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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综字〔2024〕4号 生成日期 2024-04-17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110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司法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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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从即日起启用“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1枚,印章直径为4.2厘米。

“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需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出庭人员授权委托书、答辩状等涉及行政应诉工作内容的法律文书。

永宁县司法局负责“永宁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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