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773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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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8-07-06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重症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重症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银川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民政局、银川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银川市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卫计发〔2017〕278号)文件精神,持续贯彻县委、县人民政府“56789暖心工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平安永宁建设,做好重症精神病患者救助救治和服务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永宁县辖区户籍且长期居住的下列人员:
(一)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二)经卫生部门认定的三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认为必须给予医疗救助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医疗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一)对三级以上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经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会申请,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申请人需提供医疗救助的证明资料:
1.救助申请。
2.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或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精神病医学诊断证明。
3.救助人员身份证、医疗保险卡。
4.需救治精神障碍患者攻击、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证明材料或严重自残的事实证明材料;从事打、砸、抢给他人或单位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行为完全失控严重影响社会道德、风俗行为的事实证明材料。
5.享受低保政策的低保证明。
6.审核审批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对其它突发性精神障碍肇事肇祸患者,经监护人、近亲属、村(居)委会申请,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街道)审核,由县公安局和卫计局组织精神病专科医院专家进行鉴定后,持鉴定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后,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申请人需提供医疗救助的证明资料:
1.救助申请。
2.公安派出所出警记录。
3.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证或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肇事肇祸精神病医学诊断报告或证明。
4.救助人员身份证、医疗保险卡。
5.享受低保政策的低保证明。
6.审核审批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保障事项
重症精神病医疗救助对象凭永宁县民政局出具的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通知书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费用按照“先医保结算,再救助救济”的办法结算。医疗机构在扣除相关政策报销部分后,个人自付比例超过10%,余下部分由民政局与定点医院结算进行兜底救助。经批准入住治疗对象的生活费原则上由本人自付,本人及家属生活困难无力支付生活费用者,由辖区政府给予临时救助解决。
四、救助对象管理
重症精神病患者、监护人及乡镇护送人员要及时将住院治疗审批表回执加盖治疗医院住院部印签后,返回永宁县民政局备案。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在救助救治对象时,应本着效能、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合理使用救助资金。一般对象治疗期间应控制在60天一个疗程,特殊情况可延长到90天;医疗救助对象治疗终结,定点医院出具治疗终结建议书并及时告知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村(居)委会,相关乡镇(街道)办理出院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做好管控工作。不及时办理出院手续的,所有费用由监护人及其近亲属、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承担。
五、资金保障
重症精神病医疗救助所需费用除由医疗部门按照医保政策直接报销外,剩余部分由县政府“56789暖心工程”专项资金支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