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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发〔2023〕52号 生成日期 2023-09-17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401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等5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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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永宁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永宁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永宁县地震应急预案》《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采暖期供热事件的危害,规范各类供热事件的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抢险救援水平,确保发生事件时能够迅速、准确、有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供热事件进一步蔓延或扩大,最大限度减少对用户和社会影响,构建我县和谐稳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永宁县城市供热条例》《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含义

供热事件是指在供热期间突然发生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道爆裂等情况,供热企业无法修复,导致较大范围区域停暖24小时以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永宁县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事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事件管理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突发事件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城市供热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件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供热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我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指挥部应对处置工作。

2.2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设置如下:

总指挥: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融媒体中心、各医(卫生)院、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永宁分公司、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

2.3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职责:指导、协调城市供热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县委、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城市供热事件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事件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发布供热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对事件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开展事件应急技术研究。

2.4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2.4.1.设施抢修组

由县城市供热事件指挥部组织,供热公司负责人组成。

职责:负责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启动供热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规程和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抢修和救援等工作。

2.4.2.综合协调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4.3.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融媒体中心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与媒体记者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2.4.4.交通治安组

由公安局牵头,抽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和秩序维持等工作。

2.4.5.运输保障组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抽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4.6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医疗保障工作。

2.4.7.后勤保障组

由供热事件指挥部牵头,县供热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应急资金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保障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做好上访群众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关政策、法规解释和群众教育疏导工作等。

2.4.8.事件调查组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2.4.9.技术咨询组

由供热事件指挥部召集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负责根据相关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供热事件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根据事态情况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2.5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是供热事件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

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县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承担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等工作。

2.6县供热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7专家咨询组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及以上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主要职责:开展城市供热事件预防和处置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为供热事件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或建议;受应急指挥部的指派,对事件发生地给予技术支持;参与事件调查与评估,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3.监测和预警

3.1风险分析

出现下列情况时,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及主管部门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的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他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2监测预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

3.3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势态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一般):造成1千户以上5千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事件;

黄色预警:Ⅲ级(较大):造成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事件;

橙色预警:Ⅱ级(重大):造成1万户以上1.5万户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事件;

红色预警:Ⅰ级(特别重大):造成1.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供热事件;

3.4预警信息报告与分析

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指挥部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供热事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应急指挥部通过信息网络、内部专用网络等方式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5预警行动

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供热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总值班室报告信息。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对2小时,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过1小时。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1.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乡镇(街道)的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供热事件指挥部要按照供热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供热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级别。具体级别划分如下:

Ⅰ级(特别重大):造成1.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供热事件;

Ⅱ级(重大):造成1万户以上1.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事件;

Ⅲ级(较大):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事件;

Ⅳ级(一般):造成1000户以上5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事件。

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4分级响应

按照供热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要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4.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时,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委、县政府逐级上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请求银川市、自治区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协助我县进行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

4.4.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供热突发事件时,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永宁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委、县政府逐级上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请求银川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协助我县进行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

4.4.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时,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供热事件时,县供热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向县供热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必要时,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响应启动

4.5.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机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调度,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5.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市应急响应机制,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现场勘查确认,并对事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同时,指挥部统一调度,组织开展现场指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情况,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5.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事件原因简单或者现场可以认定的事件,且不存在次生、衍生的二次事件时,影响范围可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控能力,可以只启动该突发事件的企业应急预案,如果出现突发事件状态蔓延、受伤人员数量众多,根据势态发展乡镇(寄到)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程序,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5.4.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的;

(2)发生需要上级应急力量进行增援供热突发事件的;

(3)认为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

4.6响应措施

4.6.1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根据应急预案的工作原则和方法,对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向县供热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按照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部署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6.2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并密切关注事件发展态势,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一般突发事件(Ⅲ级):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在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汇报,在指挥部的安排下,向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1)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及分管领导到达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和帮助供热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将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县供热应急指挥部报告。

接到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派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供热突发事件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施工企业帮协助开展抢险工作。

②公安局:交通警察在接警后立即到达事件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件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件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开展安全隔离工作。

③交通运输局:接到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组织好所需车辆以运送抢险人员、抢险物资等。

④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抢险救援队伍医疗保障工作。安排救护车及急救人员于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点,做好受伤人员院前救治,并组织落实伤病员转运、收治、院内救治工作。

⑤应急管理局: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派人到达事件现场,了解事件应急救援情况,提出应急抢险的建议,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件原因调查;

⑥气象局:接到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展开监测、预报工作,提供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事件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件抢险救援建议。

⑦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⑧各乡镇(街道):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派人到达事件现场,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和指挥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保证受影响区域的所有人员均能有序疏散到安置点。

⑨融媒体中心: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发布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救援、抢险信息,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⑩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队员和救援车辆立即到达事件现场,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将现场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等抢险救援工作。

⑪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接到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件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事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⑫国网永宁分公司:接到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件影响区域电网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用电。

⑬供热公司:供热企业发生事件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事件可能对周边单位和群众造成影响时,通知供热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企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供热公司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响应启动后,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调查、核实事件具体情况,指导供热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和恢复供热工作;联系专家,必要时组织外地救援力量对抢险救援给予支援,并将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及县供热事件指挥部报告。

②公安局:接到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亲自指挥,交通警察立即到达事件现场,对初步确定的事件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事件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警戒和人员疏散,做好灾民安置点的治安警戒工作等;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事件现场的空中视频监控工作。

③交通运输局:接到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根据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应急抢险物资所需的车辆等

④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提供方案和建议,对修复后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⑤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⑥气象局:接到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监测预报日照、气温、雨量、风向等气象条件对事件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事件抢险救援的建议。

⑦应急管理局:接到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后,主要领导到达事件现场,了解事件的情况,提出应急抢险的建议,立即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事件原因调查;

⑧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抢险救援队伍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医疗救援队伍,指导设置临时或巡回医疗点,建立信息联络机制;指定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预留床位,组织落实伤病员转运、收治、院内救治工作;组建医疗专家组开展会诊、巡诊等。

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启动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开展人员抢救、人员安置、物资调度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⑩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和车辆立即到达事件现场,根据报警和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等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人员疏散等。

⑪融媒体中心:根据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热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发布城市供热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停止供热、恢复供热的信息。

⑫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接到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事件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事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

⑬国网永宁分公司:接到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指令做好事件影响区域的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用电,做发灾民安置点的供电工作。

⑭国能宁夏供热有限公司:事发后立即派人到达事件现场,关闭相应阀门,切断热源;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事件可能对周边单位和群众造成影响时,通知供热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亲自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其他供热公司根据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4.7现场处置

4.7.1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供热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时,现场指挥长由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总指挥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总指挥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

现场指挥部可以将突发事件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纳入成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与永宁县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7.2指挥部职责

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请求银川市专项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或银川市级指挥部牵头负责的单位领导赶赴事件现场,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

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5.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供热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5.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4.响应扩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指挥部,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因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由县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党委、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6.社会动员

6.1.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供热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6.2.供热事件发生后,县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6.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4.根据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6.5响应终止

6.5.1.应对特大、重大供热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供热设备设施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5.2.应对较大供热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6.5.3.应对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供热企业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建立专项基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预备队,确保突发城市供热事件抢险的及时、快速处理。

7.2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7.3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供热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4治安保障

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和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8.恢复重建

8.1.善后处置

城市供热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8.2.总结评估

8.2.1特大、重大供热事件,由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供热突发事件,由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8.2.2.供热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8.2.3.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各相关部门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指挥部(总值班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9.日常管理

9.1.宣教培训

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供热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供热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供热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9.2预案演练

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9.3预案管理与更新

9.3.1本预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

9.3.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县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总值班室)备案。

9.3.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9.4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对供热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永宁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0.附则

10.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10.2名词术语解释

应急预案所称供热突发事件是指城市供热(热源厂、锅炉房、供热主管网、热力站设备)在供应过程中,突然发生影响整个供热系统安全稳定供热,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区域内供热中断较长时间,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事件。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热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无法正常供热;

市主要供热输配系统管网发生断裂或遭到第三方破坏,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

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等;

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热源生产、输配受阻,管网、换热站严重损毁;

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导致影响大面积区域供热;

城市供热系统:由热源、热网、换热站、二级网及热网自控系统等部分组成。

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供热企业:包括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热生产企业和自备热源或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热经营企业。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安全供水,科学应对我县供水突发事件,规范我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使应急供水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地运转,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程度消除我县供水突发事件危害,降低事件损失和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我县处置供水安全应急事件能力,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永宁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党办〔2018〕9号)《银川市应急委员会关于做好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银应急委发〔2020〕1号)及国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及银川市供水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供水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永宁县范围内的各类供水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平战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战时的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1.4.2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重大突发性供水事件的处理,实行由我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调度,政府各相关部门及时配合的管理机制。根据供水事件类别、事态发展情况实行四级预警、四级响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

1.4.3 坚持技术支持,装备援助,科学应对的原则;

1.4.4 发生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确保预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及时应对。预案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应步调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发挥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行业企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作用。

2.组织体系

2.1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供水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水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水务局副局长

          公安局副局长

财政局副局长

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气象局副局长

          民政局副局长

          商务局副局长

          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副局长

国网永宁分公司总经理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经理

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设施抢修组

由县城市供热事件指挥部组织,供热公司负责人组成。

职责:负责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启动供热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规程和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抢修和救援等工作。综合协调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县应急指挥部布置的各项抢险救灾任务。

2.1.2综合协调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1.3宣传报道组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县委宣传部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就事件预警信息、事件救援情况、现场调查情况、事件认定意见、应急处理结果等信息进行新闻发布。新闻稿件统一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核。必要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确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

2.1.4交通治安组

公安局负责事件现场、集中供水场所的治安警戒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实施一定范围的交通管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

2.1.5运输保障组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抽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2.1.6医疗救护组

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中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医疗卫生部门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进行紧急救治处理,对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做好救治准备工作。如供水事件有继续扩展趋势,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及时通告县应急指挥部及县政府。在科学检测、预测的基础上,按照事件危害性质,划定需转移群众的范围及转移方向,依靠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群众转移和疏散。

2.1.7后勤保障组

由县供热事件指挥部牵头,县供热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应急资金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保障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做好上访群众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关政策、法规解释和群众教育疏导工作等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及抢险保障工作。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其中: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企业避峰用水的措施。

公安局: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以上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环卫、市政绿化等社会备用洒水车辆为指定地区送水、供水。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并送达指定地。

水务局:做好原水的调度工作,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

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负责落实供水水源,安排应急供水计划和车辆运输力量。

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送水和集中供水的地点,组织供应和发放,并配合公安局做好有关社会稳定工作。

2.1.8事件调查组

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和气象局配合,负责监督管理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测、防治工作,确定事件危害区域。由县应急指挥部通报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处理,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1)出厂水、管网水的供水质量(水质、水压)监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供水水源(即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

(3)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文情况监测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

(4)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由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所负责。

(5)气象要素的监测由气象局负责

2.1.9技术咨询组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由供水企业作为第一抢险援助队伍进行紧急抢险;企业自救能力不足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2.1.10通讯联络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落实中国电信通讯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通讯集团宁夏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等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保障工作。

2.1.11善后处理工作组

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民政局等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事件所涉及的安置、抚恤等工作,配合医疗救护组做好有关登记和统计工作等。

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事件损失核定工作,及时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根据事件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件进行通报。现场监察组根据调查情况形成现场事件调查报告。应急监测组根据监测情况形成完整监测分析报告。专家组根据专家结论及监测意见形成供水事件认定报告。以上三份报告报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组报告,形成完整事件应急处理报告报指挥部,经审定后,按照程序上报县政府。

2.2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供水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永宁县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县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专家组

专家组由供水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县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事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受县应急指挥部指派,为事件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由应急、住建、水务、卫生、生态环境、供水单位等部门抽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主要职责:利用已建立的专家库资源,为事件处理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发生供水事件的基本情况及消解危害的处理方法,分析危害现状、扩散趋势。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

永宁县相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对隐患进行有效控制的,要及时报告指挥部。

结合日常工作,应急监测组对日常供水运行(供水企业每月一次)、维修情况及供水建设项目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比,及时发现供水隐患,并形成预警信息,实行定期报告。

3.2 预警分类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供水突发事件划分为自然灾害、事件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3.2.1自然灾害事件应包括以下情况:

(1)连续出现干旱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正常供水需求;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地下水开釆量锐减甚至出现城市供水设施断供、停供等。

(2)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毁损等。

3.2.2事件灾难应包括以下情况: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

(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类事件导致供水中断。

(4)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 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5)城市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 失控或毁坏。

3.2.3公共卫生事件应包括以下情况: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咸潮入侵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3.3 预警分级

报告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要按照供水重大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0年发布《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指标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内容,结合永宁县城市实际状况,现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其相应的预警分级颜色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其中:

3.3.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级(红色)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连续10000 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停止供水的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或连续5000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供水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10%以上;

3.3.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 (橙色)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连续8000 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停止供水的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或连续4000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供水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8%。

3.3.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黄色) 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连续6000 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停止供水的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或连续3000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供水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

3.3.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 (蓝色)级供水突发事件:

(1)造成连续4000 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停止供水的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或连续2000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供水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

3.4 预警措施

应对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发生,由永宁县、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负责保证供水水源以及供水水质方面的预警措施;由商投局负责优化供水次序、运用移动供水设备和净水设备,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并送达指定地;

应对事件灾难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由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由商投局负责优化供水次序、运用移动供水设备和净水设备,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并送达指定地;

应对公共卫生类事件的发生,由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对水质污染的防治和处理;由商投局负责优化供水次序、运用移动供水设备和净水设备,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并送达指定地。

3.5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永宁县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应急指挥部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供水事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应急指挥部通过信息网络、内部专用网络等方式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6 预警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县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经组织会商和分析研判后,根据可能导致的事件级别,按照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的程序,进行报告。

预警启动后,相关地区、部门、单位,需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当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事件,必要时可直接越级上报信息。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过2小时,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过1小时。

信息报告应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1.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永宁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一般级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3分级标准

4.3.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级(红色)供水突发事

件:

造成连续10000 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停止供水的时间

持续12小时以上或连续5000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供水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10%以上;

4.3.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 (橙色)级供水突发事

件:

造成连续8000 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停止供水的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或连续4000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供水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8%。

4.3.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黄色) 级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连续6000 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停止供水的时间

持续12小时以上或连续3000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供水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

4.3.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 (蓝色)级供水突发事件:

造成连续4000 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停止供水的时间

持续12小时以上或连续2000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水且供水时间持续24小时以上。

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

4.4分级响应

按照供水重大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应急响应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4.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城市供水事件突发事件时,逐级上报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委、县政府逐级上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请求银川市、自治区供水突发事件指挥部协助我县进行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

4.4.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城市供水事件突发事件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委、县政府逐级上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请求银川市供热突发事件指挥部协助我县进行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

4.4.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城市供水事件突发事件时,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城市供水事件事件时,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上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各区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 响应启动

4.5.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机制,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调度,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5.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市应急响应机制,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现场勘查确认,并对事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同时,指挥部统一调度,组织开展现场指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应急处置情况,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5.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事件原因简单或者现场可以认定的事件,且不存在次生、衍生的二次事件时,影响范围可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控能力,可以只启动事件企业应急预案,如果出现事件状态蔓延、受伤人员数量众多,根据势态发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程序,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

4.5.4.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以上供水事件的;

(2)发生需要上级应急力量进行增援供水事件的;

(3)认为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

4.6 响应措施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

接到报告或得到信息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突发事件级别立即向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通知各基本救援组30分钟内到达各自岗位,同时完成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由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负责指挥调度,下达指令。

接到指令后,应急监测组带领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立即执行供水检测,快速出警,30分钟内到达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对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组带领有关专家30分钟内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出供水事件危害消解处理方法,提出供水事件定性意见。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各组信息反馈后,召开情况碰头会,研究相关问题、布置下一步的工作内容。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2小时内写出事件快报,报送县应急指挥部等相关上级部门。

永宁县应急监测组按照有关意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消解、处置工作及采取其它应急措施,控制事件升级。

在供水事件现场处置妥当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及上级部门进行确报。

4.6.1 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响应

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警或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预案即时展开。指挥部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应急监测力量集结出警,同时调动各应急相关部门及后援力量做好响应准备。

4.6.2 较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警或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预案即时展开。指挥部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应急监测力量集结出警,同时调动各应急相关部门及后援力量做好响应准备。

(1)基本救援力量

①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中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②公安局:负责事件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等工作,负责协调市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消防支队及辖区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

③水务局:负责事件发生时水源水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

④商投局:负责优化供水次序、运用净水设备,调配桶装水、矿泉水、纯净水等并送达指定地;

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做好事件影响区域群众宣传教育、安抚工作,并做好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救治工作;对事件发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⑥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对水源地污染情况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件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

⑦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及抢险保障工作。

⑧供水企业: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由相应企业作为第一抢险援助队伍进行紧急抢险;企业自救能力不足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⑦国网永宁分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维护、抢修和临时抢险救灾,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供电需要。

(2)指挥中心设置

指挥中心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设置可根据供水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适时调整。

4.7 现场处置

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供水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8 信息发布

4.8.1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严格把关的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

4.8.2 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新闻报道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

4.8.3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4.8.4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供水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4.8.5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 社会动员

4.9.1 指挥部根据供水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9.2 供水事件发生后,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4.9.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9.4 根据供水事件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10 响应终止

应急结束应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

4.10.1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供水事件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经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10.2 应对较大供水事件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10.3应对一般供水事件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供水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县直属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行业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Ⅲ级、Ⅳ级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县直属有关部门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Ⅱ级突发供水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事件损失核定工作,及时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根据事件认定结论,下达行政处理意见,并对事件进行通报。

5.2 调查与评估

5.2.1特别重大、重大供水事件事件,由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供水事件突发事件,由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

5.2.2供水事件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

5.2.3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指挥部,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发生事件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

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6.应急保障

6.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相关供水部门、企业及救援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供水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各供水企业应当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抢修、抢险预案,组建抢修、抢险队伍,具备事件自救的能力。各供水企业应组成的应急抢修队伍,随时解决Ⅰ级、Ⅱ级或Ⅲ级供水紧急事件。

6.2财力保障

强化落实供水事件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供水保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做好供水应急资金的筹集,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简化工作程序,凡涉及应急拨款事宜,经政府研究确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企业物资资金保障:各相关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各类物资;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供水事件应急日常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发展和改革局、民政局全力配合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6.3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各供水企业及救援单位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供水事件的抢险和救援。各相关企业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各类物资;建立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协调,商投局、民政局全力配合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6.4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卫生健康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同时要根据突发供水事件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病等相关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制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制度,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6治安维护

突发供水事件发生后,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必要时可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事发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属地警力要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7人员防护

6.7.1 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事件的特点(如氯气泄漏、水上作业等),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防毒面具或救身器材等,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6.7.2 受影响群众的安全

根据供水事件的性质(如氯气泄漏、水质事件等),县应急指挥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安全保卫等,并告知群众具体疏散路线和有关注意事项;

(3)根据需要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和提供食物等,并告知群众有关具体信息。

6.8通信保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统筹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险工作。

6.9科技支撑

成立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与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突发供水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供水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制定科学技术保障措施,提高供水安全关键技术研发力度,改进技术装备;增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科技保障能力。

7.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7.1.1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1.2通过对供水应急预案的演习,加强供水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

7.2 宣传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供水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供水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供水事件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1应加强对国家有关供水、节水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对节水知识、节水技术与措施的认识,提倡节约用水、科学用水;

7.2.2 把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与公务员培训内容。各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培训班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普及安全防范与供水应急救助知识,提高安全防范与供水应急处置能力;

7.2.3 在居民中广泛进行安全防范与救助知识普及教育。各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积极向群众宣传突发供水事件紧急应对、处置基本常识和技能。各企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对员工、居民加强安全防范、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和辅导并进行必要的演示演练。结合学校教育开展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常识教育。

7.3 预案管理

7.3.1本预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7.3.2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县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下列情况要对预案进行修订: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生变化;行政机构或有关单位、部门职责发生变化,需对组织与职责相应调整;应急行动或演习结束后,经总结评估,或对其他应急行动案件进行总结,认为需要修订;供水资源、供水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预案需要修订。

7.4 奖励与责任

城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城市供水事件应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永宁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供水事件有关信息或在城市突发供水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执行预案,玩忽职守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 供水设施:指用于取水、净化、送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

8.1.2 公共供水设施:指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8.2管理与更新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做出相应修改。

每次城市供水重大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总结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征集有关单位对本预案的改进意见,必要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本预案更新后,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有关部门。

8.3沟通与协作

指挥部在应急期间要加强与应急管理局、水务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公安局、气象局、商投局、县委宣传部、民政局、县委网信办、财政局、卫生健康局、银川中铁水务集团永宁供水有限公司、国网宁夏电力永宁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件应急工作。

8.4预案制定部门

本预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8.5预案解释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预案负有最终解释权。

8.6预案发布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置各类燃气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燃气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我县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含义

燃气突发事件是指在燃气生产、储存、输配(不含槽罐等道路运输)、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城市公共安全,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状况。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燃气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管理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为主的应急处置机制,负责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体系

2 .1领导机构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县燃气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分级上报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设置如下:

总指挥: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各医(卫生)院、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大队、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国网宁夏供电集团永宁分公司、各燃气企业等相关单位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职责:通知启动或解除应急命令,组织应急行动;预测、分析事态发展,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止事态发展的安全防范措施;协调相关关系,保持沟通、联系和配合,保证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随时汇报事态发展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处置方案,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应急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安排各指挥部成员单位展开应急指导工作;组织人员参与处理突发事件,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如下:

(1)设施抢修组

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各燃气企业法人组成。

职责:根据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启动燃气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置规程和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抢修和救援等工作。

(2)综合协调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抽调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3)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融媒体中心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赴现场与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4)交通治安组

由公安局牵头,抽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和秩序维持等工作。

(5)运输保障组

由交通运输局牵头,抽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局组织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医疗保障工作。

(7)后勤保障组

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应急资金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保障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做好上访群众接访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做好相关政策、法规解释和群众教育疏导工作等。

(8)事件调查组

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技术咨询组

由城市燃气指挥部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相关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根据事态情况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2.2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是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永宁县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后,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等工作。

2.3专家咨询组职责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为较大及以上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其主要职责是: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燃气突发事件调查。

3.监测和预警

3.1风险分析

3.1.1燃气特性

气种

热值(千卡/立方米)

主要成分

爆炸极限

相对密度

天然气

7500~9000

甲烷

5~15%

0.62

液化石油气

21000~29000

丙烷丁烷

2~10%

1.55~1.85

人工煤气

3800

氢气、一氧化碳

5~50%

0.6

3.1.2突发事件的主要成因

(1)自然灾害:受沙尘暴、寒流、暴雪、洪水、雷击、地震等影响,造成燃气设施、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甚至损坏,或短时期内生产和供气无法平衡;

(2)气源突发事件:由于油气田、长输管线、制气厂生产设备受区域性水、电、蒸汽供应中断或其他因素影响停止生产,以及因贸易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政治等其他原因,造成对中下游供气减少或中断;

(3)价格波动:由于燃气或其可替代燃料的价格短期内发生剧烈振荡,造成燃气供需不平衡;

(4)施工缺陷:施工安装质量低劣,违章施工或施工误操作(包括未按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不佳以及施工过程中对燃气设施造成损伤等);

(5)设计、材料缺陷:燃气设计中对管道防腐、焊接、密封等选材不当,阀门、管件等选型不合理,以及生产企业未能有效地对产品进行质量控制和出厂控制;

(6)运行维护与管理误操作:燃气企业未按项目特点及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形式等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检测人员未能有效检测出燃气设施存在的各类隐患,操作人员未按正确的程序、步骤操作;

(7)第三方损坏:自然外力或人为外力作用(包括以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目的,人为蓄意破坏燃气设施等非法行为);

(8)其他原因:用户不安全使用燃气、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或已报废的燃气器具、未正确安装或使用燃气器具、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缺乏定期保养等。

3.2监测预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城市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

3.3预警分级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县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1.Ⅰ级(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沙尘暴、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我县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8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3.2.Ⅱ级(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沙尘暴、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8万户以下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3.3.Ⅲ级(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沙尘暴、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2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3.4.Ⅳ级(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寒潮、暴雨、大风、地震、地质灾害等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4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指挥部通过信息网络、内部专用网络等方式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5预警行动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委总值班室报告信息。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对2小时,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超过1小时。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1.2.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64号)要求,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永宁县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永宁县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燃气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县燃气突发事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3.1.Ⅰ级(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沙尘暴、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8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且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燃气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3.2.Ⅱ级(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沙尘暴、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8万户以下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且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3.3.Ⅲ级(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沙尘暴、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2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且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3.4.Ⅳ级(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寒潮、暴雨、大风、地震、地质灾害等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县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由于建设施工、其他区域突发事件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5000户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3)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且无法在24小时内解决的。

(4)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4.4分级响应

按照燃气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要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4.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指挥部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委、县政府逐级上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请求银川市、自治区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协助我县进行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

4.4.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宣布启动I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委、县政府逐级上报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视情况请求银川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协助我县进行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安置受灾群众等工作。

4.4.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时,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向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件时,各乡镇(街道)政府或燃气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向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必要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响应启动

4.5.1.Ⅰ级、Ⅱ级响应。发生特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事件,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启动自治区级应急响应机制,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调度,县、乡两级党委、政府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5.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Ⅲ级)突发事件,报请县委、县政府启动县应急响应机制,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组织专家现场勘查确认,并对事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同时,指挥部统一调度,组织开展现场指挥救援,并按照规定向县委、县政府报应急处置情况,各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4.5.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事件原因简单或者现场可以认定的事件,且不存在次生、衍生的二次事件时,影响范围可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可控能力,可以只启动事件企业应急预案,如果出现事件状态蔓延、受伤人员数量众多,根据势态发展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程序,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

4.5.4.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1)发生Ⅳ级以上供气事件的;

(2)发生需要上级应急力量进行增援供气事件的;

(3)认为需要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的。

4.6响应措施

4.6.1.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取得证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原则和办法,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确认,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确认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相应应急工作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向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立即赶赴突发事件现场,按照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部署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6.2.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并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在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可能涉及的其他部门通报情况。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向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在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安排下,向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1)Ⅳ级、Ⅲ级应急响应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及相关领导到达现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和帮助燃气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将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向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接到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负责协调、指导相关机构对燃气突发事件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损坏程度等相关鉴定和评估;协调、指导施工企业组织专业人员、持特种设备(挖机、运输车等)成立救援物资设备协助开展抢险工作。

2公安局:交通警察在接警后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对初步确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开展安全隔离工作。

3交通运输局:接到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组织好所需车辆以备运送抢险、撤离疏散人员和抢险物资及应急气源等。

4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燃气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抢险救援队伍医疗保障工作。安排救护车和急救人员于第一时间到达事发地点,做好受伤人员院前救治,并组织落实伤病员转运、收治、院内救治工作。

5应急管理局: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派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了解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情况,提出应急抢险的建议,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突发事件原因调查;

6气象局:接到指挥部的指令后,立即监测、预报、提供日照、气温、雨量、风向对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建议。

7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配合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8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派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根据指挥部指令,组织和指挥受影响区域人员疏散,保证受影响区域的所有人员均能有序疏散到安置点。

9融媒体中心: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救援抢险信息,开展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0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队员和救援车辆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将现场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等抢险救援工作。

11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接到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突发事件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突发事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12燃气企业:燃气企业发生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可能对周边单位和群众造成影响时,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企业负责人到达现场,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其他燃气企业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县燃气指挥部的指令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13国网宁夏供电公司永宁分公司:接到指挥部的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突发事件影响区域公用电网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用电。

(2)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响应启动后,主要领导亲自带队,立即派出现场工作组,调查、核实突发事件具体情况,指导燃气公司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和恢复供气工作;联系专家,必要时组织外地救援力量对抢险救援给予支援,并将情况及时向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及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报告。

2公安局: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亲自指挥,交通警察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对初步确定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加强对交通要道的交通安全管理;派人维护应急救援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警戒和人员疏散,做好灾民安置点的治安警戒工作等;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空中视频监控工作。

3交通运输局: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主要领导到达现场,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运送抢险、撤离人员和应急抢险物资所需的车辆等。

4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抢修提供方案和建议,对修复后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监督使用。

5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接收捐赠;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安排。

6气象局: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监测预报日照、气温、雨量、风向等气象条件对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影响,提出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建议。

7应急管理局: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指令后,主要领导到达突发事件现场,了解突发事件的情况,提出应急抢险的建议,立即督促救援工作并提前介入突发事件原因调查;

8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城市燃气突发事件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和抢险救援队伍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医疗救援队伍,指导设置临时或巡回医疗点,建立信息联络机制;指定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预留床位,组织落实伤病员转运、收治、院内救治工作;组建医疗专家组开展会诊、巡诊等。

9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响应启动后,主要领导立即到达现场,组织和指挥影响区域人员疏散,开展人员抢救、人员安置、物资调度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0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消防队员和车辆立即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根据报警和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要求,迅速投入灭火、堵漏、稀释驱散、将受伤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等抢险救援工作;协助人员疏散等。

11融媒体中心: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令,立即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城市供气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发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停止供气、恢复供气的信息。

12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对突发事件地点的空气质量进行监测,评估突发事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提出人员疏散的建议。

13国网宁夏供电公司永宁分公司: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后,立即到达指定地点,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突发事件影响区域的电力调度工作,保障抢险救援用电,做发灾民安置点的供电工作。

14燃气企业:事发后立即派人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关闭相应阀门,切断气源;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可能对周边单位和群众造成影响时,通知供气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公司法定代表人到达现场,亲自组织救援抢险队,全力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其他燃气企业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4.7现场处置

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燃气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燃气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

事件达到较大及以上时,现场指挥长由县燃气指挥部总指挥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必要时,请求县级指挥部牵头负责的单位领导赶赴事件现场,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8.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

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4.8.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燃气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4.8.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响应扩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因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的,由县政府协调周边(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委、县政府报请市党委、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10社会动员

4.10.1.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根据燃气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10.2.燃气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4.10.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10.4.根据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11响应终止

4.11.1应对特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燃气设备设施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11.2应对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燃气企业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建立专项基金,储备抢险抢修物资;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预备队,确保突发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抢险的及时、快速处理。

5.2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城市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

5.3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保障燃气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4治安保障

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城市燃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6.2.1.特大、重大燃气事件,由指挥部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燃气突发事件,由县燃气事件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6.2.2.燃气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

6.2.3.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各相关部门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指挥部,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燃气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燃气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燃气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预案演练

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3.1.本预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印发。

7.3.2.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县城市燃气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惩

对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永宁县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2名词术语解释

8.2.1.燃气:特指本县的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8.2.2.主干道:又叫全市性干道,或者叫城市主要交通要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8.2.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4.敏感地区:是指重要的政府办公场所、大型公共活动场所、人员密集的商业区;

8.2.5.敏感时间:是指国家规定的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如国庆节、两会期间;

8.2.6.敏感事件:是指不及时处置,会危及社会秩序的事件。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统一、高效、规范的突发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指挥、保障体系,提高抗震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地震自然灾害,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能够协调、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银川市地震应急预案》《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事件整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宁县范围内发生的地震灾害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以及毗邻省(区)发生地震、对境内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工作原则。地震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地震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单位配合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预案体系

建立健全由政府预案、政府部门预案、基层组织预案、部门、乡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等组成的覆盖乡镇社区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地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银川市地震应急预案及各部门、乡镇、街道、所属企事业单位地震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共同组成地震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交通、水务、电力、通信、银行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包括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发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地震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统一指挥地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复杂,超出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转为现场指挥部,在上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县人民武装部部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地震局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人民武装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永宁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共青团县委、妇女联合会、国家电网永宁县供电公司、邮政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组织、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预案;根据震情需要,部署、监督、检查全县地震应急准备与防范工作,并督促落实;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永宁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设在永宁县宁和广场。当政府发布地震短临预报或地震灾害发生后,总指挥、副总指挥在第一时间到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宁和广场应急指挥室(临时指挥室广场旗杆下)下达抢险救灾处置命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联动,开展抗震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工作机构

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永宁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电话为0951-8021879,传真0951-8021879。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的作用;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地震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改和监控;编制和修订永宁县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检查,落实地震应急准备和预防预警措施;协调开展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的预警预防、预案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的职责: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和建议;指导人员疏散和救护;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新闻发布会;对有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汇总地震震情速报,开展震区地震监测及趋势分析,组织震情趋势会商;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负责做好县委和县政府安排的其他抗震救灾工作。

2.3 工作组

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分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在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县地震局、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人民武装部、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自然资源局、民政局、综合执法局、国网永宁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园区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指挥长、常务副指 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全县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县人民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综合执法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武装部。

主要职责: 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工程抢险。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副组长单位: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各乡镇卫生院以及黄羊滩农场、玉泉营农场卫生院。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干预;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群众安置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科技局、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自然资源局、气象局

主要职责:制订并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基本生活必需品;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民救助和帮扶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要素供应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副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国家电网永宁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电、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交通运输组

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副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维持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组长单位:县地震局、县自然资源局

副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布设流动监测点、做好余震监测;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震区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预报和气象预警预报服务工作;对重大地质、水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清理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搜索并安全处置被掩埋的放射源。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治安维稳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县司法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武装部、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诈骗、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灾区道路管制和疏导;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救灾捐赠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县外事办公室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 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 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 等工作。视情建立临时接收仓库,按需统一调配发放捐赠款物。视情况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灾损评估组

组长单位:县地震局、县应急管理局

副组长单位: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县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统计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进行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房屋安全性鉴定、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收集与核实灾情数据,确定人员伤亡数量,评估地震灾区范围、地震灾害损失等,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宣传舆情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县地震局、网信办

成员单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灾区稳定和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恢复重建规划组

组长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

副组长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县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统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主要职责: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作;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指导灾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工作需要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各乡镇(街道办)地震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地震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地震局局长、

专家组成员分别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局相关人员及危险化学品处置、通讯、交通、消防、卫生防疫、国土资源、电力、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应急处置技术、搜救与营救、建筑物抗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术支撑。

2.6 现场指挥部

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临时成立“永宁县××(日期)××(地名)××级地震抗震救灾 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同志担任。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3 监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预案涉及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永宁县委、县政府和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3.2 震情研判

地震发生后,县地震局牵头组织开展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震情会商,提出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信息要按照地震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3.3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永宁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永宁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永宁境内发生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永宁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永宁境内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分级标准

初判标准

人员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

宁夏境内

特殊情况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占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M≥7.0级

在人口稀疏且远离重大生命线工程地区发生的地震,在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时可适当降低灾害等级。

重大地震灾害

50—299人

严重经济损失

6.0级≤M≤6.9级

较大地震灾害

10—49人

较重经济损失

5.0级≤M≤5.9级

一般地震灾害

10人以下

一定经济损失

4.5级≤M≤4.9级

3.4 灾情报告

地震发生后,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5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按照《永宁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6 预警行动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管理指挥部或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应急管理指挥部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永宁县及银川境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后,永宁县地震局在10分钟内将信息报送县人民政府值班室(值班电话:0951-8016222、传真0951-8016222),同时根据需要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灾情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将各乡镇及县政府有关部门上报的灾情汇总后报永宁县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永宁县应急管理局、永宁县民政局、永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震局)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及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永宁县委、永宁县政府,同时报告自治区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的,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报告县外事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先期处置

4.2.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1)乡镇(街道)先期处置

震中乡镇政府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及时上报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2)县政府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向永宁县委、县政府上报地震信息,提出启动预案的意见。总指挥、副总指挥在第一时间到达抗震救灾指挥部宁和广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命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开展地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

4.2.2较大地震灾害

(1)乡镇(街道)先期处置

震中乡镇(街道)迅速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制定抢险救援力量及救灾物资装备配置方案,组织有关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同时,立即开展灾情调查,排查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及时上报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县政府先期处置

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分组开展地震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一般地震灾害

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自救互救、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救灾的实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各抗震救灾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任务,赶赴灾区实施抢险救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灾情,及时将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3 应急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1)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申请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Ⅳ级响应

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会同震中乡镇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下达指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灾区进行支援。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处置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应急处置

领导机构

指导支持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Ⅰ级

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Ⅱ级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

设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Ⅳ级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设区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4.4 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时,由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4.1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定期研究会商机制,分析研判应急处置工作形势,听取应急处置工作汇报,安排部署应对工作任务。启动定期信息发布、通报制度,及时发布应急工作信息,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维护社会稳定。

一般地震事件,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派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

4.4.2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及重大地震灾害时,贯彻永宁县委、县政府和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及时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报送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较大地震时,落实、督办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重点落实好救援方案,应急资源调配和补充,信息收集、汇总、上报,组织召开相关会议等。做好各部门与震中乡镇间的协调工作。

发生一般地震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永宁县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提供支持。

4.4.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和日常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督促检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事项和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地震超出永宁县应急处置能力或波及周边市县(地区)的,报请银川市人民政府或协调周边市县(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2)县委宣传部: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把握正确的舆论方向;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广播电视活动,配合发布地震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3)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社会地震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负责防震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协助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网络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指导做好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负责统筹、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通讯设施抢修等工作;制定《永宁县通信保障专项应急预案》。

(4)县委外事办:编制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负责协调组织受灾外国公民转移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外机构和团体 的捐赠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相关部门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专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灾后重建项目预安排计划报政府研究;积极争取自治区、银川市灾后重建项目资金支持。组织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引导工业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制造高科技、高性能的防震减灾救灾产品;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归口管理的非公企业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负责工业企业、归口管理的非公有制企业灾后重建工作;负责统计报告本地区工业受灾情况;编制永宁县粮食应急预案;负责应急粮食和物资的储备;负责协议储备必要的救灾物品,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

(6)县教体局:负责教育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编制防震减灾救灾应急预案;负责辖区中小学(包括幼儿园) 校舍安全的监管;负责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校园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

(7)县科技局: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救灾科技研究与开发;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为地震监测和灾害防治体系建设提供决策支撑。

(8)县宗教事务局:负责本领域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宗教场所编制地震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信教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应急避险知识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9)县公安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 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负责做好灾害地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负责受灾群众紧急疏散转移,解救被困人员;参与执行灾情勘查研判、投送救灾物资等;协助有关部门统计、核查死者身份及死亡原因等;依法监督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参与防震减灾救灾公益活动;依法查处传播谣言、非法社会组织参与防震减灾救灾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编制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治安维护、群众转移及人员搜救、抢险处突等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等公众常识宣传教育工作。

(10)县民政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督促、检查全县养老服务场所、殡葬管理服务场所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编制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工作;会同审批服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对防震减灾救灾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火化工作;负责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制定和社会捐助工作;参与创建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工作。

(11)县司法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计划,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负责依法审查县级地震应急预案;参与防震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参与防震减灾救灾相关立法和修订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受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12)县财政局(金融局):负责统筹安排防震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筹措抗震救灾经费,灾后工程修复及群众恢复生产、重建家园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检查落实;负责编制本系统、本部门防震减灾救灾应急预案,宣传普及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建立健全灾害保险制度,推动全县地震灾害险、应急救援人员人身险保险工作实施。

(13)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 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体系应急建设;组织、指导和监督地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编制风险区划图;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监控制度,发布监测预警信息;负责核查统计灾情,分析总结灾害原因及减灾效益;指导做好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工作;建立健全专(兼) 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制机制;承担地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工作。

(14)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专业队伍,定期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15)县地震局:负责全县地震灾害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地震跟踪监视与分析研判,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及隐患排查;组织开展活动断层调查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地震灾害科学考察和设立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工作;负责配合市地震局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重点开展对道路、水、电、气等防灾保障基础设施,指挥中心、医院、重大危险源、大型疏散场所等重点安置点和避难场所等设施的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指导社区、学校、医院、商场等人员密 集场所开展地震疏散演练;参与组织并实施创建综合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工作。面向社会开展地震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1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加快推进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抗震宜居 农房改造建设项目;负责、协助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开展公路、桥梁风险隐患排查,建立动态风险数据库;负责灾害发生时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高速公路、国道和主要省道干线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组织编制水上交通安全、道路运输保障、公路桥梁抢险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18)县水务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定期开展防洪工程地震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隐患台账,编制防治区划图,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地震抢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1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震后农业灾情信息。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建立动物疫情专业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农业防震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工作。

(20)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编制本系统、本领域地震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商业零售业企业编制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编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县内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县级商业储备稳定市场;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培训和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21)县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检查、督促文物类、旅游景点定期开展 隐患排查治理及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旅游企业抗震救灾、灾情统计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建设旅游景点应急避难场所;督促、指导文物类、旅游景点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宣传教育工作。

(2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全县医疗救援、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编制本行业领域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急救队伍和卫生防疫专业队伍,开展预防和控制灾区疫情的发生和流行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

(23)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制定防震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地震风险调查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编制风险区划图,建立动态数据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牵头组织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统计、发布地震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自治区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指导完善社会力量和市场参与救灾工作机制;指导县地震局及各成员单位编制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教育和演练工作。

(24)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 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负责特种设备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征用、租赁和补偿机制;编制地震应急预案,指导监管企业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知识宣 传普及、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

(25)县统计局:编制本行业地震应急预案;加强与应急、地震部门配合,做好震后损失统计评估,及时掌握震情、灾情、险情及发展趋势,综合搜集分析宏观经济领域各类预测、预警信息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全力抓好统计监测和信息咨询,及时掌握地震突发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和预计情况,提高统计快速反应能力。

(26)团县委: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志愿者队伍参与 应急救援、心理援助和心理辅导工作。

(27)县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 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28)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调驻永宁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29)县气象局: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编制地震灾害应急气象保障预案,负责做好地震灾区气象预警和服务保障工作。

(3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全县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和能力建设;编制地震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救援技能的培训和演练;协助地震局面向社会开展地震自救互救知识宣传和技能培训,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

(31)国家电网永宁县供电公司:负责本行业防震减灾救灾体系建 设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设备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负责组织灾区供电保障和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

(32)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县城排水等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维护及应急处置工作。

4.5 现场处置

(1)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民兵、机关、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防御次生灾害

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干渠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核设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6)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会同县外事办公室对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并协助做好疏散撤离工作。

(8)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重大以上地震突发事件一般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较大地震突发事件由银川市人民政府发布,一般地震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县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震三要素,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等灾情情况,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响应扩大

因地震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报告永宁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由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地震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由县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当地震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的,由永宁县委、永宁县政府报请银川市党委、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

4.8 社会动员

(1)震中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根据地震灾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和范围,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地震灾害发生后,震中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9 响应终止

在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陆地搜寻与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行业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应急、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交通、电力、通信、商投、住建、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行业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积极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5.2 经费保障

永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对防震减灾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论证、审批服务管理局立项,县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地震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地震应急处置经费。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发改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商投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5.4 通讯保障

县委网信办要及时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5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要加强电网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5.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对地震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5.7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5.8 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等室外公共场所和室内大型场馆,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应急指挥、卫生医疗、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生活物资,满足地震灾害后的紧急疏散和临时生活需要。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事件,由自治区应急厅派出的工作组进行评估总结;较大、一般地震事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评估总结,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区、市完成评估总结工作。

地震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各乡镇(街道)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地震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由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汇总上报永宁县委、县政府及银川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3  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有关部门在办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施工等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的原则,依法及时予以办理。

7 监督管理

7.1 地震应急科普宣传制度

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地震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每年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永宁县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学校(包括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企业,按照本单位预案每年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永宁县地震局编制,经永宁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乡镇及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应急办备案。

(3)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地震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震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永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9月10日下发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地震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49号)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 永宁县地震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图;

2. 永宁县抗震救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3. 永宁县地震应急事件通讯录。


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规范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事故的应急处置,提高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效率,建立符合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情的快速、高效、有序的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促进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形成防范系统化的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事故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宁县突发事件整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确定各建筑企业和咨询及管理机构相应职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责任,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保障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4)以人为本、救人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单位配合作用以及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不含供水、供气等市政运行,下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一次3人及3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故等。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体系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方面的工作,统一指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或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小组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指 挥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人民武装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统计局、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国家电网永宁县供电公司、邮政局、气象局、武警永宁县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相关部门。

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组织、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根据事故情况需要,部署、监督、检查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准备与防范工作,并督促落实。

2.2 工作机构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指挥部的要求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负责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宣传和培训工作,组织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工作信息联络网,负责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传递;负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救援物资的储备;负责全县房屋市政工程事件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向县安委办、县政府、市住建局、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2.3 专业工作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处理组、技术专家组共8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分组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在县委、县政府和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实际,工作组设置可适当调整。

2.4 各小组职责

现场指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副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国网永宁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救灾物资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组织生活后勤保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及事发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及事发责任单位的安全保卫机构。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必要时组织现场人员疏散。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应急通行需要。

(4)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卫生医疗机构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物资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国网永宁供电分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中国移动永宁分公司、中国联通永宁分公司及事发责任单位。

主要职责:保障救援电力供应、通信和交通畅通,提供救援装备、设备和相关人员的资金、物资、交通保障。

(6)宣传舆情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县委网信办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相关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事故相关的信息,向群众宣传相关安全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

(7)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

副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事发责任单位及有关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医疗补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8)技术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副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发生地各乡镇(街道)及园区

主要职责:根据事故类型和部门应急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负责研究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2.5 各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有关信息。

(2)县政府办:负责上报质量安全事故信息,通报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有关批示、指示。

(3)县委网信办:负责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4)县信访局:负责事故后期的安定民众和信访维稳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

(5)县发改局:负责做好各种救援物资的调运、保管、分配和供应工作。

(6)县应急局:负责协调有关救护队,协调处置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事故抢险救援。

(7)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工人撤离和转移;对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维护。

(8)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落实政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测绘地理信息。负责编制事故重建规划工作。

(10)县城乡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县域内事故地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管、维护,确保市政工程安全运行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13)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组织调集消防队伍参加事故救援工作,并指导事故救援。

(14)各乡镇(街道)及园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特大质量安全排查治理;负责本辖区的事故救援及事故后重建,组建事故救援队,遇事故发生时的人员安置、救助。

3 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3.2 监测预防

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监测预警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确定预警级别

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建设单位、各有关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提出处置建议,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预警信息后,经评估、研判,可以通过专项整治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隐患的,应当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永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通过排查、治理,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隐患。

(3)发布预警信息

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由本预案中的宣传舆情组按规定发布或指导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4)采取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突发事件,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予以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5)预警变更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永宁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信息报告

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局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局等部门接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报告后,应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有关部门。

(1)报告时限:经核查确定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确定之时起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委、县政府工作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如实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现场处置联络员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报送方式: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分管负责人报告,并通知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实施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报送方式主要为电话简要报告,随后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详细报告。

4.2 先期处置

事发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事发责任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造成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时,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查明情况,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4.3 应急响应

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别为Ⅲ级、Ⅱ级、Ⅰ级三级,依次分别对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响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故有扩大趋势或已经扩大或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事故。

III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事故。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事故。

4.4 响应措施

(1)接到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信息,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2)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和应急指挥工作组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必要的抢险救援,并全力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应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事故处理有关情况向县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小组报告。

4.5 响应扩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请求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启动更高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 社会动员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发生后,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需要,组织和动员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及社会力量,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援助。

4.8 响应终止

启动本预案后,具备以下条件时,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报请上级政府或部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机制: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伤员得到有效救治;

(2)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3)次生事故和衍生灾害因素已消除;

(4)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事故和衍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发布启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指挥部发布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建设

5.1 善后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事发地各乡镇(街道)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1)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各项规定。

(2)事故抢险调查与总结报告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②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③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④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⑤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⑥事故结论;

⑦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

⑧各种必要的附件;

⑨抢险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⑩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5.3 总结评估

各级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总结评估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事发责任单位和公安、应急、消防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各行业龙头单位和行业协会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

6.2 资金保障

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齐配全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落实每年的维护保养费用和应急救援演练费用等。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针对可能发生的较大事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设备和防护用品;督促公安、应急、消防等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设备、车辆等;组织协调本县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4 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应加强急救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人员、设备、技术、药物等,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发生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能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移出危险区,转入各医院进行急救和治疗。

6.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应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输秩序。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清理,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

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应确保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的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力量,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6.7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市内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为处置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及时修复损坏的通信设施。

6.8 技术保障

事故应急专家组应包括: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确定专家组名单。专家组负责指导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评估、研判,不断提高事故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适用性。

6.9 人员防护

事故应急救援应按“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安全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的措施和方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等,方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救援、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次生事故的伤害。事故现场和周边的群众,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需要,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或自行携带等措施解决防护装备,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方案确定的方向和通道进行疏散。

6.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街道)负责提供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受损害、受影响的群众,并组织前往安全区域。

7 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县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综合素质。

7.2 预案演练

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项目、内容、地点、参演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最终目的等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法律变更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对在应急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及在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2.各相关单位联络表

      3.外部应急救援联系电话

      4.应急处置专家工作小组通讯录

      5.事故信息接报、处理、上报等规范格式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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