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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规发〔2024〕1号 生成日期 2024-09-03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172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民政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宁县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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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即日起废止《永宁县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稿)》(永政规发〔2021〕3号)。《永宁县临时救助办法(修订稿)》(永政规发〔2021〕3号)废止后,全县临时救助工作将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3〕17号)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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