拌设备、粉料筒仓要使用收尘设施,保证粉料筒仓表面清洁、无粉料物质粘附。

  ③搅拌站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设备,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保持进出车辆清洁。

  ④搅拌站内道路、作业区地面应采用不起尘的硬化地面,非硬化场地应进行绿化。

  ⑤生产运输车必须采取防止滴、洒、漏、冒措施,保持车辆清洁,防止污染道路。

 4.2Ⅲ级响应措施

  (1)向各工地驻守人员、开发企业负责人、施工企业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

  (2)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停止所有建筑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辆加强扬尘防护措施。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

  4.3Ⅱ级响应措施

  (1)向各工地驻守人员、开发企业负责人、施工企业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

  (2)除应急抢险外,城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市政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建筑施工现场禁止进行砂浆现场搅拌。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工地抑尘措施。

  4.4Ⅰ级响应措施

  (1)向各工地驻守人员、开发企业负责人、施工企业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

  (2)除特殊情况外,停止所有建筑工地产生扬尘的作业。

  五、信息报送

  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30以前各工地驻场人员将落实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在17:00前上报至县指挥部办公室。

  六、总结评估

  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响应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各站室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翔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要重大调整的,对预案进行修订。

  、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领导小组确保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

  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等。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附则

  (一)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永宁县住建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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