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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400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
  • 2023年09月28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时间:2023年09月28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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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永宁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实现确保我县“无较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无人员伤亡”的工作目标,永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控,现将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5日至4月15日为高火险期。

    二、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我县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为:永宁县生态林场、宁夏建成农林公司、各乡镇农田防护林、黄河护岸林、永福路、望滨路、滨河大道、快速通道、永黄路、许黄路、永清路、观平路、西部水系、109国道、110国道、各大干渠和干沟两侧的绿化带等林地及各陵园、鹤泉湖、珍珠湖、叶家湖、海子湖、银子湖等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防火期、高火险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野营、燃放孔明灯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和草原禁火区;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活动等。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国有林业施工作业区界限的限制。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六、永宁县森林草原火灾报警(举报)电话。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永宁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0951-8021879

永宁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951-8016222

永宁县公安局报警电话:110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值班电话:0951-8022073

(闽宁镇值班电话:0951-8403983;李俊镇值班电话:0915-8419045;望洪镇值班电话:0951-8440004;杨和镇值班电话:0951-8011254;胜利乡值班电话:0951-8470309;望远镇值班电话:0951-4066805)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八、各乡镇、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大对森林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

九、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应急、公安、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及森林草原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和草原防火检查点,对进入森林和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火情信息报告制度。

十、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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