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506 | 效力状态: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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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04-07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7日
永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6〕19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按照“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高、力争提前脱贫”的目标,围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部署,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分类施策、资源统筹、分工协作”的原则,扎实做好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精准识别与精准管理,理清贫困现状及扶贫需求。由民政局、扶贫办、残联等单位配合,根据审核审批规定程序,把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兜底范围;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覆盖。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6年,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我县已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315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已达到扶贫标准。
2017年至2020年,我县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用城乡低保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按照自治区民政厅相关要求,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确保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持平或略高。同时,进一步完善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二)对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进行筛查
1.由县扶贫办牵头,民政局配合,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入户进行筛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并经村民主评议通过,报县扶贫办认定,可列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待审批范围。
一是家庭成员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其有劳动能力的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因病、因残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困难的贫困家庭;
二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在监狱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暂时无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贫困家庭;
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身体残疾无法实施就业帮助和产业扶持,或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的贫困家庭;三、四级残疾人困难户;
四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疾病(含长期慢性疾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贫困家庭;
五是对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直接纳入待审批范围。
2.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相关单位安排后,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参加扶贫开发项目或者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不予纳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待审批范围。
(三)农村低保兜底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准入
1.被纳入兜底脱贫待审批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街道)提出农村低保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等材料。对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家庭,村(居)委会应主动协助其向乡镇(街道)提交申请材料。
2.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后,联合扶贫办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于优抚对象及政府部门给予特殊照顾的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和特殊照顾待遇;政府部门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费、医疗救助补助费、在校学生助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及“十三五”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所获得的强农惠农生产性补贴、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县民政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应按照《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根据下列情形,分类施保:
一是将家庭主要成员长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常年陷入困境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
二是将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残疾、因伤或患重特大疾病(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较长时间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
三是将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纳入农村低保:
一是申请家庭的财产和收入,超出《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是拒绝配合民政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抽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三是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证明材料的;
四是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是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已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以及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1.县扶贫办要定期将尚未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报永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已纳入C类农村低保的贫困户,仍应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继续实施扶贫政策,通过发展产业和自主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
2.县民政局参照扶贫办提供的资料,及时将符合或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程序分别纳入或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定期将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分类保障和领取低保金情况及时提供给县扶贫办。对于经调查核对不符合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户,民政局及时与扶贫办进行对接沟通,书面说明原因。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县民政局可给予1年以内的低保渐退期。
3.对脱贫后又返贫的家庭,根据致贫情况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4.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根据情况将其纳入产业扶贫、教育扶贫、扶贫保险、劳务输出、金融服务、医疗保障等社会扶贫政策范围内。
5.各乡镇(街道)要持续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受理各类困难群众的救助申请,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机制,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在其居住地或政府网站上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7年2月底前完成)
根据自治区和银川市要求,由县民政局牵头,扶贫办和残联配合,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我县具体实施方案,确保能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的要求圆满完成“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脱贫攻坚任务。
(二)集中攻坚(2017年3月-2018年12月)
县民政局、扶贫办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指导,集中开展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对象精准认定工作,通过精准认定对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不符合政策的、经济状况好转不再符合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和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由扶贫办牵头,各乡镇(街道)要在2017年5月30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脱贫对象筛查工作,并将待审核审批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和相关统计数据及时报永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要在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兜底脱贫对象农村低保的审核工作,县民政局要在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兜底脱贫对象农村低保准入审批工作,并将已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名单、分类保障情况和不符合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情况提供给县扶贫办。2018年,由县扶贫办牵头,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配合,进行精准识贫回头看,半年定期会商交流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比对一次台帐数据。通过切实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及扶贫措施,对有脱贫能力的贫困家庭“应扶尽扶”,对无脱贫能力的困难对象“应保尽保”
(三)巩固提高(2019年1月-2020年12月)
永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衔接情况进行总结和自查。由民政局对已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内的建档立卡兜底贫困户、扶贫办对已纳入建档立卡中的农村低保家庭开展年度普查、半年通报、季度核查、重点抽查,并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更新建档立卡兜底脱贫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数据;民政局、扶贫办加强信息比对,提高信息重合度;扶贫办要对扶贫项目计划进度、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跟踪了解脱贫对象及农村低保退出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做好后续服务,调查复核各类返贫人员的返贫原因和贫困状况,精准实施救助和扶贫措施;民政局负责落实农村低保的保障范围和补助水平、社会救助兜底资金。民政局、扶贫办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各类扶贫扶持项目、低保保障资金精准落实到位。确保2020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永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润军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 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张 文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马晓梅 县民政局局长
曹永进 县财政局局长
马跃林 县统计局局长
撒奋勇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
蒋 河 县残疾人联合会主席
李淑娟 李俊镇镇长
郭旭宏 望洪镇镇长
许 波 杨和镇镇长
唐 健 胜利乡乡长
马文君 望远镇镇长
王勇强 闽宁镇镇长
眭光武 街道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局,民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与沟通,做好政策宣传、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社会监督,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县民政局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落实工作;县扶贫办做好扶贫开发政策落实工作,配合做好兜底脱贫衔接工作;县财政局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县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县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各乡镇(街道)切实履行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兜底对象筛查和农村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审核的主体责任。
(二)严格把握政策
县民政局、扶贫办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兜底脱贫的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要严格政策制度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为完成扶贫攻坚任务而乱开口子、随意扩大兜底范围。坚决杜绝“政策保”“ 人情保”和“关系保”。
(三)落实资金保障
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协调沟通和资金核算,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确保建档立卡兜底脱贫对象纳入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四)加强舆论引导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新兴媒介,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公示栏等,以及通过政策解答、事例分析、制作宣传(页)、发放一本通、现场咨询、现场办公等形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五)加强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分别纳入年度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透明度。
请各责任单位于每年的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汇总,按要求上报自治区民政厅、银川市民政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