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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永政规发〔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2-05-19 索引号 116401210100998767/2022-00172
发布机构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永宁县民政局 效力状态 宣布失效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迁移银巴公路及乌银高速公路两侧坟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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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治理散葬乱埋现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百米以内地域禁止建造坟墓”规定,需对银巴公路两侧及乌银高速公路两侧坟墓进行迁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银巴公路两侧及乌银高速公路两侧:东至201省道,南至乌银高速公路向南500米,西至宁蒙界线,北至银巴公路向北500米范围内的坟墓。

二、迁坟方式

坟墓迁移工作,采取群众自主迁移和不留坟头墓碑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一)群众自主迁移:由永宁县民政局设立迁坟办公室(位于贺兰山银巴公路收费站北侧),负责登记补偿工作,登记时间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请各墓主近亲属积极配合,携带本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及时到迁坟办公室办理登记、迁坟等事宜。自主迁移到正规公墓的凭迁移证和公墓证领取迁坟补助。

(二)不留坟头墓碑:针对不愿迁移坟墓的,群众可与永宁县民政局签订不留坟头墓碑处理协议,由永宁县民政局安排施工人员将坟头进行平整,只留自地面起30厘米高度的底座并进行压实,原墓碑平放至底座上或由群众自行制作(60cm*60cm)小型卧碑放置在底座上,原墓碑可埋在坟墓周边。

三、迁坟补偿标准

群众自主迁移到正规公墓的按照“双穴1600元/座”“单穴1000元/座”标准给予补助,群众不愿迁移及按无主坟处理的不予补助。

四、迁坟期限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22年7月31日止。

五、相关要求

上述范围内所有坟墓须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如不按规定时间迁移,一律按无主坟处理,进行集中整治。集中整治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至2022年9月30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联系人:马玉宝联系电话:0951-8011826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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