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即日起启用“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1枚,印章直径为4.2厘米。
“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需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涉及行政应诉工作内容的法律文书。
永宁县司法局负责“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