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已启用无障碍浏览系统,欢迎点击访问!
文  号 永政办发〔2024〕58号 生成日期 2024-06-12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112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保护视力色:              字体颜色: 【       绿 】        恢复默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病死畜禽、病害产品收集、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病死畜禽尸体及其产品乱丢乱弃、沟渠漂尸等生态安全事件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24号)精神,结合永宁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银川市关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部署要求,坚持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贴、保险联动、全面覆盖、集中处理,以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建立覆盖县域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健全科学完备、运转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实现县域覆盖,涵盖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运行和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逐步实现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病死畜禽、病害产品监管。从养殖到销售各环节病死畜禽、产品全面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1.重点区域常态化巡查。结合乡村网格化管理、“河湖长制”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对田间地头、沟渠、河流、道路两侧、村庄周边等重点区域常态化开展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巡查,发现病死畜禽及产品,由辖区乡镇组织处置。

2.畜禽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实行三级责任包保制,县、乡、村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养殖记录档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防疫标识佩戴情况。加大监管频次,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流向不清楚、处理率明显低于正常死亡率的养殖场(户)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

3.畜禽定点屠宰场监管。严格执行派驻官方兽医制度,督促畜禽定点屠宰场严把入场查证验物关,无产地检疫证明、未佩戴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得入场屠宰。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监督经营主体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切实做到“四不准一处理”,防止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乱丢乱弃或流入市场。

(二)规范病死畜禽、病害产品收集和处置

4.布局设置病死畜禽、病害产品临时收集点。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厂,要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存间(收集冷库),降低疫病传播风险。规划建设县级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面向畜禽养殖散户,试点开展病死畜禽收集暂存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镇、社会主体先试先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暂存点。

5.推动病死畜禽、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实现全县病死畜禽、病害产品转运及无害化处理。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厂,实行“一对一专收”模式,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直接负责转运和处理。在全县目前暂无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无害化收集转运中心的情况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防疫公司)派出收集转运车辆直接到户到点收集、转运病死畜禽、产品,交由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处置。在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点建成运行后,由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暂存点工作人员到户到点收集,暂存达到一定量后由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转运、处理。

(三)健全完善病死畜禽、病害产品无害化工作机制

6.健全完善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收集转运处理体系。病死畜禽及病害产品收集实行“到场收集,设点收存,集中处理”运作模式,严格执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设备设施要求。规模养殖场和定点屠宰厂无害化处理暂存间(收集冷库)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收集转运中心、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防疫公司),要配备完善冷藏设备、配足统一收集人员队伍,配置专用收集车辆,到户到点收集,做到一次一车,严格执行收集、运输、贮存、人员防护等生物防控条件要求。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防疫公司)收集、运输病死畜禽或病害产品时,要随车携带消毒药品和工具,做好消毒工作。

(2)收集与暂存。养殖场(户)向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防疫公司)、保险机构和乡镇监管员电话申报病死畜禽,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防疫公司)收集员、保险机构和乡镇监管员进行现场查勘与核实,收集员通过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现场照片,由乡镇监管员进行审核。

(3)收运与集中处理。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防疫公司)要及时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的收集收存,在收运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时,认真清点登记。病死畜禽或病害产品登记装车结束后,由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防疫公司)对集存点环境进行消毒处理。收运病死畜禽车辆到达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时,由官方兽医核查、登记。在确定登记的数量与平台上报数量相对应后,由官方兽医和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进入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后,全程电子监控,不得再次转运,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进行无害化处理。

7.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保险机构要加强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构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协同开展。养殖场(户)畜禽死亡后,及时通知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防疫公司)到场收集病死畜禽,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要将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必要前提条件,无法确认已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保险机构不得进行理赔。

8.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和各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群众对在河流、沟渠、公路旁等公共区域抛弃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线索经相关部门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人奖励。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首次举报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现。

9.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严格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1)补助范围。养殖环节因病死亡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猪、牛、羊、家禽等畜禽及其产品。沟渠路边等公共区域抛弃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2)补助对象。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包括有处理能力的乡镇、村,养殖(户)、个人及专业机构。

(3)补助标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第三方无害化专业处理机构收费标准为准。

(4)补贴流程。由乡镇、养殖场(户)、农业农村局共同确认后,按照核实数量和处理情况,处理资金及时拨付给处理单位。

(5)疫情处理。因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无害化处理染疫动物或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产生的费用,上报县人民政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与无害化处理企业商议决定。

(5)数据报送。各乡镇和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规定建立病死畜禽死亡、自行处理和委托处理台账,包括病死畜禽产品接收、处理及处理后产物流向等,并及时上传国家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牧运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乡镇每月应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处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10.形成监管合力。农业农村局要督促畜禽养殖场(户)严格养殖档案管理,规范佩戴免疫耳标,详细记录存栏、出栏、免疫、死亡等信息,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流向不清楚、处理率明显低于正常死亡率的养殖场(户)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加大监管频次,切实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农业农村、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经营应当检疫未经检疫畜禽及产品等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工作职责落实病死畜禽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制售病死畜禽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违法犯罪活动。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户)、屠宰场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场所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和技术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生态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病死畜禽污染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水务部门负责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库的监管,强化河湖库巡河巡查,加强河湖库漂浮垃圾清理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经营、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各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监督畜禽养殖场(户)做好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要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联系与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共同推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有效开展。

(二)严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场(户)、屠宰企业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机构要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等法律法规,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保证收集和处理数量真实准确,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委托专业机构(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强化资金保障。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列入每年县财政预算。财政补助经费综合各乡镇畜禽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到各乡镇,并严格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确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各乡镇要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核查、统计上报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单位)、各乡镇要加强对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和危害性宣传培训力度,采用线上、线下各类宣传方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政策,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意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