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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6401210100998767/2024-00230
  • 永政办发〔2024〕93号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永宁县自然资源局
  • 有效
  • 2024年09月25日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项目永宁县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4〕93号
时间:2024年09月25日 来源: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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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项目永宁县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项目永宁县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项目征收拆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项目征地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24〕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案。

一、征收拆迁范围

位于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东起109国道与观平路交叉口,西至胜利乡烽火村与金凤区交界处,南线物流快速通道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

二、征收时间

自2024年9月13日起实施。

三、征收主体

永宁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依据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次修订);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

(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

(四)《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项目征地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24〕68号)。

六、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

(一)补偿原则

被征收拆迁居民可采取房屋安置(补偿),也可采取货币补偿,宅基地土地补偿至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

(1)项目涉及占用永宁县胜利乡集体土地及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执行;

(2)项目涉及占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补偿;

(3)项目涉及占用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不予补偿无偿收回;

(4)项目涉及占用宁夏农垦集团土地,土地补偿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文件标准执行。

3.其他补偿标准

(1)搬家补助费:拆迁住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2)搬迁奖励:拆迁住房的,自征地拆迁工作启动后,10日内签订协议并配合搬迁、拆除房屋的,给予3000元/宅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及未按期搬迁的不享受任何奖励。

七、补偿方式

(一)房屋安置(补偿)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家庭人口每人40平方米享受优惠安置面积。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鳏寡孤独独人户(户口独立且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按不超过60平方米享受优惠安置面积。

(3)每户可享受的优惠安置面积按照安置房源评估价50%结算房屋,超过优惠安置面积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安置房面积的30%),按照安置房源评估价60%结算房屋。

2.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按照安置房源评估价70%结算房屋。

(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标准参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执行。

选择货币补偿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允许再次申请宅基地。

八、被征收拆迁住房面积认定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宅基地面积不大于270平方米,建筑层高按两层,建筑基地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60%的原则,对于宅基地在270平方米以内(含270平方米)建造住房为一层的,按照宅基地内实际住房面积予以认定;楼层为二层的,根据实际面积认定,但不得超过每户宅基地面积(270平方米)×2层×建筑密度0.6。超出270平方米以外的土地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超出认定面积以外的住房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两县一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银政发〔2023〕52号)中附(杂)房予以补偿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或征收拆迁时已出生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在新户籍地未分配土地的人员除外。死亡或户籍注销及已取得了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不再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二)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三)原户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四)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五)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六)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嫁入或入赘),并已放弃原居住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享受拆迁安置政策。但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录用的在编人员,不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七)已死亡但户口尚未注销的,不享受拆迁安置政策。

(八)有宅基地但户口已迁走,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不享受拆迁安置补助政策,只给予货币补偿。

(九)尚在孕期未出生的人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在提供孕育证明后,可享受拆迁安置补助政策。

十、不予补偿的具体情形

(一)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在宅基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农用地上、集体经济组织空闲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到期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私自取土,按实际取土量和土方市场价核算费用,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在被征收的土地上积土的,限期清理,不清理的,按实际土方量以市场清运费计算从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四)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及树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对征收房屋权属有争议,短期内又无法解决的,依法做好司法证据保全,待产权明确后给予补偿。

(二)本征收房屋补偿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现行征收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仅适用于银川南线物流快速通道建设项目,项目结束后本方案自动废止。

现场办公地址:永宁县胜利乡人民政府

现场办公电话:0951-84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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