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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发〔2023〕23号 生成日期 2023-03-23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191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司法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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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行政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我县的行政应诉工作,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第三条县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县域内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应当依法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履行生效裁判,办理司法建议,落实检察建议,接受司法监督。

第五条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应诉工作提供人员、物质和其他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参与行政应诉的工作人员应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应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行政应诉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谁承办、谁实施、谁应诉”的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被诉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督办诉讼案件,并确定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案件办理。行政机关被撤并或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应诉。

第八条未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的,由应诉责任单位承担行政应诉举证工作,县司法局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把关并委派律师出庭应诉。

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所作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该部门、乡镇(街道)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部门、乡镇(街道)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起诉县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因应诉责任单位在具体工作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开展工作导致县人民政府败诉的,将依据具体情况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县人民政府为单独被告的,由县司法局承办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委派律师、通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当配合,必要时委派原行政行为的承办人出庭。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工作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性的应诉举证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第十条被诉行政机关是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责任单位不明确的,或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应诉责任单位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并根据案情需要召开诉讼案件联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请求审查,文件制定单位是乡镇、部门的,由该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答辩举证,文件制定单位是县人民政府的,由文件起草的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答辩举证,县司法局予以协助。

第三章 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发送的行政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由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接收和登记。其他收件人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的,应在当日转交本机关的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将起诉状副本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认真研究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并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答辩状、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

第十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调解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的,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第十八行政机关必须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逾期不积极履行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九条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按程序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对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查找问题,重点对案件败诉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结案报告报县司法局备案。

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三)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四)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五)案件败诉原因分析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六)行政机关对案件的评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应在行政诉讼活动终结后15日内,将相关裁判文书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职责领域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确定的分管行政事务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等出庭应诉的,可以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四条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出庭应诉。县人民政府县长每年度至少出庭应诉1次。

第二十五条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涉案争议具有协调化解可能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应诉或者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最迟于开庭前1个工作日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致力于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积极发表意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组织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要提前熟悉案情,积极参与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参加辩论,陈述己方意见,回应对方质疑,对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对于庭审中发现的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于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同时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得仅委托律师或者外聘的法律顾问出庭。

第三十条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行为主要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出庭应诉。未出庭应诉的,应当旁听庭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及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永宁县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县司法局每季度对全县行政诉讼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与行政诉讼案件败诉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行政单位应当每月向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汇报本部门及以本部门承办的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情况、行政负责人出庭情况等;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所分管工作领域内的行政应诉案件工作情况研判会。

第三十三条 县司法局负有通知、提醒县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及涉诉部门、乡镇(街道)出庭应诉的义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有提醒、协调安排县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因相关工作人员未积极履行以上义务导致行政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依纪追责问责。

第三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分管的工作制定出庭应诉AB岗,将行政负责人出庭责任落实到人,持续提高我县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第三十五条各行政机关每季度将本单位诉讼案件统计汇总报送司法局,包括案件种类、数量、起诉原因、主要案情、诉讼结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局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全面准确掌握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定期就行政应诉、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研讨,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每年选择1-2起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通过“零距离以案释法”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第三十八条 行政行为不当、违法导致案件败诉,造成严重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由县司法局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追缴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委监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银川市行政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干预、妨碍司法活动的;

(二)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未按程序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

(四)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严重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

(五)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行政应诉出庭人员怠于应诉,未积极履行应诉相关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上级机关对行政应诉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6〕11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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