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全面推进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公布)
永宁县全面推进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全面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规发〔202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进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构建“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打造“无证明之城”“掌上办事之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坚持高效便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事项为重点,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坚持风险可控。按照分级分类、分步推进的原则,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稳妥有序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实放管结合、并重推进的工作要求,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实现过程可控、风险可控,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谁承诺、谁负责”。企业和群众存在承诺不实给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及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三)改革目标。
1.建立以申请人“一纸承诺”、审批部门在线核查、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现场核查的审批服务新模式,变企业(个人)“重复举证”为政府部门“互认共享”,实现“政府定标准、企业(个人)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通过告知承诺制改革,大幅减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现场颁发审批证件,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
2.对涉企审批事项,通过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作出承诺,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事项,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阶段任务。
1.2021年3月中旬,公布实行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2.2021年3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流程再造、服务指南编制工作。
3.2021年4月底前,完成涉企审批事项要素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录入。
4.2021年6月底前,在总结前期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经验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实现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
二、推进措施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审批事项。
1.在巩固前期告知承诺事项落地见效的基础上,梳理公布全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目录,共138项办理项。其中:涉企经营审批类事项86项、项目投资审批类事项52项(涉及的告知承诺事项详见附表1)。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事项目录。
2.参照市本级公布实行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公布全县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目录,报送银川市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完成时限:2021年3月中旬
(二)编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服务指南。
参照本方案附件的服务指南范本,各审批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编制告知承诺事项申请表(附件2)、告知书(附件3)、承诺书(附件4)和办事指南(附件5)格式文本,于3月31日前报送至县审批服务管理局,由审批服务管理局审核后统一报送至银川市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审批部门要在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平台对外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获取、下载和查阅。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附件6)
完成时限:2021年3月31日
(三)推进告知承诺事项线上运行。
按照《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室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银川市关于加快“市民云”集成系统平台建设 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工作方案〉的通知》(银党办〔2020〕87号)要求,在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工作中,要按时完成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要素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录入,在银川市建立的基于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交换的信用信息和审管信息支撑体系下,实现告知承诺事项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
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详见附件6)
完成时限:2021年4月30日
(四)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
在总结前期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经验基础上,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命财产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外,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变企业(个人)“重复举证”为政府部门“互认共享”,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大幅降低企业和群众制度性交易成本,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让群众真正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牵头单位: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附件6)
完成时限:2021年6月30日
(五)规范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表(附件2)、告知书、承诺书和必要要件。
2.告知。
审批部门当场提供告知书(附件3),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
(1)事项的名称;
(2)涉企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
(3)审批条件;
(4)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5)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申请材料;
(6)承诺方式;
(7)作出不实承诺应当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8)监管部门核查;
(9)承诺书公开。
3.承诺。
申请人填写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书面承诺(附件4):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同意将承诺书公开,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承担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6)申请人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及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必须将经签署的承诺书,以书面递交、在线提交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审批部门。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委托代理规定执行。
4.决定。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对涉及现场勘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等不能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前,审批部门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的审批证件,审批部门应当在审批证件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审批证件,并承诺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特定活动”。
5.推送信息。
审批部门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应当将申请表、承诺书、申请材料和审批决定实时推送至监管部门,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宁夏银川)网站和银川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交换系统平台。
责任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附件6)
(六)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
各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事项风险等级挂钩,并将查处情况和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推行“互联网+监管”,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申请人承诺情况及时准确地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实施跟踪监管。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单位:各相关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附件6)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工作,是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必然要求,各部门要提高站位、高度重视,把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作为一项民生、民心工程,建立机制,常抓不懈。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督促落实职责,责任单位要主动认领任务、积极配合,确保各项工作盯得紧、抓得实、落得细、见成效。
(三)开展宣传培训。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政策内涵、主要做法和实施效果等,为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一线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流程,全面履行告知承诺事项事中事后核查责任,全力推进改革工作落实落细。
(四)加强督查督办。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督办,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的要及时督促、通报。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要给予表扬激励。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附件: 1.银川市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目录(县级)
2.告知承诺事项申请表
3.告知承诺事项告知书
4.告知承诺事项承诺书
5.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
6.永宁县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1
银川市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目录(县级)
一、县级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目录(涉企经营审批类事项)(86项办理项〈24项主项〉)
序号 | 主项名称 | 序号 | 办理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监管部门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措施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办)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卫生和健康局 |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空气、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符合卫生标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服务管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卫生健康局要针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补办 | ||||||
3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名称) | ||||||
4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点) | ||||||
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 ||||||
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 | ||||||
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7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校验 | 1.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 | |||
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8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 | ||||||
1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 | ||||||
11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地址变更 | ||||||
1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诊疗科目、床位 (牙椅)变更 | ||||||
13 | 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不含中医诊所)备案 | ||||||
14 | 中医诊所执业登记备案 | ||||||
4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15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卫生和健康局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审批服务管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卫生健康局要针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16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变更 | ||||||
1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注销 | ||||||
1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
5 | 放射诊疗许可 | 18 | 放射诊疗许可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卫生和健康局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审批服务管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
19 |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
20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
21 | 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 ||||||
6 | 出版物经营许可 | 22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审批服务管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文化旅游广电局要针对出版物经营许可、印刷品经营许可、电影放映许可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23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 | ||||||
7 | 印刷品经营许可 | 24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审批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市审批服务管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
25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变更审批 | ||||||
8 | 电影放映许可 | 26 | 电影放映许可单位设立审批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审批服务管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
27 | 电影放映许可单位变更审批 | ||||||
9 | 广告发布登记 | 28 | 广告发布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 |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针对广告发布登记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29 | 广告发布登记变更 | ||||||
30 | 广告发布登记延续 | ||||||
31 | 广告发布登记注销 | ||||||
10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32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正式设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制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条件的,审查后经局务会研究作出审批决定。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针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正式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33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备设立 | ||||||
34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称变更 | ||||||
35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立或合并 | ||||||
36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加职业 (工种)、提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层次 | ||||||
37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地址变更 | ||||||
38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负责人变更 | ||||||
39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证到期换证 | ||||||
40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许可证补办 | ||||||
41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终止 | ||||||
42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教学点 | ||||||
1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 43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创中心)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创中心) | 1.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致函,核查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经局务会研究作出审批决定。 | |
44 | 劳务派遣经营注册资本变更 | ||||||
45 | 劳务派遣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 | ||||||
46 |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变更 | ||||||
47 |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住所变更 | ||||||
48 | 劳务派遣经营延续 | ||||||
49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 ||||||
50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补办 | ||||||
51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 | ||||||
52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 ||||||
53 | 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核验 | ||||||
12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5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局务会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作出决定。 | |
13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5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教育体育局 | 教育体育局 | 申请人承诺使用期限到期后,及时恢复原场地原有功能,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教育体育局要针对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1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56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
15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三级) | 57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教育体育局 | 1.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 | |
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建 | 5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新建 | 公安局 | 公安局 | 1.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对涉及现场勘验等不能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批决定。 | 公安局要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新建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5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变更 | ||||||
17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60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救援大队 | 消防救援大队 | 1.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对涉及现场勘验等不能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批决定。 | 消防救援大队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18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61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财政局 | 财政局 | 1.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执业条件(包括企业依法设立、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实行告知承诺制,财政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财政局要针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19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备案 | 62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 单位备案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文化旅游广电局 | 1.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涉及现场勘验等不能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批决定。 | 文化旅游广电局要针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后备案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20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 | 63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前备案 | ||||
21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后备案 | 64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考后备案 | ||||
22 |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 | 65 |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市辖区行政区域内) | 商投局 | 商投局 | 1.应当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对涉及现场勘验等不能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批决定。 | 商投局要针对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明示促销内容的备案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23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66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到期换证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民政局、各社会团体或各民办非企业业务主管单位 | 1.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 | 民政局要针对的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特点,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同时加强日常监管。 |
67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补发 | ||||||
68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
69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 | ||||||
70 | 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
71 | 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 | ||||||
72 |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
73 | 社会团体住所变更 | ||||||
74 | 社会团体名称变更登记 | ||||||
75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
2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7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补发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民政局、各社会团体或各民办非企业业务主管单位 | 1.通过电子证照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材料,实施在线核查。2.收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后,能够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 | |
7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到期换证 | ||||||
7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
79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 | ||||||
80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
81 | 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 | ||||||
82 |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 | ||||||
83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
84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
8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
8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注:参照银川市,对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事项目录。
二、县级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目录(项目投资审批类事项)(52项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申请材料 | 实行告知承诺后需提交申请的材料 | 审批 部门 | 监管 部门 | 备注 |
1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1.永宁县(建筑类)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备案文件; 3.有关土地证明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 4.其他材料(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 1.承诺书 2.永宁县(建筑类)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3.有关土地证明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永宁县(建筑类)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关土地证明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人防批复手续; 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涉及相关审批内容的建设项目提供) | 1.承诺书; 2.永宁县(建筑类)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3.有关土地证明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动产权证等); 4.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5.人防批复手续; 6.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涉及相关审批内容的建设项目提供)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经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原件1份)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原件1份) 6.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申报书(原件3份)、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书(原件1份); 7.施工合同(原件1份); 8.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1.承诺书;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原件1份)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1份) 6.施工合同(原件1份); 7.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 | |
5 | 河道采砂许可 |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的初审意见 4.有关设计报告,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水利工程恢复和加固实施方案 | 1.承诺书 3.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砂的初审意见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水务局 | |
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1.申请文件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 | |
7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1.利用堤顶、戗台兼作公路申请书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交通局 | |
8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1.申请文件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 | |
9 | 取水许可申请 | 1.取水许可申请书 3.申请人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相关文件 4.取水用途或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5.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1.承诺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水务局 | 生活用水、农业灌溉项目 |
1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关于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的请示函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 | |
11 | 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影响评估报告审查 | 1.关于对***湿地保护区水资源影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审批的请示函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 | |
12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文件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 | |
13 | 险坝加固计划许可 | 1.项目申请书 2.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 3.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图 | 1.承诺书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核查意见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水务局 | |
14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申请书 5.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6.项目可能影响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应提供第三者合法水事权益的情况和相关协议。 | 1.承诺书 4.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水务局 | |
15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1.关于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申请的请示函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 | |
1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1.占用城市绿地、伐、移树木审批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自然资源局 | |
17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申请书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水务局 | |
18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自然资源局 | |
19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0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交通局 | |
21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1.路政许可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交通局 | |
22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1.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申请报告 | 1.承诺书 | 民政局 | 民政局 | |
23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1.路政许可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交通局 | |
24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1.市政设施类许可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
25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 | 1.银行缴纳凭证原件 | 1.承诺书 | 人社局 | 人社局 | |
26 | 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查 | 1.规划方案图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7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 1.拆除或者报废人防工程的申请报告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8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1.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9 |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1.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后续方案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经办人员介绍信或企业委托书原件,后附A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1份) 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审批局投资项目区) 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国土资源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审批局投资项目区) 7、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站审批后)、建施图(原件) 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1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监站) 9、销售价格表(原件1份) 10、房屋面积测量报告(原件1份,测量公司承诺书) 11、资金监管协议(原件1份) 12、属于旧城改造的,需提交房屋拆除、验收、安置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13、住宅小区命(更)名申报表(复印件1份,永宁县民政局) | 1.承诺书 5.资金监管协议(原件1份) 7.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1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站审批后) 8.住宅小区命(更)名申报表(复印件1份)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一)占用道路 | (一)占用道路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
32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1.路政许可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交通局 | |
33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综合执法局 | |
34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 1.项目规划方案图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5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一)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一)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6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1.路政许可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交通局 | |
37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审批 | 1.路政许可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交通局 | |
38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1.路政许可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交通局 | |
39 | 修建跨河、跨渠(沟)、临河、临渠(沟)工程许可 | 1.申请文件 | 1.承诺书 | 水务局 | 水务局 | |
40 | 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核发 | 1.《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表》 | 1.《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表》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环境影响报告表 |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1.承诺书(范本见附件4) 2.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1.承诺书(范本见附件4) 2.环境影响报告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 1.已开展区域评估且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实行告知承诺制2.列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中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17大类44小类行业,实行告知承诺制。 |
42 | 供热业务报装 | 1.入网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3 | 供气业务报装(工业及锅炉项目) | 1.锅炉及燃烧器参数样本原件(须有设备天然气用气压力、接口口径、热负荷)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4 | 供气业务报装(餐饮项目) | 1.用气设备参数样本原件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5 | 供水业务报装 | 1.立项批复或核准意见书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6 | 排水业务报装 | 1.规划总平面图(银川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留存,无需网上提供)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7 | 总平面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 1.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和建筑设计方案 | 1.承诺书 | 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局 | |
48 |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1.承诺书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自然资源局 | |
49 | 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备案 | 1.《招标备案申请表》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0 | 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 | 1.直接发包备案表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1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备案工程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申报表)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永宁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联办反馈意见单》 | 1.承诺书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注:参照银川市,对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事项目录。
附件2
告知承诺事项申请表
XX 事项申请表(样本)
申请单位 | |||||||
经营地址或者注册地址或者项目地址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电 话 号 码 | |||||||
联 系 人 | 身份证号码 | ||||||
电 话 号 码 | |||||||
经营项目或者经营范围或者项目内容 | |||||||
申请办理的事项(请在相应栏目划√) | □核发 □延期 □变更 □补办 □注销 | ||||||
□XX许可证核发 |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承诺书 □2.XX材料(必要要件) | ||||||
□XX许可证延期 | 许可证号 | ||||||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承诺书 □2.XX材料(必要要件) | |||||||
□XX许可证变更 | 许可 证号 | ||||||
变更 内容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名称 | ||||||
变更前 | |||||||
变更后 | |||||||
□XX许可证补办 | 许可证号 | ||||||
申请补 办原因 | □XX许可证损坏 □XX许可证遗失 | ||||||
□XX许可证注销 | 申请注销内容 | □XX许可证: □许可内容: | |||||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及所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 |||||||
申请单位(签章): 年 月 |
附件3
告知承诺事项告知书
XX 事项告知书(样本)
按照《永宁县全面推进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就通过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涉企审批事项相关内容一次性告知如下:
一、事项名称
(按照政务服务“四级四同”填写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名称)
二、设定依据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填写)
三、证明内容或审批条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填写)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填写)
五、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按照申请人办理实际填写)
六、承诺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申请人可通过现场、在线、邮寄等渠道进
行提交)
七、承担责任
(申请人存在承诺不实给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及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八、监管部门核查
(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事项,由监管部门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或者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
九、承诺书公开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应当予以公开)
附件4
告知承诺事项承诺书
XX 事项承诺书(样本)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法人(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法人(其他组织)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公民: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二、申请人承诺的内容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已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已符合办理该事项的法定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4.同意将承诺书公开,并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5.自愿承担被撤销审批决定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6.对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及产生法律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7.上述承诺均为本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委托代理人:
(法人、其他组织公章和 (签名、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告知承诺事项办事指南
XX 事项办事指南(样本)
◆设定依据
1.《XX法》第XX条第XX款
2.《XX条例》第XX条第XX款
◆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承诺书
3.XX材料(必要要件)
◆温馨提示
1.以上申请表、承诺书格式文本在XX网→搜索“XX许可证”→点击XX事项名称→申请材料中下载或窗口领取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申请人必须将经签署的承诺书以书面递交、在线提交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提交审批部门。采取委托代理方式作出承诺的,按照委托代理规定执行
3.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统一用A4纸并加盖公章
◆办理地点
1.宁夏政务服务网(线上)
2.XX大厅XX楼XX厅XX-XX号窗口(线下)
◆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提交材料或者准备齐材料到XX政务大厅抽号→XX-XX号窗口提交申请表、承诺书和必要要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或者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批决定)→现场颁发审批证件(或者在承诺期内颁发审批证件)
◆办理时限 当场办理(或者在承诺期内办结)
◆咨询电话 0951-XXXXXX
◆投诉电话 0951-XXXXXX
◆查询网址 http://XXXXXX
附件6
永宁县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类别 | 主要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审批事项 | 1.参照市级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公布本级政府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审批事项目录,并报送银川市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2021年3月 中旬 | |
2 | 编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服务指南 | 2.参照本方案附件的服务指南范本,各审批部门编制告知承诺事项申请表(见附件2)、告知书(见附件3)、承诺书(见附件4)和办事指南(见附件5)格式文本,并报送银川市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各审批部门要在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场所、平台对外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服务指南,方便企业和群众获取、下载和查阅。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消防救援大队 | 2021年3月31日 |
3 | 推进告知承诺事项线上运行 | 3.完成告知承诺事项要素在“银川市政务事项综合窗口受理平台”录入,在银川市建立的基于数据信息集成共享交换的信用信息和审管信息支撑体系下,实现告知承诺事项线上线下同标准受理、无差别办理。 | 县委网信办、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消防救援大队 | 2021年4月30日 |
4 |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 | 4.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外,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变企业(个人)“重复举证”为政府部门“互认共享”,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大幅降低企业和群众制度性交易成本,用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服务企业和群众的事项办理好,让群众真正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 审批服务管理局 | 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各审批部门 | 2021年6月30日 |
5 | 规范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流程 | 5.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决定、推送信息的工作流程,建立以申请人“一纸承诺”、审批部门在线核查的审批服务新模式,大幅减少企业和群众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批部门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现场颁发审批证件;对涉及现场勘验、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听证论证等不能当场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承诺期内作出审批决定。 | 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各审批部门 | ||
6 | 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 | 各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事项风险等级挂钩,并将查处情况和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推行“互联网+监管”,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申请人承诺情况及时准确地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实施跟踪监管。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投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监管部门 | 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