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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办发〔2022〕101号 生成日期 2022-08-26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2-00318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水务局 效力状态 有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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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

《永宁县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永宁县用水权改革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基层用水民主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提高农业节水和用水效率。结合永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行政区域内引黄灌区农业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  改革后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是以乡镇行政边界内的用水户与用水户联合的、参与灌区灌溉管理的、自我维持的合作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合作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各乡镇成立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成立永宁县基层水利服务联合组织。

第四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管理机构为用水户代表大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理事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是当地灌溉管理的主体,履行合作社职责。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委员若干名(总数不少于5名),会计或出纳1名(可兼职)。主要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方针政策;负责核实管理区域内用水户的灌溉面积和种植结构,进行量测水、合理调配水量;负责支、斗、农渠及辖区内沟道、河湖等水利工程的维修、管护,保障各类工程安全运行;负责协调“支渠长”淌水和轮灌等灌溉制度的落实;负责用户水费的统计与收缴,并定期对所管辖渠道的水量、水价、水费收缴等情况进行公示;每年组织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积极推行节水灌溉技术,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六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要及时成立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事会是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参与服务组织的运行管理,履行监督、协调的职能。

第七条  理事会在监事会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及水管单位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日常工作受乡镇管理和监督考核。

第八条  县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每年负责检查、考核监事会和理事会的日常管理运行及财务支出情况。

第三章 灌溉管理

第九条  理事会根据辖区灌溉实际,将水利工程维修管理、灌溉安全管理、测量水、用水计划编制、农业生产综合服务,财务管理等工作落实到人、划分理事会委员灌溉管理区域,制定管理细则,并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理事会要将管理人员分工情况报水管单位、监事会备案,并在指定地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

第十条  执行定额配水、按方收费。理事会每年十二月底前,按照县水务局统一印制的农户灌溉面积核定表,在属地乡镇的领导下,组织人员对所辖区域内各用水户的灌溉面积及种植结构认真进行审核,详细记录后上报监事会,经监事会初审后上报各乡镇,由各乡镇复核后上报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依据申报的配水面积和作物种植比例及自治区规定的配水定额做好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用水户灌溉面积如有变化,理事会应及时核实并上报属地乡镇、县水务局备案,并在农户灌溉面积核定表上及时更正。

第十一条  加强协调沟通,接受主管部门指导。及时掌握黄河水情、干渠来水情况,并向用水户宣传。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干渠供水能力、水量分配指标和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用水需求情况,帮助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制定支斗渠用水计划,指导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分摊水量。

第十二条  推行“灌水员”灌溉制度,实行节水灌溉。理事会要加强与村委会的协调,在畦田建设、渠道清淤、灌溉管理等工作中,主动与村委会协商,采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畦田建设、渠道清淤等内容。灌水人员要服从理事会管理,坚决执行水稻控灌、小畦灌溉技术要求,尽量做到定额灌溉,及时公开水费、水量信息,保证用水户均衡受益,杜绝大水漫灌浪费水资源。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要遵守上级水管单位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不准偷水抢水,不准破坏建筑物放水,不准私自截流放水,不准在渠道堤顶及坡内取土打坝等。监事会负责做好监管工作,若出现上述情况,由监事会全权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水事纠纷排查和处理。灌溉期间,如遇到水事纠纷,应及时调节并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群众上访事件。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由理事会出面协调解决;协调无效的,及时报属地乡镇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量测水制度。在量测水工作中与上级水管单位互监互测,实测水量实行月结,及时公布或在轮灌结束进行公示。严禁灌水人员以权谋私,私加水量,放“人情水、关系水”,隐瞒或转移水量。

第十五条  按规定收缴水费。对不按照规定上缴水费的用水户,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所造成的后果由欠费用水户自行承担。灌水期间,因组织不力,渠道清淤不及时,渠道输水能力降低,用水户灌不上水或灌水不及时造成作物减产,超量引水增加群众水费负担,引起群众上访等问题,由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或村委会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黄河来水和干渠引水正常、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交清水费、遵循上级水管单位轮灌秩序的情况下,上级水管单位不能按配水计划供水(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造成的损失由上级水管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积极保障水利设施安全。对于安全隐患较大的渠段、河湖等水利设施,要安排人员分段巡护。发生险情时,由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和属地乡镇共同组织用水户抢修。对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依法管水。对违规用水者,理事会同监事会根据情节,严格按章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及时结算,做好工作总结。灌溉结束后,理事会要及时与上级水管单位办理水量结算手续,作为水费结算的凭证,并完成全年灌溉用水总结,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程管护

第十九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辖区内所有渠道、水工建筑物的管理权均为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所有。

第二十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承担辖区内灌溉设施、排涝设施的保值增值工作,负责对工程进行巡护、维修、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畦田建设工作由属地乡镇负责承担。春、秋两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由属地乡镇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每次灌溉结束后,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要对所辖区域内渠道、河湖沟道及水工建筑物进行检查,发现破损、水毁等问题应及时提出维修改造计划,提交监事会批准后及时组织修复;水利工程若需更新改造,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由理事会编制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费用较大时,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商议,在用水户自愿的情况下,集资投劳,并上报监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所需劳力与资金由新建工程的受益户按灌溉面积分摊,出现跨村组的较大的维修养护工程,及时上报属地乡镇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支斗渠及其建筑物的正常维护和建设由理事会制定方案,提交监事会审查备案,经属地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理事会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经监事会、属地乡镇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据第三方结算报告进行支付。对完不成维建任务或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一概不予结算。

第二十四条  支斗渠及其配套建筑物遭到人为破坏,由巡护人员责令肇事者在理事会的监督下尽快修复。拒绝修复或进度缓慢影响使用的可由理事会组织修复,先保证使用,随后通过水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渠道、河湖沟道沿线的农田防护林带管护责任由属地乡镇承担,林带建设由属地乡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投资投劳问题,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不无偿承担渠道沿线林带的建设义务和管护责任。

第五章 水费计收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价执行。灌区水价执行“一价制”。 计量点在干渠直开口(支渠进水口)以下的水价为县发改局批准水价,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不得随意提高水价。

第二十七条  水量计量和水费计收。上级水管单位同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以干渠直开口(或支渠直开口)实际计量的用水量和水价标准计算水费,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在有计量条件的地区,按水量收费,如暂时没有计量条件的按实际灌溉面积进行收取。也可采取水量预购和据实结算相结合的方式,预购水量不能超过计划水量或依定额核定的水量。

第二十八条  水费收缴。水费收缴要开票到户,由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工作人员或村组工作人员凭票收费。票据为三联单,一联为存根,由水管单位保存,二联为用户收据,由用水户保管,三联为记账,由出票单位保存。票据要如实反映各用水户的用水量 、水价标准、水费金额,做到分票和总票相符。要逐步改革用水户缴纳水费的方式,鼓励用水户通过网上缴费等方式缴纳水费,减少水费现金流转环节,减少用水户的缴费负担,杜绝截留水费、搭车收费的现象发生。

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收缴水费后,将水费全额转至县基层水利服务联合组织账户,由县基层水利服务联合组织将末级渠系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二十九条  水费收缴的公示。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要及时在合适的地点张榜公示用水户的灌溉面积、用水量、收缴水费等信息,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务职责,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做到专款专用,接受监事会和乡镇管理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财务人员变动时,事先办好审计和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二条  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使用或截留、挪用水费。

第三十三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现金开支一律采取支票支付,加盖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财务章和理事长个人签字后有效。

第七章 水费的使用

第三十四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费用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报预算,监事会、属地乡镇负责人签字审核,报县基层水利服务联合组织、县水务局审批后集中向县财政申请,县财政按规定下拨预算经费,主要用于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维修养护、泵站电费、应急抢修;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改革经费等费用的支出。

(一)人员工资指合作社理事会及灌溉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指基层水利服务组织的正常办公费、水电费用的开支费用。

(二)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维修养护费指支斗农渠的维修、泵站电费、抢险工程费及配套设施的维修费等。

(三)节水奖励、精准补贴及改革经费指《永宁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方案》规定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的费用;水利改革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及对灌溉管理节水突出人员的奖励费等。

第三十五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在开支使用水费时,必须制定使用计划。使用计划必须明确人员工资、工程维修养护费用、泵站电费、办公经费以及宣传、培训、奖励等业务费用的明细项目和具体内容。水费使用计划按以下规定编制。

(一)上缴上级水管单位水费后余额的20%用于支付管理人员工资及办公业务经费;上缴上级水管单位水费后余额的60%用于末级渠系水利工程的设施维修养护、泵站电费等;上缴上级水管单位水费后余额的20%预留,用于大修、应急抢险、水利设施改造、节水奖励、精准补贴、改革经费等,结余部分逐年累计使用。

(二)县水务局负责考核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及理事长,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在属地乡镇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各自考核管理办法。管理人员的工资根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量进行核定,原则不超过理事会人员工资,推行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分期发放和年底考核发放相结合的考核工资制,核定的工资报酬,经监事会审批后进行公示,使用“一卡通”直接兑付本人。对灌溉管理工作认真负责,节水突出的工作人员,经考核后根据名次给予奖励。

(三)工程维护及办公及业务费用等由理事会制定计划,报监事会、属地乡镇核实批准后实施。工程维修计划必须注明工程名称、地点和工程建设维修的理由、方案、规模、投资等。不具备工程维修预算编制条件的可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编制。对于工程设施维修计划,经监事会、属地乡镇实地察看,确定规模方案和投资预算无误后按程序进行审批。

(四)用于大修、应急抢险、水利设施改造、节水奖励使用、改革经费的使用,由产生单位按照程序逐级上报,最终财政核拨至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后进行拨付。

第三十六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制定的水费使用计划必须先经理事会通过后,报监事会,根据支斗渠管理和用水情况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监事会对使用计划逐项进行核实后,由监事会会长签字审核。

第三十七条  资金的开支使用。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按照审批计划安排资金使用。其中工资部分必须出具工资表,办公经费开支必须出具正规票据,经理事长签字,财务人员对照计划核对后报账支出。工程维修费经监事会、属地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三方组织验收、审核、批准后拨付,单次维修资金3万元以下的由监事会、属地乡镇审核后支付,严禁为减少监管环节恶意拆分项目;单次维修资金3万元以上的由监事会、属地乡镇审核后上报县基层水利服务联合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工程维修决算审核报告后方能报账支付。理事会要将年度财务报告、各种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审计查验。

第三十八条  监督机制。水费的管理使用实行账务公开制。理事会要将水费的收支情况在指定地点予以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每年年终要编制财务收支报表,提交监事会审查,并报属地乡镇、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用水户代表组成检查组,随时对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水费的收缴、使用情况以及工程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八章 奖励及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要建立激励机制。工作人员根据各自负责的工作,实行灌溉用水管理等工作与工资挂钩机制。对于工作积极,水费收缴及时,协调处理水事纠纷能力强的人员可以全额发放绩效工资;对于达到节水目标,明显降低水费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发放奖励奖金(参照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每年灌溉结束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年度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积极、能够履行职责,完成全年灌溉任务,灌溉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执行正常程序,节水率达到10%(以当年年初下达的用水计划水量作为基数)以上的基层水利服务组织,在年度考核中可优先被评为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并以资鼓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或不能胜任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职改选、辞退的处罚,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在渠道上任意扒口拦水、争水、抢水,蓄意扰乱灌水秩序、破坏河湖等水利设施,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不按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要求办理登记报备等业务的;

(六)侵占、私分、挪用基层服务组织资产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的;

(八)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九)存在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乡镇指导基层水利服务组织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人民政府管理细则。

第四十四  本办法由永宁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期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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