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5-00039 效力状态:有效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5-03-03
责任部门:永宁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3-03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永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建立权责明晰、制度健全、经费保障、考核科学的建、管、用长效机制,持续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有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24〕10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宁财(农)发〔2024〕3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管理的通知》〔宁财(农)发〔2024〕408号〕、《银川市农业农村局 银川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银川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农规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后的工程设施设备管护工作(以下简称建后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建后管护是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和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工作。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管护经费,保证工程设施设备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因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的损毁,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维修。

第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监督职责,项目区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承担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建后管护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建后管护检查,督促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第二章  管护内容、标准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建后管护内容

(一)田块整治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间护坡、农机下田坡道等田块整治相关工程。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主要包括蓄水池、农用机井、泵站;灌排渠系、管道及配套建(构)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及其配套设施等。

(三)田间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包括农田防护林工程、岸坡防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主要包括为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所需的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

(六)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田间监测工程、自动化信息化工程、标识标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等。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建后管护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农机下田坡道、田埂无垮塌,田间护坡无损坏,农田表层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田埂完整,能够有效保护农田。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各类渠(沟)道、管道工程、渠系建(构)筑物、高效节水灌溉以及配套设施等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渠沟、渡槽、倒虹、涵洞等各类灌排设施要定期清淤除草,确保过流能力达标、工程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维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够满足农用运输车和农业机械的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保存率达到85%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岸坡防护等工程完好,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六)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农田建设其他工程及配套设施完好,正常运行,公示标牌和各类标志完好,信息完整准确。

第三章  管护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为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的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管护标准,加强对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建、管、用相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

(三)指导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后,乡镇按照有关规定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签订管护合同后,乡镇要及时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细化管护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乡镇加强对管护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管护能力。

(二)合理确定工程维修保养内容,确保工程管护经费发挥作用、工程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项目工程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设施设备运行的维护保养,督促各管护主体落实管护制度,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整理、汇总、报送村级管护情况,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管护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高标准农田项目区未实施土地流转的,村集体或其他灌溉管理单位为管护实施主体;已实施规模化流转的,管护实施主体为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与村集体签订委托管护合同。管护实施主体负责日常管护工作,因机械或人为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损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管护实施主体责令损坏责任人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

第十一条 管护实施人员。村集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由村集体负责选定管护人员并签订管护合同,开展管护工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自行选定管护人员实施管护。管护人员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巡视、检查、维修、养护等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跨乡镇、村组实施的工程项目,可按行政区划实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更的,当地村集体应及时与变更后管护主体签订新的管护合同,并监督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责任。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停止经营的,在新经营主体落实前,当地村集体应落实管护人员,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农民群众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应主动增强管护意识,自觉接受村集体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建后管护,共同管护好工程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鼓励乡镇探索引入保险机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委托专业化机构等市场化方式,因地制宜建立管用有效管护机制,扎实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

第四章  经费筹集和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县财政实际情况,合理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统筹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等相关资金。管护经费按照工程设施管护实际需要由县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自治区、银川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护资金、秋冬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奖补资金可以作为补充。

第十七条  鼓励多形式、多渠道筹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经费,建立多元化管护保障机制,统筹考虑管护面积、管护效果和管护经费落实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鼓励项目受益主体和村集体筹资投劳,建设并管护高标准农田,充分调动受益主体和使用主体的管护积极性。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经费主要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包括必要的简易管护工具、运行监测设备购置和第三方服务费等。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支出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报账程序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 结余的管护经费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使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管护主体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权已明确归属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移交和保护利用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设施设备移交手续,签订资产移交合同,乡镇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行政村、受益单位或其他灌溉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签订工程设施设备代管合同。资产移交合同、工程设施设备代管合同中应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责任、工程受益主体管护责任,详细列明资产项目、内容及规格等造册清单,并附项目竣工图纸、工程分布图及工程量复核报告等必要资料。

第二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行业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认真开展管护工作,保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效益;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将工程设施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类管护主体要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开展经营管理,为项目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坚决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统一调度,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要实行特殊保护,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探索合理的耕作制度,加强后续培肥,防止地力下降。对因灾损坏严重的高标准农田,要积极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及时进行修复。严禁将不达标的污水排入农田,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倾倒排放到高标准农田,严禁人为破坏各类工程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管护主体,县农业农村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破坏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永宁县农业农村局、永宁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0日。


附件: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