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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190
  • 永政办发〔2024〕87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4年09月06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87号
时间:2024年09月06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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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盘活全县林地资源,实现林业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加快推行林票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及市委十五届九次、十次全会安排部署,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银川市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24〕4号)要求,以先行区建设为统领,坚持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山林权改革,推进山林生态价值转化增值、生态效益优化提升、生态环境持续好转,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推动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保护为主。顺应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发展规律,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持续提高林木保存率、森林覆盖率,增强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安全。

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加大财政支持,活化经营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带动各类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社会化发展格局,提高山林资源利用效率。

以票代证、内部流通。以“林票”破题,打通山林资源转化实现资本新路径,配套相应政策、给予多方支持,确保“林票”在银川市流通顺畅、为公众企业认可,在流转交易中进一步发展完善。

支持创新、鼓励探索。开展政策制度创新试验,逐步修正完善,激发和保护改革的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形成示范效应,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在全县全面开展林票工作,推动发放林票,基本构建林票工作体系,探索开展林票交易;到2025年,推进林票工作制度化运行,总结提升工作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林票工作经验,为激活绿色产业发展潜能,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支撑。

二、林票类型

林票分为集体林地林票、国有林地林票、碳汇林票三类,具体为:

(一)集体林地林票是指集体林地(林木)所有权主体或承包主体对应林木面积的经营权凭证;

(二)国有林地林票是指国有林地管理主体或承包主体对应林木面积的经营权凭证;

(三)碳汇林票是指企业自愿依法开展植树造林,参与林业碳汇建设的凭证,或政府定价后鼓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抵减碳排放等公益性活动的凭证。

林票仅限在银川市内流通,国有林地林票交易应经发放部门审核同意。

三、重点工作

(一)林票获取途径

1.集体林地林票获取途径。村集体所有的林权清晰、权属明确的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国有土地栽植的林木,经确权登记颁证后,可向本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集体林地林票,经审核通过后发放。鼓励社会主体根据发展需要,通过收储集体林地林票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合作经营等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国有林地林票获取途径。国有林地林票由国有林场(农牧场)、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国有林地管理、承包单位向本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发放。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3.碳汇林票获取途径。鼓励企业在经营用地范围内自行依法依规开展绿化造林,并在验收合格后自愿参与全市林业碳汇交易的,可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碳汇林票。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林票使用途径

1.集体林地林票经其他经营主体与持有者协商同意后,可经过收储、承租等方式,实现流转经营、合作经营、入股经营等规模化经营,扩大发展林业规模。集体林地(林木)资源可参与全市林业碳汇项目,依据集体林地林票面积及林业碳汇量等,确定林业碳汇项目建设占比。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2.国有林地林票可用于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在办理森林资源失火、盗伐、故意毁坏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等违法违规案件时,因客观原因确无法进行异地绿化或恢复林地植被的,被处罚人可通过购买国有林地林票形式进行生态补偿。购买后,林票持有人不享有林地、林木权利。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检察院、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集体林地林票、国有林地林票(国有林场、企业所有)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且对应林地林权证未进行质押的,可向金融部门提请抵押贷款等。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三)探索碳汇林票

1.推进“1元碳汇”建设。鼓励社会主体自愿参与到“双碳”目标建设中来,以购买“1元碳汇”方式,抵减生产生活中产生的碳排放。同时,倡导市民以购买“1元碳汇”的方式完成义务植树尽责率。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绿委办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适时开展“以林换碳”工作。稳步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在自治区碳汇林交易体系建立后,积极融入自治区碳汇林交易体系。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绿化造林,企业造林并经验收合格后,可自愿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也可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向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申请碳汇林票,并提供造林面积等证明材料,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统筹开展林业碳汇交易。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林票发放

集体林地林票、国有林地林票由本级林草主管部门发放,碳汇林票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发放;林票样式由市级林草主管部门统一设计。林票发放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通过市级“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线上办理。林票发放单位负责建立林票登记簿制度。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五)林票收益

1.规范集体林地林票收益。持有人根据经营方式,按照与合作经营主体商定的收益比例获得经营现有林或参与林业碳汇项目建设的收益。村集体所获收益由集体所有。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2.规范国有林地林票收益。国有林地林票所获收益优先用于全县林草湿、园林绿地等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国有林地林票持有人获取林票后,对应林区林业碳汇项目的收益由其所有。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住建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规范碳汇林票收益。碳汇林票交易所获收益优先用于全县林草湿等资源保护、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具体推行林票改革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推行林票改革的宣传引导、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等。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林票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作为,结合实际开展,允许试错、及时纠错,切实做好林票发放、林票交易及林票动态管理等工作,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积累工作经验。

(三)强化考核监督。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林票监管,对林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集体林地林票进行交易的,应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林草主管部门备案。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对国有林地林票和碳汇林票所属的林木资源进行监管。在年度“林草综合监测”数据中发现林票所属片区林木面积、范围(四至)、林木种类等发生变化,则由制发部门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林票。

(四)强化技术服务。加强造林绿化、林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示范推广,引导指导经营主体高标准、高质量造林。开通审批服务绿色通道,针对造林项目涉及的发改立项、林地、土地项目审批等有关事宜,协调相关单位制定科学规范简洁的办理流程,做到从简从速办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8日。本实施方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负责。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永宁县林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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