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5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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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12-29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已修改完成并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宁县应急成品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应急成品粮管理,确保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特殊时期全县粮食的有效供应,发挥应急成品粮在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银川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永宁县粮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和参与本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指根据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品种所储备的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由县人民政府下达。
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应急成品粮计划的落实、储存管理、轮换和日常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成品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政策性价差补贴,并对应急成品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农发行永宁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应急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对信贷资金进行监督。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对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五条 应急成品粮是县人民政府应对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调控粮食市场、平抑粮价的重要物资,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动用。
第二章 储备规模
第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和国家标准,提出县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和储备品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储备规模和品种每3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应急成品粮的储备规模应当依据本县农村常住人口的30%和城镇常住人口确定。
第三章应急成品粮建立
第八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组织实施,县发改局(粮食局)组织验收。
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登记所在地和仓库所在地必须在永宁县辖区或银川市三区毗邻永宁县的区域内,且须取得县级以上“应急成品粮油定点承储企业资格”。
县发改局(粮食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资质审核认定。
第九条 储存的应急成品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等级标准。
第十条 应急成品粮占用的资金由承储企业自行筹措,农发行永宁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贷款支持。
第四章 应急成品粮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应急成品粮油定点承储企业资格”,应当具备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购销加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粮食收购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具备资金筹措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成品粮油仓(罐)储设施和保管能力;
(四)粮油存储设备完好,计量设备准确,具备成品粮油常规检化验条件,配备有专业技术化验和保管人员;
(五)交通便利,企业自有成品粮油配送车辆。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应急成品粮实行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应急成品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必须使用包装,包装规格以25公斤/袋为主,计量误差必须在规定的范围之内。食用植物油以罐装为主,辅以部分小包装。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应急成品粮数量,不得在应急成品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应急成品粮的品种,不得新陈混掺、变更应急成品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应急成品粮品质劣变、霉变。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库存应急成品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对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协议到期、违规操作的承储企业储存的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应当取消承储计划另行安排。
第五章 应急成品粮轮换
第十七条 应急成品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实行滚动式轮换,具体轮换时间和方式由承储企业根据经营情况确定,但不得有轮换架空期。
第六章 应急成品粮补贴
第十八条 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补贴项目包括:利息补贴、储存费用补贴、轮换费用补贴,或可采用综合性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参照自治区、银川市储备粮油标准由县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应急成品粮补贴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应急成品粮补贴实行半年拨付、年终决算,县发改局(粮食局)依据检查结果通过农业发展银行粮食补贴专户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永宁县粮食应急预案。县发改局(粮食局)应当根据粮食供求应急状态,适时提出动用应急成品粮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机制,动用应急成品粮,保证应急供应:
(一)本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批准动用的县级应急成品粮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动用县级应急成品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弥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成品粮动用命令、计划及用途。
第二十五条 动用结束后,县发改局(粮食局)应当及时组织承储企业补足库存。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监督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应急成品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成品粮各类业务台账,并定期向县发改局(粮食局)上报收支存及质量情况报表。
第二十七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的《承储协议书》,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确保应急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八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要强化对应急成品粮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日常管理,按月核实库存数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成品粮质量的随机抽样检测。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要共同加强对应急成品粮工作的业务指导,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检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粮食局)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符合承储资质的企业确定为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
(二)授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储备粮储存企业资格的;
(三)隐瞒或者包庇应急成品粮管理违法行为的;
(四)在应急成品粮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和索要财物的;
(五)不履行应急成品粮监管职责、渎职的;
(六)不及时拨付应急成品粮储存费用等补贴,给承储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接到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县级应急成品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
(二)储存的县级应急成品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应急成品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
(四)发现县级应急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五)以县级应急成品粮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虚报、瞒报应急成品粮数量的;
(二)在应急成品粮中新陈混掺、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入库的应急成品粮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等级和标准要求的;
(四)造成应急成品粮品质劣变、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应急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应急成品粮的。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或者财政局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被骗取的应急成品粮贷款和贷款利息、费用等财政补贴,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弄虚作假套取差价,骗取应急成品粮贷款和贷款利息、储存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应急成品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局)取消其储存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27日。《永宁县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办发〔2011〕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