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401210100998767/2023-00500 | 效力状态: | 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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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04-21 |
责任部门: |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3-11-15 |
各乡镇人民政府,望远工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区市属驻永各单位:
《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修订完成并经县人民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永宁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县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工作高效、科学、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和区、市有关要求,以及《永宁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科学施救;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等级的确定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组织领导及相关部门职责
对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永宁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各副县长
成 员:县人武部、监察局、发改局、公安局、国土局、农牧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环保局、交通局、水务局、人社局、卫生局、安监局、电信局、气象局、供电局、电信局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长组成。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负责一般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参与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的紧急救援;协调县人武部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测和预警预报
1.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会同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国土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
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
时向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3.“防灾明白卡”发放。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和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
4.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国土资源厅。
5.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人民政府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
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7.地质灾害预报由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反应行动
(一)灾害预警
气象、国土资源、水务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地质灾害预警,避免对特定区域内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损失。
(二)地质灾害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1.预警信号。城镇及有广播、电视设施的农村,通过广播、
电视发布预警信号。
2.应急通信保障。电信、电力部门迅速及时修复通讯和电力供应线路,确保通信畅通。
(三)应急决策基本程序
1.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初步研究判断灾情等级,并及时向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分管县领导报告,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开展启动。
2.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措施,责成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确保救灾款物迅速、及时到位。
3.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组织联合工作组或委托有关部
门组成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
4.救灾工作组应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县政府根据灾情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灾民救助和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
5.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根据灾害情况,以县政府名义向区、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申请给予救灾资金、物资和技术的扶持、帮助。
(四)紧急转移安置行动
地质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的,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紧急转移安置。为确保安全转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事先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重点隐患点划定转移路线,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边转移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安置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
(五)救援队伍建设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群众组成,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分队。重大灾害由县人武部根据紧急救援需求,报请批准动用民兵预备役兵力、设备投入抢险救灾。县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病员。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抢修
道路、桥梁、电力、电信等设施。
(六)有关事务处理
1.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正常社会秩序
2.调查核实灾民受灾情况,按损失大小、困难程度、救助情况等分门别类,逐级上报。
3.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发生。
4.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保障生活、生产物资供给。
5.宣传抢险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七)应急预案的制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以及组织救援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及发布地质灾害发生时的预警信号等具体内容。方案要详实具体、切合实际、方便操作。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抗灾自救能力。
五、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质、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经费列入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紧急处置总体经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
(二)应急技术保障
1.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3.宣传与培训。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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