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部门 > 永宁县政府办公室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县政府(办)文件

  •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244
  • 永政函〔2024〕169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4年09月30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永政函〔2024〕169号
时间:2024年09月30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永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其中,2025年1月15日至4月15日为高火险期。

二、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我县森林草原高火险区为:望洪林场、征沙林场、杨显林场,各乡镇农田防护林、黄河护岸林,永福路、望滨路、滨河大道、永黄路、许黄路、永清路、观平路、西部水系、109国道、110国道、307国道、103省道、各大干渠和干沟两侧绿化带等林地及各陵园,鹤泉湖、珍珠湖、叶家湖、海子湖、银子湖等湿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林地(含连片林木)和距林缘200米以内的区域、天然草原及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苗圃、林业生产基地等区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土、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炼山造林、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生产性用火;

(二)祭祀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吸烟、烤火、打火把、野炊野营、燃放孔明灯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四)倾倒堆放秸秆、枯树枝等可燃物;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永宁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后实施;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火区域用火的,必须经永宁县人民政府或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后实施。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侵占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公安机关对破坏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接到报告的乡镇、林草管理或森林草原防火指挥单位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扑救措施。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永宁县森林草原火灾及隐患报警(举报)


电话:

永宁县消防救援大队:119

永宁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0951-8021879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0951-8011452

永宁县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951-8016222

永宁县公安局:0951-8023110

八、此《通告》公开发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森林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和草原防火法律法规。

九、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乡镇(街道)依法设立临时性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和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

十、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7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