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颜色:
[红]
[黄]
[蓝]
[绿]
保护视力色: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恢复默认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不断提升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永宁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6)《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7)《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8)《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9)《银川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符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及《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具有重内较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发的设备事故。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救结合,依法依规、综合治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平战结合、协同应对。依靠科学、提高素质,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以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互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做到快速反应,高效应对。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副总指挥为第一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出现复杂情况,单个专项应急预案不能适应救援工作时,由县安委会启动《永宁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综合执法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宁夏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联通、移动、电信永宁分公司负责人。
2.2成员单位及职责
(1)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2)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电力生产用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和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提供必要的物资方面的支持与保障。
(3)县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等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安全生产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4)县民政局: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社会救助工作。对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5)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应急资金支持工作。
(6)县人社局: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灾难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并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7)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的建筑工程、房屋设施等进行排查;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应急器材和其他特种设备等。
(8)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9)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景区、旅游场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10)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工作。
(11)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相关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调查工作。
(12)县市监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13)县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燃气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设备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的燃气供应、供水、供热等进行排查;负责组织协调对相关设施进行关闭和人员撤离,防止次生事故和衍生灾害发生。
(14)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对园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15)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环境污染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负责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处置措施和指导意见。
(16)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测,及时提供气象信息等气象服务工作。
(17)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时,按有关要求组织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抢险。
(18)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事故区域进行断电,组织协调提供应急救援临时供电工作。
(19)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通畅。
(20)事发乡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市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市监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1-8012315,传真电话为0951-8011567。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永宁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督查落实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重大决策;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事故信息、损害情况并及时汇报;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开展情况;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事故风险隐患;落实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督查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各乡镇(街道办)、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和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其他特种设备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县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派,下设工作小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县市监局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国网永宁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永宁分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电力、通讯、救灾物资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组织后勤保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应急管理局、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气象局等部门及涉事故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拟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经指挥部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人员搜救。
(3)治安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永宁工业园区管委会
成员单位:县交通局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警戒,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有必要时组织现场人员疏散。
(4)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县卫健局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物资装备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发改局
副组长单位: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商投局、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及联通、移动、电信永宁分公司
主要职责:保障救援电力供应、通信和交通畅通,提供救援装备、设备和相关人员的资金、物资保障。
(6)灾害监测组
组长单位: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副组长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国网永宁县供电公司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
主要职责:负责对处在事故易发生环境污染、大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次生灾害的区域进行监测,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确定需要疏散人群的范围,并负责组织实施。
(7)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市监局、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相关的信息,向群众宣传相关安全知识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
(8)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
成员单位:县人社局、事故发生行业管理部门、事发责任单位及有关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2.6 专家组
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类型和部门应急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监测、预警信息或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进行评估研判;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指导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风险防控、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按照规定建立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辨识能力。县市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3.2 监测预警
(1)信息监测
全县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及监测点分为两个层次,即:各市场监管所和县市监局(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乡镇(街道)、使用单位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保证预警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监测,当特种设备处于异常和事故状态,要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2)预测预防
根据历年突发事件发生情况、汇总的监测数据等,对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做好特种设备领域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市监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督促企业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隐患及时整治。
3.3 预警
(1)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目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确定预警级别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接警单位,接受由群众、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各市场监管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的特种设备事故安全隐患信息。同时,对报警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提出处置建议,报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后,经评估、研判,可以通过专项整治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的,应当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通过排查、治理,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3)发布预警信息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三、四级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由本预案中的新闻宣传组按规定发布或指导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及时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4)采取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观测频次和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做好应急准备。
对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予以妥善处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5)预警变更解除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内容。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1)报告时限:经核查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确定之时起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件简要情况。书面报告从事发到报至县委、县政府,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要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现场处置联络员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3)报送方式: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监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报告,并通知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责实施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报送方式主要为电话简要报告,随后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进行详细报告。
4.2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使用单位在启动本单位预案的同时应及时进行信息报告。
(2)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启动本级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专项预案规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本级指挥部牵头负责的单位领导担任,制定先期处置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组织施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等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现场事态,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3)超出本级专项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由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直接负责处置,现场指挥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级指挥部牵头负责的单位领导担任。
(4)必要时,请求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和市级指挥部牵头负责的单位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3 应急响应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响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故有扩大趋势或已经扩大或有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拆分、研判、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案,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启动相应程序和命令。必要时,请示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相应
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或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但可能发生较大次生事故衍生灾害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本预案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研判,制定具体措施和方案,提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本预案相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银川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救援。
(3)Ⅰ、Ⅱ及响应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在银川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永宁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落实具体救援措施和工作指示。
4.4 响应措施
(1)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接到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安排专人,收集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关注事态发展。
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指挥本预案相关单位到指定地点,按本预案规定和该次应急救援措施,实施救援。同时,指挥部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每小时向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一次信息。
(2)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措施
接到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首先安排专人和专家组等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收集信息,指导救援。同时按本预案的规定,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其次,通知本预案中和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发生事故的地点、现状、可能发展的趋势,以及需要的人员、设备等准备工作。每4小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一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信息。
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首先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知本预案相关单位应到事故应急救援的地点、时间、人数、设备、设备的种类、数量等。其次协调本预案应急救援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职责和具体工作措施。
(3)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组应急处置措施
接到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信息,赶赴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组和专项组等人员,应及时了解事故应急救援状况,应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的要求,协调本预案的抢险救援工作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工作组等进行应急救援,也可以通过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应工作组参与救援工作。接到通知的工作组,应做好人员通知,设备、设施的清点、调试准备工作。
接到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信息,专家组要尽快制定出应急救援措施。抢险救援组按照事故类别,组织相关人员,携带设备、设施,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准时的到达指定地点。医疗救治组,按接到的信息,组织足够的医护人员和设施及车辆,进行现场救护,并按现场救护情况,准备后续救治的医护、设备、设施、药品等。治安保障组应立即了解事故区域内交通、人员分布和学校、商场等人员聚集情况,做好人员转移车辆、安置的统计工作。资物资装备保障组,按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做好交通、通信、人员安置、救援设备、设施的清点调试等准备工作;新闻宣传组,应按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信息、材料,做好宣传、报道的准备和稿件的审查工作。
4.5 现场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一般事故经专家组评估、分析、研判可能发生较大次生事故、较大衍生灾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处置措施包括:
(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和本预案相关单位人员,会同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及专家组等人员,赶赴现场,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性质、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监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的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承压和机电类特种设备的专业处置。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迅速开展危险物质浓度监测,采取可行的处置措施阻断泄漏,进行洗消操作,防止中毒、窒息,做好防爆和灭火工作,并及时收集产生的污染物;在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现场应急时,应控制事故设备,做好人员安抚,尽快救助受伤或被困人员。危险区域处置人员均应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情况复杂时应结合专家意见制定可行的现场处置方案,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
4.6 响应扩大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请求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启动更高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4.7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以县政府名义发布,一般特种设备事故信息以事故发生乡镇(街道)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1)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的种类、级别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状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人员转移、财产损失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进展、事故区域交通管制、人员安置等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2)信息发布的主要形式包括:提供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事实,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8 社会动员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积极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乡镇(街道)根据灾情和需要,组织和动员本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专业抢险救援队及社会力量,对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援助。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县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急救援专业人员,以及设备,事故发生地的群众和交通工具等。
4.9 响应终止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事故和衍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发布启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部发布终止应急响应。
(1)启动本预案后,具备以下条件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报请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机制。
①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伤员得到有效救治;
②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③次生事故和衍生灾害因素已消除;
④紧急疏散人员基本恢复正常生活秩序。
(2)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事故和衍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发布启动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部发布终止应急响应。
5.恢复建设
5.1善后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县市监局、人社局、总工会、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发生单位共同负责实施。善后处置主要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责任部门(单位)应当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处理,做好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影响群众,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对受害、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抚恤、理赔、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5.3 恢复重建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设备和涉及损伤的特种设备必须由获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无维修价值或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报废。
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污染、火灾等,对生产场所或邻近设备造成损伤的,应经环保、应急、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单独或联合评估后、研判、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修复工作。
5.4总结评估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银川市应急委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永宁县人民政府同意,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
总结评估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乡镇(街道)及县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辖区各行业龙头单位和行业协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养,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别应加强对本县公安消防有关特种设备专业知识和应急救援能力的培训。
6.2 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做好应急事故救援的预算,保障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齐配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落实每年的维护保养费用和应急救援演练费用等。
6.3 装备与物资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针对可能发生的较大特种设备事故,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设备和防护用品;督促公安、消防等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设备、车辆等;组织协调本县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同时建立各行业龙头单位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事故时,调动相应队伍和物资、装备进行自救、互救和公共救援。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应当配备专用车辆和所需的救援物资,并定期维护、更新、补充和完善,保持其随时可用。
6.4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应加强急救能力建设,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能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移出危险区,转入各医院进行急救和治疗。同时建立应急救援卫生信息库,完善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等数据。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工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输秩序。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道路进行清理,必要时开通“绿色通道”。同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共交通设备、工具的数据库,在需要时能就近、及时调用相关设备、工具等。
6.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确保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要积极组织力量,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6.7 通信保障
特种设备综合业务监管系统应通过网络传输设备、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最新信息。
县市场监管局及各市场监管所的联络员和专家组成员,及本预案中相关工作组联络员、值班电话,要确保24小时通畅。
6.8 技术保障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应包括:特种设备检验监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工作人员,并按照本县辖区内特种设备分布特点,确定专家组名单;定期组织专家组人员分析其他省、市特种设备事故案例等,不断完善我县特种设备事故紧急救援措施;指导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办公室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进行评估、研判,不断提高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适用性。
6.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应按“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安全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的措施和方案,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穿、戴安全防护装备、设施等,方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救援、防止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次生事故的伤害。
事故现场和周边的群众,应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需要,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或自行携带等措施解决防护装备,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方案确定的方向和通道进行疏散。
6.10 生活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中转移人员和应急人员饮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故单位保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时,报请县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提供支援。
6.11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提供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受损害、受影响的群众,并组织前往安全区域。
7.日常管理
7.1 教育培训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县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措施,公布报警电话。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消防救援大队的合作,加强特种设备基础知识和事故应急救援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综合素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7.2 预案演练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每年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项目、内容、地点、参演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最终目的等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定期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有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范围。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表彰和奖励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永宁县市监局负责解释。
8.2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主要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务院批准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事故:生产或者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环境破坏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指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等级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永政规发〔2021〕7号)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作废。
附件:1.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组织机构图
2.永宁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