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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121-110/2021-00033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07-08
发布机构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永宁县住建局 关 键 字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是否有效 有效

申请公租房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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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一)户籍在永宁县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满两年以上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及外市县调入我县工作的人员,银川市辖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驻宁部队随军条件家庭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保障条件的;

(三)本县以内或本县以外户籍外来务工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四)夫妻双方离婚且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无住房的;

(五)永宁县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原因已转为城镇非农业户籍,因重大疾病、交通事故等其他原因造成住房困难或无住房的。

第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户籍登记簿内的共同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且相互间具有法定赡养、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具体办理申请相关事宜。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必须具有永宁县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内户籍满两年以上;

2.月工资收入低于2000元,

3.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家庭人口多,未分户且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

4.因离婚原因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离婚期限必须在两年以上(以离婚登记时间、民事裁定书和法院判决书下发时间为准);

5.对进城落户“农转非”的申请家庭,农村无住房、宅基地或耕地,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拆迁安置过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

(二)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银川市辖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新就业、外市县调入或经公开招聘进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单身(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且招录时间不满两年的(以人社局下达批准招录时间为准);

3.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三)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银川市辖区(市)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2.永宁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属乡镇、村社无住房和土地)及本县以外户籍务工人员,必须有稳定就业两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两年以上(本县以外户籍);

3.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以上用工合同,并经劳动部门依法注册备案登记;用工单位给申请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累计两年以上;

4.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第四条

申请对象在我县无自有住房且获得区、市级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准入条件限制并优先配租。

第五条

申请对象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林合作社股金以及拥有12万元以下车辆(不含出租汽车,以购车发票为准)及1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金,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银川市辖区(市)县有住房或商业用房的;

(二)已享受政府保障性政策的房改房,住房转让、拆迁安置或者货币直接补偿的;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含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未享受实物安置的;

(五)申请保障之日前两年内,曾因出售、赠予、婚姻分割房产等原因的。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出公租房

1.隐瞒家庭收入(财政)住房等情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2.收入(财政)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3.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

4.其他应当取消住房保障资格的情形

5.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房屋居住的;

6.无正当理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房屋租金的

7.合同到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参加年审后拒签租赁合同的;

8.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9.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10.破坏公共租赁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及其公共设施或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11.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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