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按照近期自治区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县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永宁县军人抚恤优待暂行规定》的通知(永政发〔1993〕69号)
2.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0〕70号)
3.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227号)
4.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0〕228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