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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发〔2024〕98号 生成日期 2024-09-24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228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购房消费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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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

《永宁县购房消费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购房消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切实做好永宁县购房消费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区域及对象

本次购房消费补贴针对购买永宁县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住宅。赠与、转让、继承、离婚析产等方式获得的商品住房、安置房、二手房、法拍房等非新建商品住房,商业、办公、公寓(土地性质为商服)、车位(库)、储藏间等非住宅类商品房不在补贴范围。

二、购房消费补贴类型及标准

(一)“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对在政策执行期内出售宁夏区内自有住房且完成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的家庭,对购买的新建商品房住房给予每平方米80元购房补贴,单套补贴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其中: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40平方米的,预售房屋按预测面积补贴,现房按实测面积补贴;大于140平方米的,最高按140平方米补贴,即单套住房最高可补贴1.12万元。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消费补贴。对购买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给予每平方米60元购房补贴,单套补贴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其中:购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40平方米的,预售房屋按预测面积补贴,现房按实测面积补贴;大于140平方米的,最高按140平方米补贴,即单套住房最高可补贴0.84万元。房屋面积以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消费补贴不可重叠使用。“以旧换新”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购房消费补贴可与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中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政策重叠使用。

三、补贴时限

“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额度100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额度补贴200万元,购房补贴时间9月25日—11月30日,补贴额度补完即止。

四、认定标准

对“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的,其出售的“旧房”须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相关税收缴纳,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消费补贴的,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网签备案。

五、办理流程

(一)“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

1.预登记。对有意向参与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居民,自政策实行之日起,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填写表格(附表1),并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意向登记表》(附表1);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拟出售“旧房”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信息查询单原件及1份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预登记完成后,永宁县住建局向拟出售“旧房”的居民发放商品住房“以旧换新”登记卡。同时,对“新房”交易达成的,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不低于政府购房消费补贴的购房优惠。

2.出售“旧房”与选购“新房”。预登记完成后,居民即可开展“旧房”销售及“新房”选购工作。“旧房”售出后需完成“旧房”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缴纳各项税费。“新房”选购后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与审核。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需填写表格(附表2)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表2);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4)对出售子女、孙子女“旧房”为父母(含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购买“新房”或出售父母(含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旧房”为子女、孙子女购买“新房”的,还须提供户口本、出生证明、户籍调档等任意一项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

(5)出售在永宁县以外“旧房”的,须提供当地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证明。

(6)“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7)“新房”购房发票(首付款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8)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旧房”产权转移登记情况及完税情况将由县住建局审核通过后对“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4.发放。对资料审核无误且“新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卡中。

5.注意事项

(1)对出售子女、孙子女“旧房”为父母(含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购买“新房”或出售父母(含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旧房”为子女、孙子女购买“新房”的,均符合“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政策。

(2)在政策有效期内,出售“旧房”与购买“新房”的先后顺序不受限制;

(3)居民出售“旧房”的方式不受限制,可自行出售,也可通过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代售协议。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消费补贴

1.预登记。对有意向参与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的居民,自政策实行之日起,前往业务办理地点登记意向信息,需填写表格(附表3),并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意向登记表》(附表3);

(2)身份证复印件。

预登记完成后,县住建局向登记人发放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登记卡,对持有登记卡购房的,开发公司需额外配置不低于政府购房消费补贴的购房优惠。

2.申请与审核。居民在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需填写表格(附表4)并向开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永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 (见附表4);

(2)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存在多个购房人的还需提交其他购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的可提供户口簿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购房发票(首付款发票或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房人名下有效银行卡复印件;

(6)审核部门认为的其他所需材料(在首次申请办理补贴时由资料接收部门一次性告知,并退回已交资料待补齐后一并提交)

开发公司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携带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前往办理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备案。

3.发放。对资料审核无误且《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成备案的,一次性将购房补贴发放至申请人预留的银行卡中。

六、资金来源

购房消费专项补贴资金由县本级财政统一安排,县财政局将资金下达至县住建局后,县住建局按照申请补贴情况,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将补贴金发放到购房者指定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挪用。县住建局在活动结束后,集中将审核通过的发放补贴的购房人信息和购房消费补贴资金在网上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七、其他事项

(一)办理地点:永宁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62、63、64号窗口,业务办理电话:8016262。政策咨询电话:8011592。

(二)购房人应在政策有效期内申请购房补贴,超过政策有效期的,视同放弃购房补助申请资格。

(三)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备案套取购房补贴。政策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撤销备案后该房屋及购房者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消费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四)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重复申领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规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消费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


附件:1.永宁县商品住房“以旧换新”活动意向登记表

      2.永宁县商品住房“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

      3.永宁县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意向登记表

      4.永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审核表

      5.永宁县“以旧换新”购房消费补贴办理流程图

      6.永宁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消费补贴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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