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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188
  • 永政办发〔2024〕85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4年08月21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85号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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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草原保护修复,规范我县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我县国有草原资源资产合理利用和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102号)等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由永宁县人民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全民所有国有草原资源资产管理,包括县级管辖范围内除中央、自治区自然资源清单范围以外的其他国有草原资源资产,具体包括除基本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法律规定限制开发利用以外的国有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草地地上生长的草本、半灌木和灌木等植物,以及依托其形成的自然景观等。

第四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有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县人民政府作为所有权主体代理履行自然资源部委托的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并依据自然资源清单依法行权履职。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监督工作,具体承担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清单管理事项,负责职责清单内的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凡涉及跨区域的国有草原资源资产管理重大问题或纠纷,由上一级所有者委托代理职责主体负责组织协调。

第五条 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管理,规范用途。严控建设占用和非牧使用,除法律规定可以占用或转变用途的情形外,严格用途管制;

(二)生态优先,有偿使用。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除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可划拨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外,实行有偿使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草原资源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益;

(四)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代理履行本辖区内国有草原资源保护、建设、利用和监管等所有者职责,实现对全民所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全程监管,防止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流失和不当利用。有偿使用方应依法依规使用、保护国有草原资源资产。

第二章 使用方式、期限

第六条 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县辖区内的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流转和确权工作;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承包、经营流转及改变使用权属的,应当经草原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同意并备案。

第七条 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租赁、承包和合作经营,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有偿使用的申请受理、使用定价、监测管理等工作,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依法流转经营草原,加快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国有草原有偿使用,应当经草原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代理职责主体同意并备案;按有关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应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市场化交易;对草原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第八条 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必须签订草原经营使用权流转等有偿使用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经营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时限、收益和支付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同时应当对草原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灾害防控、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第九条 有偿使用时限。国有草原发包方应按照草原基本属性、使用方式和项目投资规模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国有草原有偿使用年限。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

第十条 有偿使用价格。国有草原有偿使用的基础定价应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以草原分类和分级标准为依据,按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和不同用途等合理定价,需要进行草地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后定价。采取协商议价、公开竞价等形式确定有偿使用者的,有偿使用价格不得低于基础定价。

第三章 经营范围及规范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国有草原经营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改良、退化草原生态修复、草种繁育基地建设、建设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开展草原(生态)旅游和科普教育等活动。承包经营草原的主体应具备从事草原生态建设和畜牧业生产能力,生产活动应符合草原承载能力,探索循环利用科学模式,稳步提升草原资源质量。经营活动需配套必要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国家、自治区重大民生建设项目及同意使用草原开展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章 有偿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有偿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国有草原资源资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草原有偿使用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需要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有偿使用者有义务配合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草原资源监测等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草原资源资产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有偿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有偿使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和内容开展经营活动的,经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草原资源、生态环境破坏或资产流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改制涉及的国有划拨草原使用权,按照国有农用地改革政策实行有偿使用;对已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草原,继续依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国有草原承包经营权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和个人流转的,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永宁县国有草原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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