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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通告〔2024〕2号 生成日期 2024-02-07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043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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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银川市委十五届九次全会精神,有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切实巩固禁牧封育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牧封育范围

全县范围内所有草原、林地(退耕还林地、荒山造林地、天然生态林地)、湖泊、湿地实行禁牧封育。

二、在禁牧封育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马、骡等草食动物;

(二)垦荒、焚烧、野炊、建房、建窑、搭建圈棚及堆放或排放废弃物;

(三)违法采集野生植物;

(四)非法采伐、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五)移动损毁围栏、标志、标牌和界桩等禁牧设施;

(六)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第九条、二十二、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植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

禁牧封育区、草原内实施有害生物防治等管护措施,如牛羊等牲畜进入林地、草原啃食树木植被造成死亡的,一切损失由畜主承担,并追究放牧者擅自进入禁牧区的责任。

三、工作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大督查巡查力度,严厉查处草原偷牧、破坏林地、湖泊、湿地及乱采乱挖等违法案件。对阻挠禁牧封育、无理取闹或谩骂围攻禁牧封育工作人员的,县公安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乡镇、农林场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禁牧封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了解、掌握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相关政策、法规,认识到禁牧封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参与到禁牧封育工作中。

(三)各级林长、护林员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禁牧封育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予以严处。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0951-8011452

县公安局110

县农业农村局0951-8011287

望洪镇0951-8440004

李俊镇0951-8419045

胜利乡0951-8470309

闽宁镇0951-8403983

杨和镇0951-8456306

望远镇0951-4066805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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