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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402
  • 永政发〔2024〕93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委政法委
  • 有效
  • 2024年12月30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张磊等7名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决定
永政发〔2024〕93号
时间:2024年12月30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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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崇高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永宁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张磊、徐永峰、胡小利、马兴、邓定均、王麻旦、王维成7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为表彰其英勇行为,特给予马兴、邓定均每人2万元奖励;王麻旦、王维成2人见义勇为群体2万元奖励;张磊、徐永峰、胡小利3人见义勇为群体2万元奖励。

希望以上同志及群体珍惜荣誉,继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为榜样,学习他们英勇无畏、见义勇为的英雄精神和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大力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倡导见义勇为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形成互助友爱、乐于奉献的社会新风尚,不断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永宁建设。


附件: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主要事迹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主要事迹

一、张磊、徐永峰、胡小利

张磊,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徐永峰,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胡小利,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三人均为宁夏鑫铁诚工贸有限公司职工。2024年5月21日凌晨,张磊夫妇在聚餐结束后驾车返回望远工业园区,途经唐徕渠高庙桥路段时,听到有人呼救。面对紧急情况,张磊迅速联系同公司的徐永峰和胡小利寻求帮助。三人利用现场可用的绳子,合力将两名落水男子成功救上岸,并立即报警。警察到场后,将相关人员安全送回家中,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二、马兴

马兴,男,回族,1954年8月出生,永宁县杨和镇纳家户6组村民。2024年5月28日凌晨3时左右,杨和镇纳家户村纳家大院发生盗窃案件。马兴听到动静,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阻止盗贼。在阻止过程中,马兴被三轮车挂倒,膝盖和手掌受伤,但他仍坚持将情况及时告知邻居并报警,挽回经济损失1万余元。

三、王麻旦、王维成

王麻旦,男,回族,1981年10月出生;王维成,男,回族,1969年12月出生,两人均为永宁县闽宁镇武河村村民。2024年7月5日晚上9时左右,闽宁镇武河村7组王某某家中发生家庭纠纷,其前夫纪某某持水果刀将王某某的父亲和兄弟刺伤。正在邻居家吃饭的王麻旦闻声赶来,果断夺下纪某某手中的水果刀,并与路过的王维成一起用麻绳将纪某某控制。王某某的父亲经120抢救无效身亡,但其兄弟在宁夏附属医院的及时救治下脱离了生命危险。王麻旦和王维成的勇敢行为,有效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四、邓定均

邓定均,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望远镇银子湖5区居民。2024年10月26日12时左右,邓定均骑车经过望远镇唐徕渠银子湖桥头时,发现有人落水,他立即跳入唐徕渠水中,成功将落水男子救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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