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116401210100998767/2023-00496 效力状态:已废止
发布机构: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15-10-29
责任部门: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11-15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望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区市属驻永各有关单位:

《永宁县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9日  

永宁县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银川市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精神,加快推动永宁县家庭服务业发展,有效扩大就业,服务民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发展主体和发展重点

(一)目标任务。从2015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和推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力争年底培育1-2个吸纳就业百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为30%以上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的员工制家庭服务骨干企业,建成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到2016年,初步建立起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培育"优秀家庭服务企业"3家以上,创造就业岗位400个以上,建设家庭服务业培训基地1-2个,年培训家政服务人员300人以上;搭建家庭服务网络平台,升级技术服务系统,丰富民生服务内容,扩大网络覆盖面,充分发挥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持证上岗比例达到70%以上(鉴定证70%、结业证90%、健康证100%);建立和完善民生服务呼叫中心,基本形成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相结合,以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家庭服务企业为骨干,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好的多层次家庭服务业体系。

(二)发展主体。鼓励各种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家庭服务企业;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创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提供家庭服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企业就业、创业。

(三)发展重点。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适应产业园区化、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以人为本,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日间照料、托老服务和病残陪护服务等业态,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开展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加快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发展特殊人群居家托养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变化,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培育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提质扩量,积极推动新技术、新流程进入家庭服务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不断延伸家庭服务产业链,满足家庭的特色需求。

二、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县财政从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支持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关的宣传、培训、企业、家庭服务平台建设,奖励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员工。对县内吸纳就业10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为30%以上的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年产值达50万元以上的员工制家庭服务骨干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介绍就业一百人(次)以上、就业人员具备三证(结业证、资格证、健康证)、有资质的中介类家政服务组织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入选自治区"112示范工程"企业和自治区"百户十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2013年以后设立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固定员工达到30人以上、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企业经营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创业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表彰奖励的优秀家庭服务人员,给予一万元奖励。

(二)实行税费优惠。进城务工农民(包括返乡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失地农民、长期失业人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应届大中专(含技校和职业高中)毕业生以及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各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家庭服务业实体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经县人社部门认定,市监、税务部门审批后,自登记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再就业政策执行期限内(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鼓励有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家庭服务业有限公司,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方面享受与其他类型公司同等优惠待遇。

(三)提供小额担保贷款。首次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且经营1年以上的,劳动就业部门可为其提供5-10万元的贷款担保;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劳动就业部门可协调上级有关部门为其提供20-50万元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贴息。

(四)实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城乡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相关政策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助。

(五)免费提供培训。积极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在职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对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培训机构全额补贴,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训基地。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的发展通道,引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对符合条件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并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考核、验收,兑现培训、技能鉴定补贴.

(六)完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服务人员提供中介服务。加强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教育,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创办家政服务机构或从事家政服务业。为进城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和城乡退役军人,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开业指导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

三、管理要求

(一)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介绍家庭服务人员经营性中介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等权益。发改部门要定期公布全县家政服务员工资指导价,监督家政服务机构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不得高于规定的比例;人社部门监督指导家庭服务业机构支付给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欺诈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组织,建立和维护规范有序的家庭服务市场秩序。

(三)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健全家庭服务网络。民政部门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家庭服务网络平台,不断规范服务功能、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管理制度和网络系统构成,为供需双方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支持大型连锁型家庭服务企业创建家庭服务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服务特色,促进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发展,逐渐形成多元化的市场服务体系,对建立家庭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和引导家庭服务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扩规模、拓项目、重质量、提水平,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企业或企业集团,培养一批综合素质高、服务能力强的月嫂,一批技术熟练、服务规范的星级家政服务员,一批业务精、会理家的全职管家。

(五)促进家庭服务进社区。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政策扶持等形式,积极引导社区创办养老托幼、文化体育、医疗康复、关爱护理等各种便民服务业。鼓励服务项目多、服务功能强的家庭服务连锁企业进社区发展,鼓励其参与物业管理,开展针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专业化服务。支持社区与家庭服务企业签订《家庭服务合作协议》,鼓励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家庭服务窗口",向居民和企业提供家庭服务供求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工信、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社、卫计、审计、市监、统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各乡镇(街道)、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家庭服务业领导小组。人社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组织协调,及时统筹解决家庭服务业规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创业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做好人力资源开发、技能人才培养、劳动关系等相关工作,组织对从事家庭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创业就业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养老、家政、托老服务体系,为家庭服务业发展提供平台,引导社会团体进入家庭服务,协助监管家庭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等。发改部门负责将"永宁县家庭服务业发展"纳入《永宁县"“十三五”"总体规划纲要》,并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和项目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扶持政策,将家庭服务业作为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支持重点,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对家庭服务市场的监管,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等行为。卫计部门负责做好家庭服务、医疗保健服务方面的设备配备,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的相关调查统计工作。税务等部门负责落实对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家庭服务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在家庭服务业人员培训、创业支持、就业推荐、权益保障等方面做好相关工作。司法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健全考核机制。监察、财政、人社、市监、审计、地税等部门要联合加强对家庭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区、市有关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家庭服务业企业进行走访,全面了解发展情况,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特别是对符合政策扶持的家庭服务企业、培训机构及时作出评估,报评县家庭服务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研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兑现扶持政策。

(三)搞好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通过专栏、专访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优秀家庭服务企业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增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加深广大群众对家庭服务业的认识和了解,扩大家庭服务消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支持家庭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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