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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发〔2023〕116号 生成日期 2023-12-04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711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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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

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完善我县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科学高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22〕54号)《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2.组织体系

2.1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设立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永宁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局长

成员:县纪委监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卫生健康局、综合执法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银川供电公司永宁分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永宁县空气监测站点运维单位)永宁站点负责同志。

总指挥为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2.1.1.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向公众宣传解读重污染天气危害,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的网络舆情监测。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督促落实涉气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加强涉气企业的分类管控,督导工业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做到“一厂一策”,并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落实减排措施。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在应急响应状态下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等应急响应措施。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日常应急管理、应急预警预报、应急监测、应急准备、应急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应急响应措施,做好师生健康卫生防护工作以及重污染天气危害宣传教育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工作,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及土方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扬尘防控及指导督促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及贺兰山东麓(永宁段)沿线扬尘防控的监管,负责全县森林草原野外火灾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秸秆焚烧整治工作,对秸秆焚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民用煤炭质量检验工作,加大抽测抽检频次,对不符合宁夏《民用煤》标准的煤炭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应对重污染天气时统一调度。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研究、宣传、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会同县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建立预警预报会商机制;制定出台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在不同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负责提请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联合县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对重点排污企业减产、限产情况以及各类大气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违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抛洒滴漏、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工地扬尘、渣土运输、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联合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会商机制,联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加强道路扬尘防控,对环卫垃圾焚烧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国网银川供电公司永宁分公司: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或断电措施。

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情况应对重污染天气黄、橙、红3个预警状态,分别制定明确具体的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报送并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负责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和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在重污染天气结束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报告,报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2.1.2.各专业工作组

(1)重污染天气应对管理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全县大气环境安全,逐步淘汰落后产能,逐年减少大气污染物总排放量,不断改善空气质量;定期编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Ⅰ、Ⅱ、Ⅲ三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分别对应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落实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成效总结工作。

(2)预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气象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提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信息发布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与终止建议;加强环境监测人员业务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规范预报程序,提高预报准确性;细化空气质量应急预警程序的启动和结束条件、信息发布方式和途径,做好48小时、72小时预报和一周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3)应急响应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国网银川供电公司永宁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督促指导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禁行;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实施临时限制、禁止建筑工地施工、实施不间断道路洒水、治沙防尘等各项应急措施。

(4)污染源监察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综合执法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组织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的临时减产、限产情况进行督查,对应临时限制、停止施工的工地进行督查,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5)宣传教育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县教育体育局

成员单位:县委网信办,县气象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县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向公众宣传解读重污染天气成因、危害,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下的健康防护,提倡公众采取低碳、低耗能的生活方式,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杜绝各类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6)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后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

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华通力盛(北京)智能检测集团有限公司(永宁县空气监测站点运维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实施情况后评估,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2.2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1-8017892。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开展工作。定期编制和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企业减产限产名单,并明确企业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的减产量;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召集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工作。承担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污染天气后,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和分析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建议。

2.3专家组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定永宁县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污染源减排清单。

3.预警预报

3.1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气象局建立完善会商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及时掌握、分析和预测空气污染物浓度变化和重污染天气变化趋势,及时联合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2分级标准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及《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中的规定,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3.2.1统一预警分级指标。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 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3.2.2明确预警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

(1)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或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48小时或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AQI日均值>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经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指挥、调度和督导,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当监测空气质量已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启动程序: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当需要发布预警信息时,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永宁县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于2小时内完成《永宁县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并报请县领导签发。黄色和橙色预警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县长签发。

3.4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预计发生Ⅲ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Ⅱ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橙色预警信息。

预计发生Ⅰ级重污染天气时,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根据预警信息,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3.5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测预警组和专家组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预警级别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降低预警级别;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升级预警级别。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日平均值AQI≤200,且SO2浓度(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将持续48小时以上时,解除预警。

预警降级程序: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永宁县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于2小时内完成《永宁县重污染天气预警降级审批表》并报请县领导签发。当从橙色预警(Ⅱ级)降到黄色预警(Ⅲ级)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当从红色预警(Ⅰ级)降级到橙色预警(Ⅱ级)或黄色预警(Ⅲ级)时,由县长签发。

预警升级程序: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永宁县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于2小时内完成《永宁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升级审批表》并报请县领导签发。当从黄色预警(Ⅲ级)升级到橙色预警(Ⅱ级)时,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签发;当从黄色预警(Ⅲ级)或橙色预警(Ⅱ级)升级到红色预警(Ⅰ级)时,由县长签发。

预警解除程序: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永宁县重污染天气会商结论登记表》,于2小时内完成《永宁县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县领导签发。黄色预警(Ⅲ级)和橙色预警(Ⅱ级)解除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签发,红色预警(Ⅰ级)解除由县长签发。

3.6区域应急联动

在接到自治区、银川市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果断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并与其他县区开展区域大气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环保会商、联合检查、预警应急等合作。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当预测将要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启动预案2小时内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和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7时前,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向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当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重污染天气结束后,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报告并报送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4.2分级响应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Ⅲ级、Ⅱ级、Ⅰ级三个等级。

当发布Ⅲ级(黄色)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Ⅰ级(红色)时,启动Ⅰ级响应。

4.3响应启动

预警与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

4.4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三类。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涉及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各自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4.1黄色预警(Ⅲ级)响应措施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各通信公司、网络等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②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课程和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

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对自备电厂、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0%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做好主干路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停止使用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③扬尘管控措施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建筑工地抑尘措施。矿山开采企业要停止爆破、破碎等产生较大扬尘的作业工序。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

(4)其他措施

①禁燃烟花爆竹。

②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4.2橙色预警(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②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②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鼓励群众绿色出行。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对自备电厂、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20%以上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做好全县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并做好限行区域内社会车辆的管控工作,同时实施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

③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4.4.3红色预警(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落实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②幼儿园、中小学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和活动并采取弹性停课措施。

③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⑤合理调整全县医疗救治力量,满足群众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②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工业减排措施

对自备电厂、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机动车减排措施

实施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当紧急启动应急响应时,当天不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4.4.4应急减排措施比例要求

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 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

4.4.5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内容

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企业根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中要求,填写正常日生产量、排放量与应急响应持续期间生产量、排放量,报生态环境部门。

4.4.6推进企业操作方案编制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指导工业源项目清单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对于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的企业或工艺环节,应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不同级别预警的排放限值。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5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与终止

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级别和同步终止,预警解除的同时终止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如有必要,应急响应级别可以高于预警级别。在预警级别未调整之前,应急响应级别可以提前调整;在预警级别已终止之后,应急响应级别可以延迟终止。

5.信息公开

5.1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当前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的时间、地点和级别,潜在的危害、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减排措施、机动车管控措施、大型活动停办通知等,以及应急工作进展等情况。

5.2信息公开的组织和形式

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或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县委宣传部统一安排,配合媒体,回应社会关切。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①政府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连续发布相关信息。

②广播电视台及其所属新媒体,在应急响应期间及时插播或滚动播报相关信息。

③各成员单位微信、微博公众号及时刊登预警信息。

④在限行区域内重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⑤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在应急响应期间,广泛利用各类宣传载体进行宣传。

6.监督管理

6.1监督检查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查考核。各成员单位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应急期间与应急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采取检查资料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对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管控、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检查结果纳入对各成员单位的考核。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较好、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考核加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行动迟缓、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环境污染问题突出、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通报并产生较大影响的,予以严肃处理。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实施减排、限排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重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依法严惩。

6.2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12345便民服务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企业限停产、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

7.制度保障

7.1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疾病救治、气象预报等方面力量,提高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能力。

7.2经费保障

县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银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算,承担相应经费。

7.3物资保障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足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完备。

7.4通信保障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5医疗保障

医疗机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7.6培训演练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8.预案管理

8.1宣传培训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和环境保护意识。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2次。

8.2预案演练

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8.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制定,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成员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报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根据预案演练及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8.4应急预案后评估

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后评估组应对每年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后评估,通过回顾重污染天气发生和响应过程,梳理重污染天气成因、预测预报、会商决策、预警发布、应急响应、舆论疏导、应急终止等各个程序和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和阻碍,总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取得的成效,评估重污染天气造成的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为逐步减少重污染天气出现频次,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提供理论基础。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评估报告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银川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银川市生态环境局。

9.附则

9.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解释。

9.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6月16日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永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永政办发〔2023〕51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本预案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

      2.本预案应急管理工作流程图

      3.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系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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