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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388
  • 永政办发〔2024〕118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财政局
  • 有效
  • 2024年11月26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118号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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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宁财(行)发〔2014〕5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宁财(行)发〔2023〕3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委各部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园区管委会。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简朴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会议分类如下:按照会议的形式不同,分为线下会议和线上会议。线下会议,指全部参会人员到会场实地参加的会议;线上会议,指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的会议,含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会议。按照会议层次不同,分为一类会议、二类会议、三类会议。

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及其全委会、县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县政协会及其常委会。

二类会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各民主党派及各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大会、乡镇人代会、党员大会。

三类会议。除上述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各乡、镇、部门业务性会议。

第八条 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会务、经费预算等工作由县委办公室、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负责;

  二类会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召开。会务、经费预算等工作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以及相关单位负责;

三类会议。经各单位党委会、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上述会期含报到和离会时间。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的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线上会议,会议涉密的参会人数合计不得超过《办法》规定的相应会议类别参会人数上限。

第十二条 县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全县综合性会议,各单位应当到指定地点召开,其他会议原则上应当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培训中心召开。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到县外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线下费用: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制证安检费、专用设备租赁费等。

(二)线上费用:能够明确对应具体会议的设备租赁费、线路费、电视电话会议通话费、技术服务费、软件应用费、音视频制作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实地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核算列支:

会议费开支严格执行预算,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一)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分项定额标准总额为上限,结合线下实际参会人数、会议时间进行核算。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未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不得参与调剂。

(二)线上费用不纳入《办法》规定的综合定额标准内核。凭合法票据原则上在单位年度会议费预算内据实列支。原则上线上会议费用不得超出同等规模线下会议费用。

线上费用开支仅限于运营商、第三方软件服务公司等企业提供的会议服务,依托各级党政机关专网,单位内部电视电话及电子政务内网、专用通讯设备等召开的线上会议,不属于线上费用开支范围。

各单位应当按照厉行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通过市场调研、充分议价,合理选择线上会议应用系统,细化完善本单位线上会议支出标准。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会议费报销手续。线下费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报销。线上费用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和使用相关应用系统所开具的合法票据,签署服务合同的,需一并提供相关合同。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150

150

100

400

二类会议

100

100

30

230

三类会议

/

50

30

80

第十六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9月1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或修订永宁县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计划进行审核;及时核拨会议经费。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和专项检查。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五)根据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会议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五)加强涉密会议安全和保密管理,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选择安全可靠的应用系统,督促系统服务供应商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运维人员、技术服务人员日常保密教育和监督,定期开展终端设备和涉密场所保密检查,妥善保管会议音视频等材料,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宁县财政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4〕144号)文件中的《永宁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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